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课件.pptx
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考点1】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1、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表41,续表,【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17年6月15日B、2017年12月5日C、2018年6月5日D、2019年6月5日,【答案】D【解析】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7年6月5日)起算。,【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2014年),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丁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例题4单选题】2017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17年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A、2017年6月25日之前B、2017年8月15日之前C、2017年9月15日之前D、2017年12月5日之前,【答案】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2017年6月5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考点2】商业汇票的出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1)金额(2016年单选题)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2)出票日期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出票人签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非法定记载事项,(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4、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表42,【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2016年)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答案】B【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答案】D【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答案】AC【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例题5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财务经理签字不行),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考点3】商业汇票的背书,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连接】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例题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D,2、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答案】C,【例题2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答案】CD,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 (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依法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5、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013年简答题),【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例题2单选题】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答案】D,6、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7、委托收款背书,(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8、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2013年单选题),【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3年)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答案】D【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例题2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答案】C 【解析】(1)选项A:“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3)选项D: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答案】BC 【解析】(1)选项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2)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背书有效。,表4-3,【考点4】商业汇票的承兑,【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承兑仅限于远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3.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相关连接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相关连接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关连接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相关连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相关连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答案】B,5.承兑的法律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相关连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 (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相关连接2】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2)出票人资金不足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付款人应拒绝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在票据上已经签章)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考点5】商业汇票的保证,1.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相关连接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相关连接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相对应记载事项,(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表4-4,3.保证责任,(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例题1单选题】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答案】A【解析】(1)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选项B: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考点6】追索权,【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期前追索权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解释】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没问题,“出票人、背书人或者保证人”死亡、逃匿或者破产的,持票人不能行使期前追索权。,【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A.承兑人被宣告破产B.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C.承兑附条件D.出票人被宣告破产【答案】ABC,【例题2多选题】根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答案】CD【解析】(1)选项AB:“出票人、背书人或者保证人”死亡、逃匿或者破产的,持票人不能行使期前追索权;(2)选项C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才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相关连接】(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2)汇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3)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表4-5,4.追索金额,(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答案】AB【解析】(1)选项C:当时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已经含在选项A中,不能再追索了;(2)选项D:追索金额中不能包括“间接损失”。,5.追索对象(2013年简答题),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解释1】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如果承兑人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这样做不对),持票人对承兑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解释2】(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 (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所有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解释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解释4】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解释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此课件供参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感谢你的观看!,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此课件供参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感谢你的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