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课件.ppt
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1、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定义: 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1、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 对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无重大遗漏 不得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43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16号),(1)监管规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199957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1)监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 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216号)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 知(保监发200277号),(1)监管规定,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预测公司 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的 利益不得将保险条款、费率与其他公司的类似条款、 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2)重点内容,特别提示除外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 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宣传资料客观、完整、真实宣传资料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内容和样式,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2)重点内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5条,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险法第128条,(3)法律责任,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保险法第139条,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235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 定(保监会令2006第4号)第41条保险法第150条,高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常见违规问题,销售人员私自印刷、使用、散发宣传资料不明确提示的分红的不确定性不按要求测算产品收益夸大公司实力,并与同业作不当比较,(4)常见违规问题,隐瞒费用扣除将新型产品与银行储蓄、基金、国债作不当比较, 或混淆概念分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督导、管理、检查不力,不能 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案例1: 2007年初,某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一款投连险产品。为了使消费者更易查询到投连账户的有关信息,该公司提供了几种查询方式,其中之一是通过银行网点的显示屏公布。银行网点显示屏主要用于公布基金净值等情况,为了便于操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协商为投连账户随意设定了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名称采用了该投连账户的简称,其中没有保险字样,违反保险法第106条,依据保险法第139条,罚款20万元,处理结果,案例2: 2007年,某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某款一年期意外险,该产品条款中写明为自动续保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停止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到期自动续保。在电话销售话术中,保险公司没有将此项内容告知消费者,违反保险法第106条依据保险法第139条,罚款10万元,处理结果,案例3: 2007年初,某保险公司召开产品说明会,讲师由该公司营销员担任。在产品说明会上,该营销员夸大公司分红水平,没有按照规定按照高、中、低三个档次测算红利水平,没有说明分红是不固定,不承诺的。讲师介绍后,到场的客户纷纷填写了投保单,案例4: 2005年,某公司制作了一款分红保险宣传折页,根据条款规定,该产品10年期满累计最低保证收益为22,而宣传折页设计只突出了“最低保证收益22”的字样,而没有强调为10年期满累计收益,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3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警告,责令改正,处理结果,案例5: 2006年初,某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一款分红保险产品,该公司一名银保专管员,根据自己的理解,擅自设计并印制了一批宣传材料,且宣传材料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介绍,并与其他产品收益进行片面对比,将产品的经营主体混淆为银行,并进行误导性演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2、63条和人 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第5、26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和人身保险 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第28条 ,警告,责 令改正,处理结果,总盈余案例6: 公司 其他公司,案例7:,案例8:,(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2、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026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16号),(1)监管规定,产品说明书:产品性质、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 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 不高于6%、5%、4% 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 保证的,(2)重点内容,不得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分红水平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不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的新型 产品比较寄送分红业绩报告,(2)重点内容,(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3、投连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026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16号)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保监发200776号)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 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 2007256号),(1)监管规定,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投资账 户情况说明、犹豫期及退保说明费用扣除情况,要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 不高于7、5、3,(2)重点内容,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自行组织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和法律知识等进行书面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不得授权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大专以上学历,1年以上寿险销售经验,过去3年内,没有违规和误导行为两次以上误导,取消资格,不再代理合同,(2)重点内容,(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4、万能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1)监管规定,产品说明书: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以及犹豫期及退保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 低档演示利率:最低保证利率描述性的,投资收益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 来的预期,(2)重点内容,讨论1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存在哪些问题?违反哪些监管规定?,(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目录,1,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二)三个规范性文件,1、产品说明会(1)产品说明会界定 指各寿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2)举办产品说明会的要求讲解人员管理:统一培训,资格认证与考核制度参会工作人员对宣讲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举办单位向分公司备案:时间、地点、举办方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分公司或总公司参会领导名单议程流程、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其他宣传资料,(3)备案要求,客户人数,营销员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各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3)备案要求,(4)资料保存要求 声像资料:全程、正面摄录,不得剪接编辑 保存时间:5年(5)其他要求 定期总结,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目录,1,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2、互联网销售(1)规范范围 营销员通过自建网站或网页,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论坛、博客、网上刊物、网络广告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适用该通知,(2)重点内容监督管理,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明确规范标准确保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承担其他管理责任,(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目录,1,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3、新单回访(1)回访范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100回访全程录音的保单,抽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但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万能保险业务、投连保险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100%回访,(2)回访方式及时间电话 全过程录音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犹豫期结束3天前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至犹豫期结束前,延迟比例不得高于15%,(3)回访达成率要求月度电话回访达成率100% 因投保人原因无法达成回访,采取书面回访、上门回访等形式,(4)回访内容受话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是否收到保单并签收保单回执是否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是否已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条款是否理解犹豫期的含义及相关权利,(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特殊规定投保人完全承担投资风险保费需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进入投资账户是否了解其他费用扣除情况,(6)万能保险产品特殊规定保费需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进入投资账户未来收益的演示是描述性的,投资收益不确定,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是否费用扣除情况,(7)银行保险、分红险特殊规定对于通过银行或邮政储蓄等机构销售的保单,提示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提示分红水平是不确定的,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8)资料保存要求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回访工作人员姓名回访具体时间被回访客户姓名、保单号和回访电话号码回访电话录音,未达成件应当以书面回访记录代替并附未达成原因说明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9)回访结果与销售人员考核挂钩,4、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1、法律法规,2、监管要求,3、常见违规,1、法律法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反洗钱等其他法律法规,2、监管要求,(1)投保团体,5人以上,75%以上参保比例,非保险目的成立的团体,法人或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2)承保条件,不得改变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不得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年金保险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3)业务操作,退保金等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原缴款账户,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及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有效证明,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退休方能领取年金,(4)反洗钱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3、常见违规,(1)投保团体不适格,不足5人或不足75%,内设部门投保,以投保目的成立的团体 如中介机构作为投保人;保险卡等,团险个做,案例一:中介为投保人、销售保险卡,2005年8月,某公司承保某单位会员业务,投保人为一网络订房公司,被保险人为其会员。该投保单位以保险名义对外销售会员卡,投保团体不适格以保险目的成立的团体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后果:违反了保险法122条依据保险法147条进行处罚,(2)承诺高回报、资金型业务,对合同进行实质变更,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经营的业务已不属于保险业务,承诺高于条款规定的固定回报,委托理财,变相吸储,案例二:承诺收益,2005年11月25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单位工会团体年金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355000元,被保险人数30人,全部为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承诺收益“3年期10%”,投保双方签署的团体年金保险合作协议书约定:“每份5000元”、“被保险人收到个人保险凭证后,可凭个人保险凭证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随时申请退保。2年内退保只退还本金;大于2年不满3年支付1.4%的利息”,高管:警告、罚款2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92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 143条,公司: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 150条,(3)改变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改变条款费率的其他内容,改变退保条件、减少退保手续费,改变给付条件、增加给付金额,案例三:改变退保给付条件,2004年5月,某公司承保一笔团体年金业务,被保险人共计44人,保险费合计161.7万元。,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一年内退保,退保金为账户余额的95%;一年以上两年以内退保,退保金为账户的96%;满两年退保,不扣退保手续费”。,而合同条款规定:“现金价值,第一年末为账户价值的94%;第二年末为账户价值的96%;第三年末为账户价值的98%”。,责令改正,退还保费,罚款10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107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 146条,(4)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其他合同之外的利益,回扣,返佣,2002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单位团体年金业务,保费总计3亿元2004年1月2日,该公司为投保单位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总计人民币3.114亿根据报备的团体保险条款,该笔业务的退保金应为2.98944亿元保险公司实际多支付了1245.6万元。,案例四,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106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39条,案例五,2007年5月,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单位团体年金业务,保费3000万元,向投保人单位负责人赠送保费20万元的个人寿险,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106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39条,(5)内控不严、协助造假,假离职、假给付,假人名清单,案例六,2004年1月,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单位一笔团体年金业务,被保险人数10125人,保费收入合计2.42亿元,2005年9月,某被保险人A离职获得保险金2270万,2006年1月,A再次离职获得保险金2650万元,2005年10月,该保险公司再次承保同一单位团体年金业务,保费合计6000万元,被保险人共计5人,2007年1月,A再次离职获得保险金1000万元,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47条,高管警告,罚款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150条,(6)未尽到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31条、32条,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1、法律法规,2、监管要求,3、常见违规,4、违规后果,5、案例分析,1、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2、监管要求,每个网点都必须获得资格,建立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制度,电子化建设,专门部门、专人管理,(1)兼业代理资格,(2)内控管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手续费标准,(3)手续费管理,据实列支手续费,不得支付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手续费入帐凭证,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行为依法承担责任,(4)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持证上岗,2007年6月30日以后,北京的所有银行代理销售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1)无合作协议,3、常见违规,(2)超协议约定比例支付手续费,(3)坐支手续费,(4)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通过报销费用的方式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直接向柜员支付劳务费,(5)专管员管理,专管员不是正式员工,专管员没有资格证书,设立协管员等其他人员,营销员参与银行网点业务管理,(6)销售误导,将保险与储蓄、基金混淆,或介绍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夸大收益,隐瞒费用扣除,(7)费用管理松散,用途不真实,科目使用不当,保险法第147条:数据不真实保险法第139条: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4、违规后果,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四、部分特殊险种的经营规则1、航意险2、健康险3、学平险,(1)保监会下发的监管规定(2)监管要求2006年9月以来的规范标准(3)常见违规问题(4)案例分析,1、航意险业务经营要求,(1)保监会下发的监管规定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函2002163号)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34号) 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保监发200323号) 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保监寿险2004234号)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2)监管规定 整顿和规范北京航意险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 (2006年9月14日)保费收入要及时、准确入账手续费支出要及时、准确入账建立由公司统一管理的航意险业务信息系统,与销售航意险产品的网点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单证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2)监管规定 进一步规范北京航意险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2007年4月12日)确保保费收入、手续费支出数据真实性,完善入账凭证实现系统联网、实时管理,原始保单信息应实时进入核心业务、财务系统要认真审核中介资格并与每一家销售航意险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授权协议,(2)监管规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废止关于发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的公告(保监会公告43号)按照相关报备要求办理航空意外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手续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不得坐扣保费、截留保费,不得委托未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销售航空意外保险做好再保险安排开发不同期限的乘坐飞机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意外险种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北京保险行业航空意外险自律公约印制的保单上须印有客服电话,保证出单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时查询保单真伪承保的航意险保单各要素必须齐全(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保险期限等),不得以航班号码代替身份证件号码保费、手续费结算周期为两周1次手续费比例最高为保费的50%,(3)常见违规问题收付实现制确认保费和手续费不及时记录保费收入和手续费支出 根据实际结算金额记录保费和手续费,未结回的就不算保费 财务系统中没有设置应收保费和应付手续费科目未实现电脑联网和实时管理 虚拟团单方式录入核心业务系统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未实现对接单证管理混乱领用记录混乱、收回单证未及时核销,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作废单证未加盖作废章或无作废标记保单上未印制公司统一客服电话,(4)案例分析案例一:净保费入账,2005年1-9月,某公司共签发航意险保单115万余件,签单保费2882万余元,检查发现:存在净保费入账问题,实际入账保费891万余元,案例二,2006年9-12月,某公司航意险业务签单保费1255600元,结回保费190200元,入账190200元,其余1075400元未结回未入账,手续费在保费入账后确认后果: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 依据保险法第147条、第150条 责令改正、2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接受航意险新业务; 对高管人员警告、罚款。,案例三:个险团做,变相销售航意险,2006年8月,某公司承保某未取得代理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团体交通意外险业务,双方约定天航空45万、火车轮船10万、汽车5万费率为2.60元/人。该非法中介机构以保障卡为名对外销售出单航意险,每份20元,2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六个月,责令改正,总经理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责令撤换,以团体保险为名,变相销售航意险,2、健康险,四、部分特殊险种的经营规则,(1)出台背景,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存在的问题,(2)出台意义 主要为促进专业化经营,(3)重点内容,1、健康保险的分类,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2、保证续保条款,3、委托管理服务,4、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数据管理制度,4、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5、重大疾病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6、医疗保险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7、健康保险的销售管理,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书面告知相关内容,7、健康保险的销售管理,补偿型医疗保险,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团体健康保险,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销售有关健康保险产品,对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分支机构办理健康再保险业务,3万元以下罚款,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罚款,8、法律责任,3、学平险,四、部分特殊险种的经营规则,3、学平险业务经营规则,(1)监管要求(2)常见违规问题(3)案例分析,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381号),(1)监管要求,严禁与政府或校方合作、强制投保,学校无学平险可保利益,(2)常见违规,以团单形式承保,学校作为投保人,与政府或校方合作、强制投保,(3)案例分析,2006年8月,某公司以学校为投保人,以团体方式承保未成年学生的学生平安保险,处理情况:对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学校作为投保人团单承保学平险,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五、其他经营规则,1、法律法规,2、重点条目,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 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知(保监发2000133号),1、法律法规,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 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 知(保监发200598号)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75号)关于修订投保提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5255号),1、法律法规,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保险营销人员的概念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团队管理制度,2、重点条目,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规范增员管理规范押金管理制度维护保险营销人员计酬制度的知情权,2、重点条目,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落实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档案,2、重点条目,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5万元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 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 严禁代签名,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598号)对客户,赠送保费小于等于首年保费的5%对普通消费者,保费不超过100元省级分公司批准,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75号)范围:一年期以上(不含) 个人人身保险产品、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张贴投保提示,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提示中所规定的内容,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75号)书面提示投保提示的投诉,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已经将相关信息告知投保人,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六、日常监管事项,1、机构管理2、高管管理3、产品管理4、统计管理5、其他方面,1、机构管理,(1)机构迁址须经批准,(2)机构设置须经批准,保险法第82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案例一:擅自变更营业场所,2005年12月,某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海淀区某大厦迁往朝阳区某大厦,违反了保险法第82条,依据保险法第114条,责令改正5万元罚款,案例二:擅设机构,2005年3月,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自2004年6月起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大厦未经批准设立了营销服务部,性质较为恶劣。,违反了保险法第80条,依据保险法第145条、150条,责令改正撤销擅设机构20万元罚款责令撤换总经理,2、高管人员管理,(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加强高管履职监管的必要性实施履职监管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保证实施履职监管是实践持续监管理念的客观需要实施履职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有力措施高管履职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明示高管人员履职标准 建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 明确履职监管的措施和保障,(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职业道德要求,业务素质要求,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应当充分了解与其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并遵守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政策,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工作,积极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意见,履行职责要求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任职机构内部得到执行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任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正确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遵循适度、有序竞争原则,加强行业合作,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重视信访投诉工作,研究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必要性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或重大影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意识,避免保险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保险机构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0条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 第41条反洗钱法第32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57条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0条,3、产品管理,(1)监管规定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了产品审批或备案的类型;第146条对不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的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关于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346号)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接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0422号)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6号)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2)备案要求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24号)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京保监发200529号),在不迟于销售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产品总结材料,(3)产品报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品类型填报有误产品目录报送不及时年度报告不及时,4、统计管理,4、统计管理需按月报送的报表经营航意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天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分别向我局上报航空意外保险业务月报表 需按季报送的报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分别向北京保监局和北京银监局上报统计数据北京人身保险标准保费季报表在郊区县设立网点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送农村人身保险业务情况并填写有关表格,报送要求(参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报表的报送工作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报送时间: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与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三日)各公司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据报或伪造、篡改相关报送信息,5、其他违规案例,(1)异地展业,(2)拖延赔付,(1)异地展业,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某公司在河北兴隆地区发展业务员并异地展业,涉及业务人员24人,保单152件,年缴保费12万元,属于异地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第51条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责令追究相关责任人要求全面清查异地业务,(2)拖延赔付,2002年10月24日,某保险公司立案受理某重疾险客户的理赔申请,但是在客户多次询问的情况下,直至2004年4月18日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对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违反了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50条的规定,讨论2某保险公司2006年9月至11月通过某中介机构销售航意险业务。保费收入于销售后下一个月结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团单形式录入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随即确认保费收入。该公司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航意险业务数据是在每月结回保费后,将保单的原始保单信息以团险形式打包确认承保存在哪些问题?违反哪些监管规定?,讨论32004年5月,某公司与某中介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业务规模500万元;两年后退保,退保金额为所交保费的105%;不参与分红;首期管理费1.7%,经纪人佣金1.3%;为每一被保险人出具一份个人保险凭证”。2004年5月至7月,该公司以团体年金保险承保该笔业务,投保单位为某投资公司,被保险人共计44人,保险费合计161.7万元存在哪些问题?违反哪些监管规定?,讨论42002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公司团体保险,保费总计3亿元。2003年12月29日,投保人提出退保。2004年1月2日,该公司为其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总计人民币3.114亿。而根据报备的团体保险条款,该笔业务的退保金应为2.98944亿元,保险公司实际多支付了1245.6万元存在哪些问题?违反哪些监管规定?,讨论5,2002年8月,某公司承保某政府事业单位团体年金业务,保费2000万元,从该单位银行账户转帐支付,2003年7月,投保人名称变更为该事业单位“结算财务专用章”,变更申请书上投保人签章栏为该事业单位“结算财务专用章”,无原投保单位签章,2004年12月,“结算财务专用章”再次申请将投保人名称变更为某“物业管理公司”,2004年12月,该“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向该“物业管理公司”账户支付2026.3万元退保金,谢谢!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