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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风险及案例机动车、其他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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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风险及案例机动车、其他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培训课件.ppt

    动产质押业务管理(4),操作实务及风险法律法规、法律风险,目录第一部分 业务操作及风险 第二部分 法律风险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第一部分 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典当业务流程图.doc,机动车质押操作,一、权属审查 (一)机动车权属审查; (二)机动车所有人审查; (三)新车的权属凭证; (四)旧车权属审查;,查验已上牌的车辆证件:1、机动车来历凭证(销售发票等);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号牌;4、机动车行驶证;5、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6、公路养路费凭证;7、车船税8、保险单凭证。,机动车质押操作,查验机动车权属人的证件: 1、属个人的: 公民身份证、回乡证、暂住证、属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股东会决议或授权、代办人的身份证明等,机动车质押操作,、审核好后,依鉴定评估的现在市场价值,确定折当率和当价。、签订当票、补充合同、质押合同、委托合同、车辆状态交接单;、支付当款,典当车辆入库。、提前赎当或到期续当、赎当,机动车质押操作,机动车质押操作,折当率:一、办理质押登记、办理委托过户公证书、车辆交付质押时可按机动车评估市值折当以下;二、办理质押登记、车辆交付质押时可按机动车评估市值折当以下;三、办理委托过户公证书、车辆交付质押时可按机动车评估市值折当以下;四、办理质押登记、办理委托过户公证书时可按机动车评估市值折当以下;,下列机动车,不予收当1、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事项不一致的;2、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3、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4、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5、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或行驶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6、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7、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即没有目录的);8、机动车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9、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10、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11、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二、注意事项1、查验机动车的性能; 2、检查车的外观(查看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年限、公里数;3、签定合同,同时应与车主一起将车况记录在案,注明机动车的外观、性能、公里数(包括入库的路程)。4、查询违章记录。 5、查验相关证件真伪;6、检查发动机号、车架号.,机动车质押操作实务小结,一、规范作业;二、多工种配合作业;三、服务与业务的平衡;四、计划的调整与执行。,机动车操作风险识别与防范,机动车的权利暇疵,、套牌车;、假牌假证车;、盗抢车;、拼装车;、非法进口车;、未按规定登记的车;、有在先优先权的车;、权利全部或部份限制的车;、税费不清的车;、权属人不清或特殊的车;、特种用途的车;,机动车的质量暇疵,、故障车;、碰撞事故车;、火烧车;、水浸车;、保值率低的车;、更年期的车;、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车;、经济性能差的车;、使用不当的车;、报废车;、缺件车;,机动车市场环境变化对其的影响,、新车市场的供求关系;、旧车市场的供求关系;、政策限制或变化的风险;、品牌价值的变化;、售后服务的差异;、潮流发展的影响;、购买力变化的影响;、经济发展变化的影响;、汇率变化的影响;、消费观念变化的影响;、资本市场变化的影响。,三、管理缺位员工的素质:(品质、学识、责任)1、选用人才时,注重思想品德的考查。2、加强职工培训,鼓励员工自学。3、提高人员素质。关键是责任心教育。(五爱、润健),法律文本中注意的问题1、期限;2、当价;3、综合费及利息的约定;4、业务集中度。,第二部分 相关理论及法律法规,相关理论,动产典当的概念、特点(一)动产典当的概念 动产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所有的动产交付于典当行占有,向典当行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并支付一定比例的综合费用,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当金和利息,赎回当物的行为。动产典当实质是一种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二)动产典当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动产典当的标的物为动产 ; 第二、动产典当的主体一方只能是典当行 ; 第三、动产典当的生效要件是移转占有; 第四、动产典当法律关系中,动产担保与主债权产生情况不同。,相关理论,动产典当与相邻近的法律关系区别 1、与我国传统典权的的区别 现行法律中,典当并用,典当与典权不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二者有以下区别:(1)设置目的不同(一为担保性;一为用益性) (2)标的物不同(3)期限不同(4)对主体要求不同(5)对出典物使用收益不同(6)赎典条件不同,相关理论,2、动产典当与普通动产质押的区别(1)与主债权产生时间不同;(2)提供动产担保的主体不完全相同;(3)回赎情况不同。3、动产典当与营业质权区别 从法律性质方面讲,营业质权实质是动产质权,它属于动产质权的特例,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营业质不适用法律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如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二)款绝当物估价额不足三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此一规定符合营业质的特征。,当代中国关于动产典当的法律调整:、典当管理办法、民法通则 、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物权法 8、税收方面的法律9、执行方面的法律10、与以上法律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等。11、各专业物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一、动产典当与典当行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应注意:该办法对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动产典当方面,典当行只能做动产质押不允许做动产抵押业务。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43条(一)款同于普通质押的的规定,适用于普通质押规则。而(二)款属于特殊质押,即营业质。可见典当管理办法把动产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二、动产典当与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也是担保法的重要渊源,该法中有关调整担保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第四章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第六章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三、动产典当与担保法、物权法 司法实践中,调整典当行为的法律规范一般适用担保法、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法律法规,四、动产典当与合同法 调整动产典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担保法、物权法。 担保法、物权法与合同法紧密联系,互相交叉。当事人签订合同可以要求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必然签订合同。 担保法和合同法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二者互为规范,互相借以表现的法律形式。,法律法规,五、动产典当与婚姻法 当物必须是当户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因此对于已结婚的当户,审查当物时就应注意其配偶的意见(一般为书面意见);六、动产典当与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这条规定,按照立法上的分类,属于强制性条款。 实践中,民事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无效。,法律法规,七、动产典当与执行方面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八种财产不准查封。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低保户的住宅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 关注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防范和避免绝当后,对当物不能采用强制措施以保护典当行的权益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法律法规,当代中国关于机动车的法律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7-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7-1)、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6-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汽车检验的项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1-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18352.32005-2007-7-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法律法规,一、机动车典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 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2、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3、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4、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法律法规,二、机动车典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2、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4、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法律法规,三、机动车典当与机动车登记规定 1、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法律法规,法律法规,2、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3、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申请注销抵押的 和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法律法规,5、质押登记备案第三十三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四、机动车典当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法律法规,五、机动车典当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1、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2、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法律法规,六、机动车典当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6-1-1) 1、第五条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2、第六条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 3、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4、第十二条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5、第三十二条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6、第四十一条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法律法规,七、机动车典当与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1-1) 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2、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3、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法律法规,八、机动车典当与车辆养路费 养路费每年的二月前缴优惠二个月,二月后缴要全额收取并收千分之三每天的滞纳金。 九、机动车典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 车辆典当前的违法行为,各地的缴费方式不一样,查询渠道不准确,增加成本;在未缴清车辆登记所在地的违法罚款时,不给予过户登记和年审。交警现场给单的十五末后,开始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每天收取滞纳金。,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十、机动车典当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十一、机动车典当与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1、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机动车典当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18352.32005-2007-7-1实施) 全国有部份城市实施国标准,外地转入的国二标准的旧机动车不给登记入户。十三、机动车典当与汽车检验的项目及标准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值对新车4.0Rb,在用车4.5Rb。 尾气排放 详见GB 147611-93 147616-93 新 车: CO3.5. HC 700 在 用 车 : CO 4.5. HC 1200,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小结,一、尽量不走诉讼途径;二、法律风险尽量控制在无责任范畴;,第三部分 法律风险,物权法生效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是典当行应尽快掌握的问题。,物权法生效后,将会形成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三足鼎立”的态势,在法律适用上要适用担保法、物权法。二者冲突时应适用物权法。 民法通则在条文的具体适用方面明显地欠缺操作性。 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动产质押规定不一致或新的规定主要有:1、动产善意取得;2、责任转质;3、抵押权、质权行使期限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4、最高额质押。,一、质押担保的公示方式公示方式:移转占有、登记是对抗要件。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质押时,质押登记是否应作为对抗要件有较大争议,在第四节讨论。我们仅对移转占有作简要分析。,(一)【先看一个案例:】 某典当行诉旺城物资公司、一品木材公司、红城装潢公司,要求以已设质财产三合板折价抵偿当款案,(二) 移转占有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条是关于质权生效时间的规定。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既是质权公示的方式,也是质权生效的条件。如何适用本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实践中注意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其二、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的时间,关系到动产质权生效时间,质物灭失风险责任移转等。,其三、出质人移交质物占有的方式也有多种,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将以占有改定而为的交付予以排斥。,指示交付,质权人是以间接占有的方式占有质物,质权设定时,质权关系当然成立。出质人间接占有质物的,可以将返还请求权转移于质权人,以代现实交付。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占有人以代替质物的交付,质押合同自设质通知送达占有人时生效。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的,该行为无效。占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占有改定:物权法对所有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予以认可。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规定是对占有改定的认可,是交付的另一种特殊情形。但要注意占有改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所有权转让。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不能设定质权。,(三)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纠纷处理,【问题一】机动车质押时没有移转占有的,质押合同有效与否的纠纷处理。 【案例】2003年6月,葛某奥迪轿车典当案。,三、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消灭事由的规定。由于该条是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因此,质权的实现和消灭得准用此条规定。质权的实现,亦称质权的实行,系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过程。,【在业务实践中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6个问题)1,质权行使期限与主债权时效的关系。,2,质权人放弃质权3、债务人或出质人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4、债务人或出质人不履行义务,质权人得行使质权。,【注意问题】 1,质押财产的返还。 当债权得到清偿。如果出质人和借款人不一致时,质权人应将质押财产返还给出质人。,2,质权的实现。 (1)质权实现的条件。其一,主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其二,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其三、质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2)质权实现的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3)注意实现质权的程序。通知出质人。必要时还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问题一】合同到期后,典当行对机动车作死当处理时程序是否合法的纠纷处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经常出现的。它不仅涉及到出当人、典当行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此,死当处理应严格依法律的规定。如折价处理时,双方要协商一致方可。如果出当人不同意,典当行无权单独以当物即机动车折价受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如果典当行与出当人就处分质物的方式未达成协议的,典当行在书面通知出当人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机动车,优先受偿。,以拍卖为例, 较为完善的死当处理程序为:(1)死当后及时处理。处理不及时,出质人会有异议;(2)死当后书面通知出质人,准备评估、拍卖 (经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评估、拍卖为佳);(3)将评估结果告知出质人,如有异议,限期 日内答复;(4)公告拍卖;(5)过户登记;,【问题二】合同到期后,典当行对一般物品作死当处理程序不当引起的纠纷处理。 消除此类纠纷必须做到:一、拆封程序要合法。因物品一般由当事人当面封存签字,故拆封要合法。如找二三个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或请公证处作公证。二、折价、变卖 、拍卖程序要合法;三、处理要及时。如果处理不及时,有些客户认为如果典当行及时处理,标的物一定会卖出更高的价值,我还会得到一部分利益。由此引起争议,甚至于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四、大批量物品典当时如能拆分且不影响物品价值的,尽可能拆分为叁万元以下物品若干,分别典当。这样,避免死当处理时有纠纷。,5、质权人未及时或怠于行使权利的处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一】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实现质权的纠纷处理。(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实现质权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赔偿问题。担保法对此未有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的及时实行,关系到出质人和与质物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质权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处理,否则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防止质权人滥用权利而损害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6、营业质与一般质权的区别动产典当分为一般民事动产质押、营业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四、理解与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动产质权的设立1,动产质权的概念、特征2,质押主体、质押财产,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注意问题】(3个问题) (1)金钱可否质押的问题。将金钱特定化就行。特户(约定的帐户)、封金。(2)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3)动产质押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的处理。(质权主体),机动车权属有争议的纠纷处理【问题一】行驶证、身份证不一致,即机动车合法使用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质押的纠纷处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质押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3、质权的客体(合同标的) 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本条是关于动产质押财产范围的禁止性规定。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本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因此,禁止流通的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而可以流通和限制流通的动产则可以出质。,【注意问题】(1)实务中出现的以下列财产作为质押标的的效力问题。国家机关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规定上述财产不得抵押。依据该原则精神,上述财产同样也不得质押。不动产及其用益物权。土地、房屋、桥梁等建筑物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属于不动产及其用益权,不得出质。船舶、航空器。对于船舶、航空器是否可以质押,本法并无禁止性规定。由于船舶、航空器属于特殊动产,具有准不动产的性质。物权法第180条、第188条规定了船舶、航空器的抵押和登记制度 。是否适于质押,为“防止影响出质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宜设质。但是,如果当事人合意以此设质,若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机动车。车辆等机动车属于动产,设定质押没有疑问。是否需办理登记?,(2)机动车典当后被法院查封的纠纷处理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在我国采登记要件主义,也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因此,典当行在办理机动车质押业务时,应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查询该车的权属状况。,(3)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财产与交付财产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为准。”这样,司法实践中尽管大家有不同认识,但执行时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4)动产质押标的物的从物是否作为债权担保的确定。 动产质权的效力能否及于标的物的从物。担保法对此规定不清。物权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财产损害的问题 质物隐蔽瑕疵给质权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质权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规定中的损害赔偿金是否也包含质物隐蔽瑕疵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有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4、质权设立形式及合同内容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注意问题】(1)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权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以及质权的效力。(2)区分质押财产的折价与流质契约。质权人可以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必须符合条件:一、期满未受清偿。二、双方必须书面协议折价。三、协议签订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如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订立,则属于流质契约。四、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3)区分质押财产的拍卖、变卖与流质契约。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即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质押财产。这种约定有效,不属流质契约。,(二)质押财产损害、灭失的处理1、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质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规定。,2、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3,不可归责事由导致质押财产损害的处理。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条是关于质权保护的规定。质押财产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原因发生价值减损的,质权人不承担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及提存代位物的规定。,(四)保证、质押并存的处理1、人保、物保并存且都有效的情形。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抵押、质押并存或留置、质押并存的处理,1、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情况 抵押权、质权都属担保物权。只要当事人有约定,抵押权、质权都具有法律效力。问题是二者并存时,抵押权人、质权人清偿顺序如何?,2,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的处理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并存的规定。,(六)最高额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物权法对最高额质押作出了明文规定,解决了最高额质押的法律风险。,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1、没有办理登记的动产质押案例2、使用虚假材料骗当3、汽车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4、国家限制经营或特殊经营的商品质押、抵押案例5、借车典当案例,6、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吴坤良诉文昌正益典当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7、关系(关联)企业、冷门物品担保的案例8、逾期当物的处理方面的案例9、综合费等问题的认定10、天津中院 恺丰典当案例11、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案例,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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