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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规专题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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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规专题讲座课件.ppt

    教育法规专题讲座,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魏晓楠,第一讲 教育法规概述,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法f 古写作“灋”(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法治与人治,一、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俄列宁,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是第一部不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是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它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原则。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而且美国宪法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同时,美国通过修正案(迄今已有27条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美国权利法案,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胡锦涛,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宪法的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4、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招商引资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么?,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大岭村村支部书记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准许渝北区一房地产老板明某在村中修建豪华墓地,以此招商让其修建、维护村里的部分乡村道路。此事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据2005年2月25日重庆时报),相关法规,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受歧视攻击国家制度遭逮捕,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进取,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2002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闲着。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2004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某县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三天后被捕。,(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2、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五)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平等权第一案”,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于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5月21日,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女大学生身高1.38米 频遭用人单位身高歧视,乙肝歧视第一案,安徽青年张先著,2003年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他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为普通的感染者。 2003年9月26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2004年4月,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张先著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法治人物。,“地域歧视案”,2、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杭州市民“宣传宪法”被拘状告公安局败诉,3、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邪教,4、人身自由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职工上访一次罚款两百,据新华社南昌2003年9月16日电“上访一次罚款200元,上访两次罚款400元,上访三次工资扣发。”江西省丰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阻止职工上访,竟然下发书面通知以扣发工资和罚款相威胁。这一做法引起职工强烈不满,继而引发连续上访。,新信访条例5月起施行 集体上访不得超过五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呈现五大亮点: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信访加入问责制度,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电子邮件也成为信访的渠道;突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过激信访构成犯罪。集体上访不得超过五人。,陕西“看黄碟”夫妇获赔偿,2002年8月,陕西一对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时被警方抓获。丈夫张某两次被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为由带走。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此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和广泛讨论。4个月后,此事终于以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向当事人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结果而告终。,6、社会经济权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挣5000老板只给50农民工讨薪未果怒杀工头,王斌余,一个出生在甘肃农村的普通农民工,小学文化,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历尽欺辱。 2005年5月份王在宁夏石嘴山某保温瓶厂干活时,因父亲腿被砸断,家里急需用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他50元。,为争取权益,王曾找到劳动部门和法院。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王斌余算清工资。谁知刚回到工地,工头即将王赶出宿舍。为进一步讨要工钱,王斌余找到工头吴新国家中,吴拒不开门,在一旁的吴的亲友则驱逐王斌余,并骂他“像条狗”,还对其拳打脚踢。王斌余称“受够了他们的气”,一怒之下,拿刀连捅了5个人,造成4死1伤。洗净血迹后,王斌余到公安局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他在监狱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监狱比工地好。,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上海低保覆盖人群已突破1200万,今年以来,上海更是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密织社会保障网7月份开始,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月7日,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四项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众的收入分配政策集中公布;8月21日,针对部分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政策出台;8月24日,推出增加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9月1日起,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基本社会保障的办法正式实行;同一天,本市少儿学生大病重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施行。,7、文化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9月1日起施行的新义务教育法有四大亮点首次明确: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不交学费、杂费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首次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 教育乱收费将得到进一步遏制,8、特定主体权利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儿童、老人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8100万家庭充斥暴力代表呼吁妇女勇敢说不,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1995至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表明,在中国.亿个家庭里,约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暴力者有九成是男人。目前,我国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一些人大代表认为,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大多数受虐妇女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比如按照民法通则,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妻子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家庭财产共有,使得这种赔偿毫无实际意义。,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曝内幕“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2006年3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报告的蓝皮书。蓝皮书在统计数据基础上,对1995年世妇会以来中国妇女的生存与发展态势进行了分析与评估。针对反家庭暴力的热门话题,蓝皮书首次披露了“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的内幕。 蓝皮书曝出,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是热门话题,但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和2005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法(修正)中,都回避了“婚内强奸”的概念。,(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政府工作报告医疗 政府工作报告教育 政府工作报告文化 政府工作报告三农 政府工作报告环保 政府工作报告社保 政府工作报告民主法制,(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构,(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概念国家在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的制定、适用、遵守、监督和实施保障等一系列的制度。,(二)教育法的特点,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都接触过许多法。如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根本大法宪法,全面规范平等主体间以人身权、财产权为主要内容的行为的民法通则,定罪量刑的律典刑法,调整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以及诸多部门的行政法。教育法仅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它具有的自身的特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1.主体的多样性 这里所说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着多方面的义务,他们都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这就使教育法的法主体呈现多样性。,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在权利能力(指法认可的、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与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未成年学生的某些能力是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代行的。,2.适用范围的广泛性,(1)教育对象的广泛性。 我国宪法把受教育权利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学前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高等教育继续教育,(2) 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不仅国家举办学校,而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私人都可以办学。 由于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家以法的形式干预教育的功能逐步扩大,使教育法适用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现代社会的每个方面。,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 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三)教育法立法沿革,19世纪初:现代教育立法制度的产生)的形成,其在19世纪初就已存在并得到了发展。当时的教育立法以学校为中心,其主要着眼点是在于国家权力对学生家长及私立学校教学自由(educational freedom)的保障,以及基于对学校制度实行所谓“行政监督”为中心的理念而产生的“私教育法”。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子是制定于1858年及1862年的英国教育规程(Educational Code of 1858,1862),1789年的美国各洲教育法(General State School Law 1789)以及1848年的法国宪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教育立法广泛开展的时期世纪初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开展教育立法的时期。为了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教育立法备受重视,大量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被制定出来。其代表性法规是英国制定于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Elementary Education Act of 1870)、1902年和1918年的教育法(Education Act of 1902.1918),以及美国的弗吉尼亚公教育法(Public Common School Act of 1870)等。上述有关教育法律的出台,不仅丰富了作为现代教育法的法理内容,而且也从某一层面促进了这一时期教育活动的普及和发展。,二战结束后:现代教育立法普遍推行和迅速发展的阶段)来对宪法的有关教育条款进行补充及使其更具体化。比如日、美、俄等国都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及与此相配套的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师教育法等,从而形成了一个互相衔接、严密完整的教育法体系。注:目前在世界上同时存在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国现代教育立法始于清末民初,主要立法活动有:,1902年,清朝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此后,张百熙和张之洞等人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新教育”、统一学制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学制被制定后,并一直沿用至清政府灭亡。1912年,孙中山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新中国成立以后曾出现过三次教育立法高潮:,第一次是建国初期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依据,由教育部颁布了一系列包括各类学校暂行规定在内的教育法规,这类法规对建国初期教育体制的建立起到了推动和促进的作用。第二次教育立法高潮始于1960年代年国家对教育实行调整、巩固、充实和提高的方针,同时也为了纠正学习前苏联经验中出现的不切实际的做法并忽视法制的基础上展开的。当时教育部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起草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等后来被称之为“高教60条、中教50条、小教40条”的三个重要法规。这些法规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各级学校制定了明确的工作方针,从而推动了当时教育工作的发展。,第三次教育立法高潮产生于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现行的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四)教育法的意义,在信息化时代潮流以及各国教育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急待教育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教育法的研究成为了教育改革课题中最为关键的课题;依法治教作为国家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也使得教育法研究成为一种必需;而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更是对加强和完善教育法的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总之,教育法研究具有时代发展、国家方略以及公民权力三个层面的意义。,小结: 教育法制是以一整套完备的教育法律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它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三、新修订义务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二)为什么要修订义务教育法(三)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通过的重大意义(四)新义务教育法新在何处(五)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履行的职责,(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二)为什么要修订义务教育法,1、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新要求,需要在法律中得到体现。,2、党和国家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和措施需要上升法律予以保证 如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 43号),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 4号)等等。,3、我国义务教育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需要法律手段来解决,例如:经费投入总量不足,缺口大,欠债多; 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阶段分配不均,偏差大; 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中未得到很好的推行; 义务教育还存在不合理的收费现象; 中小学管理尤其是校园管理还很不完善等。,(三)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通过的重大意义,1、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力地推动素质教育 的全面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把“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作为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在第五章“教育教学”中,明确了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强调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统一与协调发展,并特别强调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2、新义务教育法将大大强化义务教育的 公共保障机制。,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在确认“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基础上,继续强调国务院的领导,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职责,并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在原来“免收学费”的基础上,首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杂费,强化了发展义务教育中的政府法律责任,体现了各级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原则。如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要求地方政府在分配各项教育投入时,必须优先保证义务教育,把其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特别是以法律条款的方式确定了对于政府部门违法、未履行保障职责的追究机制,从而推进了义务教育管理的法制化。,3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利于义务教育公平 公正均衡发展。,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特别强调了政府在保障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列入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中。还提出了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等政策措施,等等。,这一法律还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别关注和扶持。比如规定对流动人口子女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费补助;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等。这些政策措施将有助于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4、新义务教育法为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提供了明确依据。,新义务教育法增加了规范教育收费、教科书编写与定价、校园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学校可收取的费用仅限于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新义务教育法,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条,7000余字。而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不分章节,只有18条,1800余字。新法与旧法相比,从内容到规模都有拓展,规定更为详尽,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了。,(四)新义务教育法新在何处,新义务教育法的特点或亮点主要有:,1、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他国家都是通过立法保障人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立法的本质。,2、明确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公益性、统一性 和均衡性。,(1)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2006年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是1980年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 一般是指6-15岁或7-16岁的儿童少年;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 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 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 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2)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 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1986年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8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3)公益性。公益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明确提出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4)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5)均衡性。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平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平等、过程平等。平等性或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3、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所以,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 教育权责。,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实施中发生重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引咎辞职。”,4、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义务教育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受教育者权益。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二章对保障学生受教育权进行了具体规定。,(1)义务教育实施的对象以及年龄。第11条规定:“凡是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起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防止辍学。户籍所在地的学生就近免试入学。非户籍学生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别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和帮助儿童少年入学。 (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适龄儿童、少年。,5、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1)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2)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3)中央政府和省级别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4)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5)政府设置少年学校。(6)政府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7)保障学校安全。(8)建立应急处理制度。(9)不得乱收费。(10)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6、教师的权责与师资保障,办学依靠教师。教师有其权利和责任,全社会应形成尊师重教的风气。(1)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做到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得体罚和侮辱。(2)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职务。(3)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4)加强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5)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7、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是义务教育有效实施的关键。所以,2006年义务教育法对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出了法律规定。 (1)教育教学工作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面向全体学生,把教书和育人统一起来,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2)把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考试制度建设以及启发式教育等纳入到法制范畴。 (3)德育首位,注重学校、家庭和社会德育网络建设。 (4)组织好学生的课外活动。 (5)研制好教科书,建立教科书审查制度等等。在第38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在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过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这些规定为规范教科书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8、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2006年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新法第42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本条第2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2)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第43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3)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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