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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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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课件.ppt

    工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1,课程内容,工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简要介绍工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条款解析与运用工会在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作用,2,一、工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简要介绍,3,(一)劳动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劳动法的体系(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宗旨、适用范围(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6,劳动法体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2008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1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其他相关法律,2007年月日通过,年月日起施行,2008年5月1日施行,国家与当地政府与民相关的政策出台,7,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1.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 ,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8,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一条),9,争议:劳动合同法到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1.什么是单保护?单保护就是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什么是双保护?双保护既保护劳动者又保护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的认识是一种误解。从契约法的一般原理来看,任何以“合同”或“契约”二字冠名的法律都不可能是只保护一方权利的而漠视另一方利益的,只是法律有可能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一些利益平衡,使之符合实质公平。劳动合同关系正是一种需要法律作一些利益平衡才能达到实质平等的社会关系。因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永远都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为了把这种先天的“利益失衡”校正到相对平衡的状态,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立法不得不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所以,才有了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没有“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表述,10,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11,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1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1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系的几种说法: 1.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新的劳动法或新的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与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3.劳动法与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14,学理上讲: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15,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发生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16,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17,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18,案例,王某在沈阳一家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19,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同的一个签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解决法律冲突的时候,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性质 2.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3.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点,21,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属于处理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2,2、不属于处理范围:(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及纳入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住房货币补贴征缴及发放纠纷;(3)家庭或个人与直接雇请的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23,(4)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6)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经学校统一组织、批准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期间与单位发生的纠纷。,24,案例:A、员工甲因疏忽大意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疾,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甲不是工伤,甲对劳动局的认定不服,与劳动局发生争议。经过劳动厅的复议,认定甲是工伤,并被评为九级伤残,甲向社保局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社保局拒绝支付,甲与社保局发生争议。,25,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点: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赋予用人单位更多的举证责任,但同时劳动者也有适当的举证义务。 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6,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7,2、可以依据调节协议申请支付令,28,3、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地域管辖,29,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由60日延长到1年,拖欠工资仲裁时效期间有特别规定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0,仲裁法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1,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2,6、特殊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33,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7、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由原来的60日缩短至45日,如法定期间内没有审结,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以往,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几个月,甚至久拖不决,大大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该法明确规定了缩短审理期限,并规定了对久拖不决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35,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36,8、劳动争议仲裁全部免收仲裁费 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37,该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3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39,二、工会工作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重要条款解析与运用,案例解读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提出如此下疑问:,40,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41,【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42,本案中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日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4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44,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45,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46,几个易混淆概念解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又有劳使关系、劳资关系、狭义上的社会劳动关系、狭义上的劳动关系等称谓),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满足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基础上形成的,47,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48,案例分析: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49,我们来分析一下,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王某造成的伤害谁来负责?,50,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体资格不同主体地位不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纠纷解决途径不同,51,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案例:【案例一】 张某是上海某工业大学2008届的高职毕业生,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了某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同其他进入该银行的同学不一样的是,他并不是同该银行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同某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派出人员在工行上海分行工作。由该人才中介公司负责管理张某的人事档案,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费用,并协调确定工资报酬。 【案例二】 小刘是北京某大学2009届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了北京某大型国企工作,并同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进入该企业并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发现,单位却将自己的档案关系、人事关系等交由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自己的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费用也是由该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缴纳,小刘对此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认为人才交流中心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将档案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2,人事代理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质上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着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53,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的一种特殊的雇用制度。,54,二者的关系: 联系: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劳务派遣机构和人事代理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55,劳动合同的“三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56,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适度引导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等于“终身制”。,57,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58,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59,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60,另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1,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过错的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62,第四十条则规定:因为三种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裁减人员。,63,劳动合同终止不是都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引导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64,经济补偿(1)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出解除(2)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4)单位违法时劳动者依法解除,赔偿金(1)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3)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的(4)违反劳动合同法85条的,违约金(1)服务期(2)竞业限制,赔偿损失:造成损失的,65,劳动合同法加大了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如已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但是没有加大正常合法经营企业的成本。,66,三、工会在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作用,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的规定: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67,工会在参与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权利1.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条)2.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条)3.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法)4.代理职工参加诉讼 (工会法)5.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试行办法),68,工会在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措施1、明确职责,肩负责任。,69,2、发挥优势,营造氛围。 工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具有号召力和感召力,同时利用掌握着各种舆论工具,具有独特的优势。,70,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通过各种形式广泛组织职工学习。知识竞赛等学习宣传形式,形成浓厚的氛围。要通过学习真正使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但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使广大工会干部明确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说话办事,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71,3、源头参与,依法维权 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的源头参与是关键,只有抓住了源头,才能从制度上保证这些法律得到较好地落实。,72,源头参与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发挥职代会作用。,73,第二是抓好平等协商工作。,74,第三是通过参加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安全办公会等会议,代表反映职工的意愿。,75,4、拓宽渠道,强化监督。 工会在做好源头参与的同时,还要拓宽渠道,搞好日常监督工作 。,76,第一要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劳动合同,特别是一些劳动合同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协助职工及时向企业提出,并纠正后再签字。,77,第二要加强调查研究,要通过职工代表视察、接待职工来访、深入职工调查等渠道,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要理直气壮地与有关方面沟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78,第三要积极组织参加劳动争议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要当好职工的代言人,要主动为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79,思考题: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终身制?为什么?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什么关系?,80,本次课到此束谢谢各位!,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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