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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行税收执法三项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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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行税收执法三项制度课件.ppt

    全面推行税收执法“三项制度“ 不断深化依法治税实践,陕制度(试行)0),02、推行“三项制度”的意义,03、详解“三项制度”,04、“三项制度”和稽查,05、目前的运行情况,第一部分,概念,前 言,为了全面落实总局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省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简称“三项制度”。,税收执法公示,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税收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税收执法内容和执法结果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文书送达、执行、归档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工作制度。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第二部分,意义,沿 革,1.2017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2.2017年2月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确定在西安市国税局、铜川市国税局、榆林市国税局、汉中市国税局和安康市国税局等五个单位开展,3.2017年8月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全省推行,推行“三项制度”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成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依法治税工作力度的大小、进程的快慢和成效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行“三项制度”的意义,“三项制度”聚焦税收行政执法和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问题,对推动行政权力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运转提出了新的要求,具有强根基、明规则的基础性作用。其中,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完善公示平台,是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规范文字记录、推行音像记录、提高信息化水平、强化记录运用,是要让权力以“看得见”的方式规范运行;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是要让权力经受法治的检验。,推行“三项制度”的意义,依托“三项制度”对税收执法活动进行全面规制,将会对当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和深刻变革,有助于提升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水平,有助于加快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型税务机关。,第三部分,详解“三项制度”,公示制度,重要意义,第一条 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税收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税收执法内容和执法结果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税收执法行为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税收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税收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进户执法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投诉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各级国税机关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三)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本单位税收执法人员清单,明确税收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四)进户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办结时限等内容。(五)执法依据,包括税收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公示制度,重要意义,(六)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事项的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予以明确。(七)执法程序,主动公开税收执法流程图,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八)监督投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举报的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九)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第五条 事中公示主要是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公示办税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身份公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应当公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务、执法事项等信息。(二)出示执法文书。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工作规范全国税务稽查规范等规定的制式文书,制作出示执法文书。(三)告知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和作出执法结果时应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四)办税过程公示。对依申请的税收执法事项,定向公示办理过程。,公示制度,重要意义,第六条 事后公开主要是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税收执法行为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执法结果信息予以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结果公开。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委托代征信息、税务行政许可信息、“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税务行政处罚结果、欠税公告等。(二)信用信息公开。在规定期限内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信息。 第七条 下列税收执法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公示载体 第八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社会公共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媒体等途径及时准确公示有关税收执法信息。 第九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不断探索拓展公开公示的渠道方式,及时公开公示有关税收执法信息。,全过程记录,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文书送达、执行、归档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税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纸质、信息管理系统等载体,以文字、电子数据的形式对税收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国税机关、税务人员通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记录设备,以音频、视频、图片等形式对现场实施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条 所有税收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文字方式进行记录。,全过程记录,第六条 对在下列环节实施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账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三)实施投诉处置、案件举报、违法案件查处的调查取证、证据固定;(四)送达税收执法文书;(五)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六)通知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约谈、税务稽查询问和纳税人申请的听证等税收行政执法事项;(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三项制度”操作指引确定的其他执法事项。 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记录要求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等规定制作;(二)税务执法人员撰写的调查核实类、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写明执法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内容详实、用语规范、能够说明问题,调查人员、行政相对人逐一签字确认;,全过程记录,(三)“免填单”服务事项的表证单书,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经纳税人核对后,由受理部门保存;(四)税务人员接收或留存纳税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何处;(五)税务人员应当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六)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办税服务厅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全过程。评估约谈室、稽查询问室、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室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税收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全过程记录,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对采集的税收执法音像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集中对音像资料进行存储和管理,并保证信息安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税款征收对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税收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分类分户归档存储。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信息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查阅复制使用,依法不应公开、不应复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法制审核,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工作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 第二条 法律规定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执法事项,经一般程序作出的执法决定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律未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执法事项,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决定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上述税收执法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整等事项。 审核机构和范围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级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级稽查局审理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视为法制审核。本级税务机关直接审理的税务稽查案件,由本级法制机构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一)税款征收1.拟作出准予汇总缴纳税款的决定2.拟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决定3.拟作出定期定额核定的决定,法制审核,4.拟作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决定,具体审核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5.拟作出核准类税收减免的决定6.特别纳税调整7.拟作出出口退税的决定8.拟作出纳税担保确认的决定9.拟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决定(二)行政许可1.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核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三)行政处罚1.拟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决定2.拟作出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3.依据陕西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规定,适用“从重、加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等次的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四)行政强制1.拟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决定2.拟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五)行政检查(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1.日常检查2.大企业税务审计3.纳税评估(六)行政确认1.拟作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决定2.拟作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决定(七)其他税收决定1.拟作出非正常户认定或解除的决定2.拟作出的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决定3.拟公布的欠税公告4.拟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法制审核,5.拟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6.依法定职权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的退税决定7.在备案类税收减免后续管理中,拟作出的变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决定8.拟作出的对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决定9.拟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决定10.拟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或单独适用某个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八)行政管理1.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2.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拟审议涉及“三重一大”和调整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议题(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各税务分局、区局稽查局和区局机关审核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金额标准,区局10万元及以上;稽查局各新城分局5万元及以上)(九)其他1.针对不特定对象,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调整的决定2.在执行环节对不特定对象权利义务进行调整的内部制度,法制审核, 提请及受理 第五条 拟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书;(二)拟作出的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文书;(三)相关证据资料;(四)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资料交接单。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交接资料时,应当在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资料交接单上注明接收日期并签名。第六条 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书应当载明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具体法律依据;(三)运用行政裁量基准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预留合理时间供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审核, 审核内容和程序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第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提交法制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税收执法决定从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执法主体适格、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的,提出同意意见;(二)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存在瑕疵的,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三)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有明显违法或不当情节的,提出不予通过意见。,第四部分,“三项制度”和稽查,稽查与公示,.税务稽查本执法事项需进行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1.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 19 号)2.公示方式事前、事后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示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公开。事中公示:现场公示。,稽查与公示,3.公示内容3.1事前公开 职责权限 执法主体信息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执法程序: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监督投诉方式:通过电话、信箱等方式监督投诉。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稽查与公示,3.2事中公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执法文书: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权利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3.3事后公开“双随机”抽查案件检查结果;税务行政处罚结果: 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稽查与记录,税务稽查本执法事项除“金税三期” 税收管理系统记录外, 还应通过以下方式记录。(一) 选案环节1.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按照稽查相关规程办理即可2.音像记录在案源处理过程中, 检查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取音像同步记录。 对以下情形应当同步音像记录:书面检举的, 记录接收及登记全部过程;口头检举的, 经检举人同意, 记录受理全过程;电话检举的, 记录检举内容。,稽查与记录,(二) 检查环节1.选定人员(1)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需变更已确定检查人员的, 记录回避申请书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变更通知)。(2) 音像记录: 文书送达过程(可选)2.调查取证(1) 送达检查通知书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税务检查通知书 及文书送达回证。音像记录: 文书送达过程。,稽查与记录,(2) 调取会计账簿资料纸质文书资料记录: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及文书送达回证;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音像记录: 调取账簿资料的全过程。(3) 检查提取书证物证纸质文书资料记录:需要被查对象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 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 记录相关资料;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 记录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证据退还清单;需要将发票调出查验的, 记录发票换票证 或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退还时记录调验空白发票退还清单;被查对象不提供以上资料的, 记录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 拒不提供的, 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稽查与记录,音像记录: 提取证据原件、 调验空白发票、 调取发票原件的过程应当采取音像同步记录; 对其他执法行为, 由检查人员结合检查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取音像同步记录。(4) 检查电子信息系统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经当事人签章的纸质电子数据;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 记录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审批表;电子数据记录: 复制的电子数据及取证封存情况;音像记录: 提取、 复制、 封存电子数据过程。(5) 现场调查或勘验纸质文书资料记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音像记录: 现场调查或勘验过程。关规定对本执法事项所涉资料进行归档处理。,稽查与记录,(6) 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纸质文书资料记录: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及文书送达回证。音像记录: 文书送达过程(可选)。(7) 询问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音像记录: 调查询问过程。(8) 收集证人证言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当事人自述材料;证人证言。音像记录: 收集证人证言过程。,稽查与记录,(9) 外围调查纸质文书资料记录: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及文书送达回证。音像记录: 文书送达过程(可选)。(10) 异地协查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介绍信 或协查函。3.特殊情形(1) 变更检查所属期间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2) 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3) 检查中止纸质文书资料记录: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4) 检查终结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法事项所涉资料进行归档处理。,稽查与记录,4.检查完毕(1)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税务事项通知书 及文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2) 音像记录: 被查对象签署意见过程。5.提交审理(1)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税务稽查报告;证据目录;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稽查与记录,(四) 执行环节1.纸质文书资料记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报告。2.音像记录: 文书送达过程。(五) 归档归档人员按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本执法事项所涉资料进行归档处理。,第五部分,目前的运行情况,运行情况,原国税: 执法公示方面:搭建了一个平台 区局统一公示所有内容 全过程记录方面:各单位少量采购了一些单机版设备探索阶段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主要的业务都在基层分局做,区局目前主要是审核合同。 原地税: 据了解正在部分地市搞试点 合并后的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要做到所有业务全覆盖,不中断。,结束语,希望借着税收执法三项制度的全面推行,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良好格局、为把西咸税务局打造成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型税务机关做出自己的贡献。,谢谢您的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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