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讲ppt课件.ppt
法律的概念,一、法的定义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 强制力保障实施、用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二、法的特征 1.具有普遍性;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公权性; 4.具有调整性; 5.具有可诉性; 6.体现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的要素,一、法律原则二、法律规则三、权利义务四、法学术语,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一、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二、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 应为模式 勿为模式三、法律后果 肯定性后果 否定性后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二、从数量上看,二者总量是相等的;三、从经历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 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四、从价值上看,二者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五、从人们依从性上看,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属性分类(一).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二).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二、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类(一).绝对权(对世权利)(二).相对权(对人权利),医疗行为可能侵害的民事权利,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三.监护权、亲属权、配偶权四.所有权,民事义务的分类,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四.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最常见法学术语,一.条、款、项二.起诉、上诉、申诉、反诉、抗诉三.裁定、判决四.过失、故意五.证人、见证人,医疗方面法律的渊源(或称作表现形式),1.法 律: 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等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地方法规: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4.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5.政府规章: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我国法律的位阶问题,1.宪法 2.法律 ( 如: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但凡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的形式颁 布实 施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狭义的法律) 3.行政法规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所有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前者如: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后者如: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注册管理办法) 5.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前者效力优于后者, 如.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一.位阶不同的: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位阶相同而由相同机关制定的: 1.新法优于旧法, 2.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 3.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相冲突时,由立法机关裁决;三.位阶相同而由不同机关制定的: 1.若所冲突的“法律”都由行政机关制定,由国务院裁决; 2.若所冲突的法律分别由地方权力机关和 政府(或国务院部 委)制定,由国务院 审定,国务院若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 规,直接作出决定,其若认为应当适用政府属性的法律文 件,则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3.人大法优于政府法,上级法优于下级法。,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基本价值:自由、正义、秩序 2.一般价值:效率、利益 二.法的价值序位:自由正义秩序 三.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常见三大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法的作用,一.指引 个体行为的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二.评价 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三.预测 对人们相互之间行为的预先估计。四.教育 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五.强制 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行为。,法的成立与法的生效,一、成立 表示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件,已经通过了审核、定稿,定型了,在它正式实施前不允许再有任何修改和变动;二、生效 表示既已定型的法律文件,已经对社会相关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了,其赋予的权利可以享受,其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实体法与程序法,一.实体法 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诊疗规范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规范 。二.程序法 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临床路径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规范。,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一.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二.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最大限度的实现 三.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程序是实现实体的重要保障!,法的解释,一.文理解释 又称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 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 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 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 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 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五.目的解释 又称论理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 解释法律。提示:医疗知情同意书及各类告知书并非免责书!,法律关于意识的概念,一、概念 意识,即意志与认识,其顺序应当是先有认识,后有意志。二、分类 (1)故意:分类:直接故意(明知而促成) 间接故意(应知而放任) (2)过失:分类: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未预未防) 虽有预见轻信能避免(有预未防) 在法律意义上,故意的两类情形有质的区别; 过失的两类情形无质的区别。,法律意义上的时间规定,一、1天不等于24小时二、1月不等于30天三、规定时限为“X日”的,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推延到此节假日收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一、公力保护 公力救济,向国家司法公权力机关申请国家保护二、私力保护(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自助行为:情急扣押与情急约束,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二、自愿三、公平四、诚信五、等价有偿六、公序良俗,法不溯及既往,一.定义:法律施行后,自其生效日起,一般只对其生效日以后所发生的行为起约束作用,对于此前发生的行为,则没有约束作用。二.执行:前事前规则,后事后规则。三.特例:从旧兼从轻原则,医疗行为所涉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 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7.赔礼 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等) 2.刑事责任 (刑法330条至337条,其中重点罪名有: 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33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和采集血液、制作 血液制品事故罪,335条医疗事 故罪,336条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 育手术罪) 3.行政责任 (承担责任的形式有: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 4.责令停产 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7.法律 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罚),当今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 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免 责 条 件,1.时效免责 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没有时效限制,债权请求权的时效为两年,侵害人身害人身权诉讼时效为一年。(时效的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的公力救权,即失去胜诉权)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履行不能免责5.正当防卫免责,诉 讼 时 效,一.定义 当事人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所必须遵守的时段限制。二.起算方法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认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一年,违约之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三.诉讼时效不适用的情形 物权请求权、人身关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延长、中止、中断,1.诉讼最长时限 民法通则135条,诉讼最长时限为20年,这个时的起始点为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计。一 般地,超过这个时限,法律对于请求权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延长 民法通则136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4.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包括智障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周岁未成年人; 2.有部分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 2.虽然十八周岁以下,但其已满十六周岁, 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者。,民法上的近亲属,一.父母、配偶、子女 (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继承人)三.孙子女、外孙子女 (代位继承人的范畴)特别须注意 1、近亲属既没有:儿媳、女婿、侄子侄女、外甥男女、叔伯姑舅姨, 近亲属也没有:伯母、婶母、舅妈、姑父、姨父、侄媳、侄女婿2、民法上的近亲属比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稍大,知晓刑法近亲属概念 的人不要将他们混淆 3、直系亲属与旁系亲属的区别,自然人年龄依据及其计算方法,一.年龄依据: 首先,依据户籍证明;没有户籍证明的,依据出生证 明; 没有出生证明的,依据其他证明。 二.计算方法: 过完生日第二天起,才算作满X岁。医疗纠纷案理赔计 算年龄时,都是以相对人实际周岁来测算的(包括残疾赔偿 金、死亡赔偿 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民法上的监护人,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16条)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 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17条)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 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相关链接: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 全部委托给他人。,民法上的代理人类型(民法通则64条),一.法定代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完成。 二.委托代理 法人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事项委 托他人处理。医疗上常见于不便明确告知患者本人具体病情或患者本人 受知能力较弱的情形。 三.指定代理 这是由有权单位或法院来指定的情形。 四.表见代理 最常见情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把未成年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或共他亲属)带来看病,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身边,如何看 待这些人的知情告知同意权。,民事法律证据,民诉法关于证据的新分类(2013.1.1):(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医患纠纷的法理类型,1.侵权 包括事故型和非事故型 2.违约 各种同意书的约定 3.不当得利 病人身体中取出物,如:胎盘 4.无因管理 病人的护理亲属发生病情而急救,医疗事故处理的分级分等,1.一级,二个等别 甲等:死亡 乙等:致人重度残疾(构成伤残)2.二级,四个等别 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构成伤残) 3.三级,五个等别 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构成伤残) 4.四级,一个等别 不构成伤残重点提示:除一级甲等和四级以外,从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所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十级,由此,相对应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就是100%至10%.(对于每个级别的分等情况,依伤残程度的布列,记忆方法是:1.4.5),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的异同点(一),1.应用层面不同: 医疗事故是行政管理、刑法上、民法上都用的概念,构成者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医疗侵权是主要是民法上的概念,通常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概念大小不同: 从医疗损害赔偿这个角度来讲,医疗侵权包含了医疗事故,但医疗侵权的外延显然更大,包含了医疗事故以外的侵犯患者民事权利的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界定,医疗事故概念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经过医学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的异同点(二),3.主观意志不全同: 医疗事故都是过失行为;而医疗侵权既有过失,也有故意。 4.适用法律不全同: 医疗事故适用是特别法;而医疗侵权适用的是一般法 5.鉴定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鉴定标准,而医疗侵权适用人身损害标准 6.赔偿标准不同: 前者可适用的标准低,数额少;后者适用的标准高,数额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一、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二、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三、损害(包括现实与必将)四、因果(只能是直接不能是间接),医患纠纷与医疗纠纷的区别,医患纠纷包含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只能是基于医疗活动本身这一过程,所引发的医方和患方之间认识上的不一致或不和谐。现实中许多不属于医疗内容的医患纠纷,比如: 1.患者就医时因医院地面打滑而跌倒; 2.患方对于就诊费用方面的纠责; 3.患方因无权人作主而接受了效果良好的手术; 4.医方无据、无偿地取得了患者身体取出物。,民法通则,第9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 公民的民事权能力一律平等。 第11条 十八周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5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56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59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 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60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民法通则,第61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62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4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66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人终止代理权后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 第93条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07条 因为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迫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0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款表明,并非既打不继罚),民法通则,第128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 (单合过错分担原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132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53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54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所称的年龄都是指实满的年龄) 第155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22条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3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4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条 其他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 行为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数次输血而感染乙肝、数次X线检查而胎儿畸形) 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13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14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相关链接: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另有: 修理、重作、更换 支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法,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7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和误工等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8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27条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28条 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理解黄石市二医院纵火案中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第29条 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55条相关链接,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 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二、替代医疗方案问题 1.对于诊断,共有哪些确定诊断的诊查方法; 2.对于治疗,共有哪些治疗手段。,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重点说明:这条属于授权性规范,故而使用了“可以”两字,在没有患方同意 情况下为其实施重要医疗措施时,医方是可以选择的,法律并没 有强制规定医方必须如何。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点说明:这里关于“医疗水平”的限制,只是用了“当时”,而未作“当地”,侵权责任法,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料; 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对修改和篡改作出比较,前者没有改变本质,可以通过上下文关系、目的分析、词句习惯或权威证明等作出判别,可能是因为笔误、遗漏或误登;后者是对内容的本质作出改变,其改变可以导致患者个人信息、诊断、治疗、病情评估和预后本质变化。),侵权责任法,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注释:这条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属于无过错责任的的范畴。 疑虑:对于第三方过错,如放射、化验、病理等,谁负责。,侵权责任法,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患者病情, 2、符合诊疗规范, 3、患方明确拒绝, 4、拒绝者系有权人。,侵权责任法,第6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重点提示:病历资料应当扩大理解,不单指病历,还包括X线(CT、MRI、ECT等)片 及其报告,B超报告单、病理切片及其报告单等 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司法疑惑:不必要的检查如何界定呢,权威机关没有给出标准! 第64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母婴保健法,第15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16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7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法,第18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19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母婴保健法,第17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18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母婴保健法,第19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33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民事诉讼法,第29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链接:民诉法若干意见28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 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 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相关链接:民诉法若干意见73解释,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69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76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的了结方式:1.和解 无第三方参与,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2.调解 在第三方的规劝、斡旋下,共同解决;3.诉讼 司法程序,经过法院的审理而以裁判书或 司法调解书的方式解决。,证据规则,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第7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 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17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 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 他材料。,证据规则,第26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指定。 第27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 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 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证据规则,第28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67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则,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