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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教学ppt课件(10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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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教学ppt课件(10法).ppt

    法学专业方向课程,婚姻家庭法,(34课时),主讲:政法学院 焦少林,讲授目录,第一讲 婚姻家庭法一般原理第二讲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讲 亲属关系原理第四讲 婚姻的成立第五讲 婚姻的效力,第六讲 婚姻的终止第七讲 亲子关系与收养制度第八讲 扶养制度和监护制度第十讲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十一讲 附论,第一讲 婚姻家庭法一般原理,一、婚姻与家庭(一)婚姻(二)家庭(三)婚姻家庭的性质(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二)基本特征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四、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地位(一)渊源(二)地位,婚姻的概念,广义:将包括原始社会在内的一切具有规范意义的两性存在形式都视为婚姻。包括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狭义:仅将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比较稳定的两性关系称为婚姻。,婚姻的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 原本是一个时间概念,指“日入后二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要在黄昏的时候举行,遂演变成一种行为概念。因 按照说文的解释,“因”是“就”的意思。因为“婚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所以,“婿曰昏,妻曰因”。,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具有代表性的是: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具有代表性的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4、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同性婚姻,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开放婚姻法,允许同性恋者登记为婚姻关系,该项法案表明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通过了法案,允许同性经登记结婚。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1989年丹麦,1993年挪威、1994年瑞典、1996年冰岛、2001年芬兰相继制订通过登记伴侣关系法,赋予同性经登记具有类似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家庭的概念,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1、是一个共同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2、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结构,家庭结构是指各种类型家庭的总体构成。单身家庭: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单亲家庭:未婚、丧偶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丁克家庭: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妻与未子女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组成的家庭。,家庭的职能,生育职能经济职能 (生产与消费)教育职能,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体现了生物学与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表现在: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功能。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及因此联系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是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非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 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前者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形成的前提条件,无此便无婚姻家庭。后者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度,又称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血缘群婚,又称为血缘婚制或血缘家庭,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广义,狭义,奴隶制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最简略的定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比较全面的定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还调整并非同一家庭成员的近亲属关系。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上财产法上的财产关系 的区别,基本原则不同 目的不同 主体不同 产生根据不同 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基本原则:等价有偿、公平、自愿与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规范的鲜明强制性(强行性),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讲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我国自民法通则开始,将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将其作为民法典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宪法 与其他民事法律 与刑法 与行政法 与民事诉讼法,第二讲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 概说(一)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二)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三)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 的关系二、 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婚姻自由(二)一夫一妻(三)男女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计划生育三、 对夫妻互相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的倡导性规定,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法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指导思想,决定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性质和内容,也是解释和执行婚姻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息。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四大原则:“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四禁止:“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五大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新四禁止:“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现行婚姻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订形成了:五大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项宣言性、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保障婚姻自由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共同之处: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不同之处: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严格区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的界限包办婚姻与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 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按习俗收取采礼 作媒骗财和正当介绍 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保障婚姻自由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其基本要求为: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是符合婚姻的本质的,是人类婚姻关系发展的必然性要求反映了男女比例的自然要求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既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婚姻质量的提高,中国的男女比例,根据中国政府于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即在出生的婴儿中,男女比率达到117:100。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 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 男性人口为686852572人,占1.27%; 女性人口为652872280人,占48.73%。 总人口性别比( 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 )为 105.20。,保障一夫一妻制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的形式 : 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婚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属于无效婚姻;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刑事责任:处理重婚应注意 : 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在刑事责任上无轻重之别 ,但在民法上有区别。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于不同年代形成的重婚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考虑重婚形成的原因、情节和后果分别情况,区别对待。,保障一夫一妻制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不同年代形成的重婚问题,1950年以前的重婚。按照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的规定:“在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现象,是由于旧社会不合理的婚前制度所造成的,因此,我们一般是不加以干涉的。”1981年前西藏地区的重婚。按照1981年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第2条的规定:“废除一夫一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涉台婚姻中的重婚。1949年以后直到1981年前,如有的单方在台或大陆再婚的,一是要在坚持大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掌握政策精神,灵活运用法律,二是要从考虑婚姻关系的现状、维护两岸同胞的利益出发,不论在台一方或大陆一方再婚,均不以重婚论处。,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3、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通奸,保障一夫一妻制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男女平等,男女平等的意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是巩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男女平等的内容,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结婚、离婚条件平等,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在收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法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由男女平等原则来反映。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权益,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来体现。主要体现在:在离婚程序方面和在离婚财产方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妨碍其入学或使其退学、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使其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预防和纠正其不良习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在处理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心,注意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基本原则,并在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即收养的解除等方面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法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方面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子女应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义务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主体上,行为人与被害人须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并具有法律责任能力。客观上,非法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或致其家庭成员死亡,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多样性、作为性和危害后果的不确定性。 主观上,故意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2.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计划生育是指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婚姻法对计划生育作出了两条明确规定:第2条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第16条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夫妻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2001年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的内容主要归纳为三:推行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和惩罚多胎,第三讲 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 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分类二、亲属关系远近计算法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三)亲属关系的终止,亲属的概念,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 亲属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特定概念。亲属关系及相应的亲属观念是与婚姻禁忌同时形成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强化 。 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指一切由血缘、婚姻和收养所连结的具有血缘同源性、婚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上亲属的特征,是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属性的法律关系。身份性是财产性的前提和基础,财产性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只能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生、结婚法律行为或收养法律行为)而产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亲属与家属、与家庭成员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分类: 宗亲:依据父系宗族血缘关系而发生的亲属。最重要的亲属种类。属于宗亲的包括五世之内的男性,也包括未出嫁的女性、已出嫁而被出归宗的女性以及嫁入本宗的妇女。外亲:母方宗族的亲属(上古时期也称“母党”)。妻族,依唐律、宋刑统,亦包含在外亲之内,而明清律上,则从外亲分立,独立成妻亲。妻亲:指因婚姻而发生的妻方亲亲属(上古时期又称“妻党”),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常见分类,其他分类,配偶:即夫妻,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按辈份,长辈、平辈、晚辈,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近亲属、其他亲属,按照亲系,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配 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易经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血 亲,自然血亲是基于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第一,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这种血统上的联系,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两大类。第二,自然血亲关系济重血缘联系的事实,不受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法律拟制血亲(准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之间原来完全没有血缘关系,通过法律设定,使他们之间具有某种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如非亲属收养。二是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着某种血缘联系,通过法律设定,使他们之间具有另一种血亲的权利义务。如亲属间的收养。,姻 亲,姻亲一般分为三类: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但父或母等长辈直系血亲之配偶是己身的血亲,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为姻亲的仅适用于继父母子女关系。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但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仍为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仍为己身的血亲。配偶的晚辈直系为姻亲的,仅适用于继父母子女关系。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己身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我国法律对姻亲未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我国继承法则有规定。,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经一代为一亲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计算法:以代数为标准计算等。从己身上数或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即从自己往上数,每经过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往下数,每经过一代也是一亲等。 旁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过一代为一亲等;再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目前为少数国家所采用。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和所要计算的亲属,分别上数至血源同源人,如果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亲等数;如果亲等数不等,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丧服,是为哀悼死去的亲属而穿的服装,用本色的粗布或麻布做成。我国古代采用丧服的不同等级差别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根据样式和制作材料质量的精粗,将丧服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丧服制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重宗亲而表现为男女极不平等。,我国婚姻法的亲属计算法,我国婚姻法采用简便的世代表示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直系血亲的计算: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旁系血亲的计算: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用人才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图,父,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子女,己,子女,孙子女,母外祖 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子女,母之兄弟姐妹,母兄弟姐妹之子女,父之兄弟姐妹,父兄弟姐妹之子女,母祖 父,亲属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 :出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一般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 配偶关系的发生:结婚法律行为 姻亲关系的发生:婚姻关系,中介还包括血缘关系,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一定的范围内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或代理权。近亲属可依法定条件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或撤销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或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失踪人财产由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代管。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在特定情况下有代位继承权。,第四讲 婚姻的成立,一、 婚姻成立概说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二)婚姻成立方式的沿革 二、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类型 (二)我国的婚约问题 三、结婚的条件 (一)必备的条件 (二)禁止条件,四、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概述 (二)我国结婚的程序 (三)事实婚姻与同居 五、违法婚姻(一)概述(二)无效婚姻(三)可撤销婚姻(四)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五)完善我国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婚姻成立和婚约)和狭义(婚姻成立)之分。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三个特征: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各国对结婚要件的分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积极要件)与禁止要件(消极要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我国现行婚姻法将结婚的实质条件称为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将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登记程序。,婚姻成立方式的沿革,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它是在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偿婚:指男方支付一定的代价给女方家庭作为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根据给付代价的不同形式,有偿婚又可以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及劳役婚。 聘娶婚宗教婚: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合意婚:又称共诺婚,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由于合意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故又被称为自由婚或契约婚。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婚姻立法中,双方合意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其法定的结婚方式主要仪式制、登记制,仪式与登记结合制。,聘娶婚,聘娶婚: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聘礼为成婚要件,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婚。中国的聘娶形成于西周时期所创制的“六礼”,后经法律认可,在奴隶制、封建制时代作为主要的结婚形式一以贯之,历经数千年而不衰。据礼记、仪礼记载:“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六礼”的核心所在。履行完成妻之礼“六礼”之后,还须履行成妇之礼,方可正式加入夫家。,婚约的概念与类型,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俗称订婚。 婚约与恋爱、与未婚同居、与事实婚姻不同 。婚约在古代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现代各国对婚约大多采取不保护的态度,婚约的效力相当薄弱。 在人类婚姻历史上,婚约主要分为早期型与晚期型两种 。,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早期型婚约的特点:婚约是婚姻成立的组成部分订立婚约须由尊长作主,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婚约具有法律效力,晚期型婚约的特征: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婚约须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父母不得强制包办,近现代国家对婚约的态度,大多不采婚约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事实上婚约在各国仍普遍存在。无论是否设立婚约制度,大多数国家对婚约解除的后果在法律上有所规定。一般按不履行契约处理,违约方承担解约产生的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赠与物的返还责任。有的国家甚至规定要支付违约金。,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备要件,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合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婚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 。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妥善处理: 对借订立婚约而从事买卖婚姻的财物,原则上依法予以没收。 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产归还受害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结婚的条件,必备的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必须符合一夫妻制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内容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第三者愿意。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半包办。勉强同意。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向父母、亲友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提出正确对待的意见,,结婚必须达到法定法龄,法定婚龄是指最低的结婚年龄。特点: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不是达到这个年龄就必须结婚;具有强制性 。 法律对适婚年龄的规定取决于两大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他国家:结婚年龄男子最高的为21岁,女子最高的为18岁;男子最低的为14岁,女子最低的为12岁。我国: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正确处理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禁止近亲结婚,理由主要:优生学的理论;伦理观念。养父母和养子女 能否结婚?公媳、岳母与女婿等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未明确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范围:患有重症精神病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重症智力低下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其他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结婚程序,结婚程序即成立婚姻关系所应当具备的法定形式。 各国的结婚程序主要三种:登记制仪式制。根据仪式要求不同,仪式制又可分为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 登记与仪式制我国是采取登记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的意义,指导和监督 保障与维护增强法制观念减少纠纷,结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 :亲自;共同;一方户口所在地;证件和证明材料。受理和审查 批准和登记 颁发结婚证,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当事人申请结婚时,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事实婚概念和特征,按照我国法学界一般的解释,事实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主体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否则为事实重婚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同居生活的男女是夫妻关系,事实婚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事实婚的态度:不承认主义,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解释(一)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 居,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分为两种情形:双方仅是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是以所谓“试婚”为名的同居;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有配偶者又在婚姻关系以外与他人同居。该种同居为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违法婚姻的概念和特征,违法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生活,但欠缺结婚的法定要件,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其主要特征: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生活,具有婚姻本质,与试婚同居、通奸、卖淫、嫖娼等两性结合相区别。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而具有违法性,与合法婚姻相区别。具有较强的伦理性,道德原则和规范在其中起重要重要作用。,我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都未对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违法婚姻做出任何相应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施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一次对违法婚姻宣布为无效婚姻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又进一步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与处理,但仍未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无效婚姻制度,况且该规定仅仅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认定违法婚姻。现行婚姻法和解释(一)、解释(二)对违法婚姻采取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双轨制,建立了违法婚姻制度,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结婚条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婚姻。在我国现行法中,无效婚姻仅指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不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限,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的胁迫而结合,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原因不同 享有请求权的人不同 有权撤销的机关及有关机关能否主动撤销不同 期限限制不同,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自始无效。这里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我国有关违法婚姻及其侵权责任的立法不足,没有将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全部情形规定为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职权与效力设定不合理。 没有建立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我国建立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是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填补受害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的需要 是制裁违法者,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是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的需要,我国违法婚姻侵权责任规制,扩大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违法婚姻范围,明确过错侵权行为的类型 。合理确定违法婚姻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建立以赔偿损失为主要方式、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通常由无过错方行使请求权 只能在违法婚姻依法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才能行使请求权,并应规定除斥期间,我国应将违法婚姻过错侵权行为类型化,一方采取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一方隐瞒自己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具体包括违反法定婚龄、一夫一妻制、近亲结婚禁令、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禁令这四种情形)的事实,使另一方在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在违法婚姻持续过程中一方实施暴力或其他行为侵害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的。,我国违法婚姻侵权责任的规制可以为(1),第1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方采取胁迫、欺诈的手段使无过错的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一方隐瞒自己具有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使无过错的另一方在不知道该情形的情况下结婚,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在违法婚姻持续过程中一方实施暴力或其他故意侵权行为,侵害另一方人身权利、财产所有权的。,我国违法婚姻侵权责任的规制可以为(2),第2款: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无过错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第3款:受害人应当自知道自己的民事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并行使第一、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因胁迫结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害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并行使第一、二款请求权。侵权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婚姻无效的,受害人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生效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行使第一、二款规定的请求权。第4款:第三款规定的“一年”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不适用第三款期间规定。,第五讲 婚姻的效力,一、婚姻效力概述(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二)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 二、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由来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权 1、夫妻姓名权 2、人身自由权 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配偶权的完善 三、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分为: 以婚姻效力的范围为标准,有配偶间的效力与对第三人的效力。 以婚姻效力的性质为标准,有夫妻的人身效力和夫妻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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