医保相关政策培训课件.ppt
医保相关政策培训,主要内容,一、医保管理概况二、医保定点管理三、医保监督管理四、医保就医管理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六、医保管理工作介绍,1.1医保管理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医保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市人保咨询服务中心(医保),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医保处(支付处),定点医药监管处,1.2医保管理体系,医保定点管理,医保审核管理,医保监督管理,项目库材料库药品库医师库机构库诊断库,信息化建设,处方医嘱病史票据上传明细,药品 材料 项目 费用,监督检查,医疗行为,1.3医保管理对象,截止2014年10月底: 定点医疗机构:597家 三级医院43家 二级医院182家 一级医院372家 其中社会医疗机构126家,1.3医保管理对象,定点内设医疗机构:210家 企业83家 事业35家 养老92家定点零售药店:489家,2.1医保定点管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年沪府令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056号),2.1医保定点管理,纳保后下列情况应在卫生部门同意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机构合并 机构性质变更 执业地址变更 核定床位数变更,2.1医保定点管理,纳保后下列情况应在卫生部门同意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 法人代表变更等,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坚持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 经营性质不作为为审核条件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价格政策,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以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医疗机构,特别是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优先纳保,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鼓励支持社会医疗机构纳保的领域: 疑难病症的高水平医疗领域 需求较大的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 中医门诊等医疗服务领域 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专科特色医疗领域 医疗服务空间较大的社区综合门诊领域,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落实医保管理的平等地位 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 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优化医保定点审批 在医疗机构设置阶段开展医保前置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3.1医保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国家主席令第35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沪府令第60号),3.2医保监督检查,检查类型: 日常检查:按照年度计划,定期开展 专项检查:针对一定时期内监督对象存在的 普遍或突出问题进行检查 联合检查:联合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对 违规问题进行检查 举报调查:根据机构或个人的举报投诉、信 访来访等,进行调查核实,3.2医保监督检查,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从信息系统中分析数据信息 实地检查:到当事方的现场检查核实 书面检查:根据当事方提供的纸质材料、HIS 系统的本地库信息等,检查核实情况 约谈调查:约定当事方负责人、相关医务人 员、参保人员等,当面了解核实情况,3.3医保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核验基本医保凭证,为持多张医保 卡就医的违规人员结算费用 重复挂号,重复或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 分解或无指征住院 虚构医疗服务或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将医保支付范围或约定服务范围外的项目纳 入医保结算,3.3医保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 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 药品 分解、更改处方为参保人员配药 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或自定标准收费 未按照医保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费用 未办理执业地址变更审批手续,擅自联网结算,3.3医保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 擅自与非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费用 以伪造变造的病史记录、处方、账目、医药 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结算医保费用 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充当医保药品 结算医保费用 采取其他手段损害 医保基金,3.4医保行政处理,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 追款 警告 罚款(3千10万元,或违规金额的25倍) 通报批评 中止医保结算关系1-6个月 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医保行政处理,对科室或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 暂停医保费用结算支付 对参保人或其他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理: 退款 警告 罚款(1001万元,或违规金额的25倍) 改变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6个月 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门诊就医管理,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3号)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388号)关于严格执行本市医保门诊就医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411号),4.1门诊就医管理,同时使用医保卡与就医记录册医师记录本次就医内容,记录与实际相符不得限制每张处方金额不得人为分解处方按规定妥善保存处方以备检查为要求外配药的病人提供处方,4.1门诊就医管理,严格执行代配药制度: 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 门诊慢性病 委托代配药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次 就医记录册做好记录 处方注明“代配药” 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加盖“代配药”字样章,4.2住院就医管理,关于严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假出院”等违规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11371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市医疗服务、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沪卫办201115号),4.2住院就医管理,严禁“假出院”: 分解住院或简单机械限制病人住院天数 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自费住院一段时间 后重新办理入院 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在不同医院之间往 返转院 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强制或诱导出院,4.3自费费用及药品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关于确保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治疗必需药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438号),4.3自费费用及药品管理,优先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材料 首先选择疗效确定、价格低廉的种类 不得过度医疗和滥用药物 不得诱导或强迫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材料 如必须自费使用应预先书面告知并签字确认,4.4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53号)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4.4处方管理,处方数量规定: 1个科室1张 联合用药可开具2张 一次门诊不同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处方药品数量规定: 每张西药处方品种限5个 每张中成药处方品种限3个 恶性肿瘤一次门诊品种限6个 联合用药两张处方品种限5个 恶性肿瘤联合用药两张处方品种限6个 联合用药处方中成药品种限3个,4.4处方管理,处方用药量规定: 急诊用量限3天 西药、中成药用量限5天 中药汤剂用量限7天 门诊慢性病用量限2周 部分慢性病用量限1个月(今后可进一步延长) 门诊3天、慢性病1周余药不重复开药 急诊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3日有效,4.5医保票据管理,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机构印制和使用新的医药费专用收据的通知(沪医保200049号)关于调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专用收据打印内容的通知(沪医保2003161号),4.5医保票据管理,关于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库201323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4.5医保票据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使用财政票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打 印医保相关内容。营利性医疗机构: 使用税务发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财政 票据的打印格式,在税务发票上套打医保相关 内容。,4.6相关网站,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重要公益服务价格”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市医保办: ,5.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的问题: 综合与专科 老年护理与治疗床位 中医专科与西医服务,5.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问题: 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人员 医保信息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6.1医保卫生联合执法,建立医保卫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联合下发文件规范 设立联合投诉电话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监督检查反馈联动,6.2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开展平安建设实事项目防范和打击医保欺诈违法活动: 市、区县两级多部门联合下发文件 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 市、区县联动工作机制 有效遏制医保欺诈违法违规活动,6.3医保信息化监管,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库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0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标准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6.3医保信息化监管,关于建立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库实施执业医师医保服务管理的通知(沪医保办200980号)统一编制执业医师唯一代码上传及时办理执业医师新增、注销、注册变更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维护工作,6.3医保信息化监管,进一步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从对医保费用的监管延伸到对执业医师 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对参保人员异常就诊行为网上实时监控夯实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约谈工作机制建立社会医疗机构的医保预警防范工作 机制,6.4医保预警防范工作,预警指标体系,预警反馈环路,数据筛选监控,预警阈值控制,医疗机构预警名单初筛,区县医保办,市医保监督检查所,调查核实,追踪复查汇总上报,按类别,按季度,按排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