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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规则概述(even)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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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规则概述(even)解读课件.ppt

    第五章 证据规则概述,一、概述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证据规则主要有: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自白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二、关联性规则,(一)关联性规则的内涵1.关联性规则,又称相关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中,关联性规则被视为规范证据资格的“黄金规则”(the golden rule)。根据正常推理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2.根据关联性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材料都具有证据资格。3.关联性规则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联性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证据资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第二,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资格,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必然不具证据资格。,(二)关联性规则的限制1.品格证据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相关性。例外情形是,如果被告人首先提出了关于其品格或被害人品格的证据,那么,控诉方提出的反驳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具有可采性。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提出其品格端正来说明其不可能实施指控的罪行,那么起诉方亦可以提出有关被告人品行不良的事实,作为证据反驳被告人。,2.类似行为证据一般规则是,被告人曾实施的某一相似行为与他在当前实施的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即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实施过类似的犯罪行为而认定其为此次犯罪的实施者。“一次为盗,终生为贼”的逻辑是不成立的。例如,某人15年前曾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行为,对目前的强奸指控来说不具有相关性。然而,上述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身份或缺乏过失或意外事件等其他目的。,【例】甲故意杀人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飘 【答案】B, C,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一律予以排除大都是采用“酷刑”手段取得2.非法物证的排除各国规定不同一是全部排除,例如,意大利、俄罗斯;二是原则上排除,但设置若干例外,如美国;三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以英国为代表。,3.“毒树之果”的排除(1)内涵1920年的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绝对不得被使用。” “毒树之果”规则(fruit of poisonous tree doctrine),即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得被用于获取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其它证据,只要最先的证据是非法而获得的,那么所有来源于该非法证据(毒树)的二次证据(果实)也同样不得被采用。,(2)现状由于将“毒树之果”也予以排除,会导致排除证据的范围过广,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因而很多国家对“毒树之果”通常都不予排除。也即“排除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如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第4款明确规定:“被告人供述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全部或部分地排除,这一事实不应影响以下事实作为证据的可采性:(1)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所发现的事实;”,(三)我国的相关规定刑诉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特点(1)只排除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2)违法手段仅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2.下列情况没有相关规定,学界争议也较大(1)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司法实务中一般是不排除的;(2)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司法实务中也是不排除的。,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具体包括:(1)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2)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4)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5)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6)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合作探究:,9、下列证据中不属于需要排除的证据是( ) A、未经质证的证据B、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推测或者评论;C、当事人的配偶作的证言D、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C,四、非法自白排除规则(了解就可以了),自白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陈述,又被被告人口供。自白必须是当事人的自愿供述,违背当事人意愿或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逼供得来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即使当事人自愿供述,但该项自白取得程序违法,那么自白因违背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原则而被排除。最早的渊源是英国的考罗门原则。中国也有一些学者主张通过立法规制建立健全完整的非法自白排除规则。例如本书作者卜建林、谭世贵。,五、传闻证据规则,(一)内涵1.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 )是英美法中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法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 ),是指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2.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是指证人并非自己亲自感知而是转述他人所描述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或者在法庭外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言。,3.“传闻”的表现形式有(1)证人在法庭上转述原始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2)在法庭外将原证人之陈述录成书面,而于审判时将该书面证据提出;(3)原证人将证言写成书面,而于审判时提出该书面证据;(4)原证人将证言内容录成录音带,而于审判时要求在法庭播放。,(二) “传闻”证据不被采纳的理由第一,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如果允许采纳传闻证据,就是鼓励用不充分的证据代替强有力的证据;第二,传闻证据容易编造;第三,转述中存在出现错误的危险;第四,无法看到证人提供证据时的表情和下意识行为;第五,传闻未经宣誓;第六,无法进行交叉询问;第七,被告人当面对质的权利无法行使。,(三)排除传闻证据之例外1.临终之陈述(dying declarations)(1)临终之陈述必须是在被害者放弃回复存活希望之情况下所为(2)陈述之内容必须是关于死亡原因之事实(3)陈述之内容必须属被害人之个人认知的知识范围(4)被害人必须业已死亡(5)仅适用凶杀案(homicide)2.过去记录之证言(past recollection)3.商业上之记录(business record)4.公务上之记录(public order and reports),(四)我国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合作探究:,下列关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作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根据B.作为例外,情况证据、公共文件、视听资料和学术论文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C.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重要规则D.对抗式诉讼制度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c。传闻证据规则(曾被称为“英美证据法之基石”)是构成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证据规则之一的,但在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却规定的很少,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方面。,六、意见证据规则,(一)意见证据规则的内涵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例如,某甲进门后,看见某乙一边擦流着血的鼻子,一边怒视某丙。那么,某甲只能如实地表述其所感知的事实,而不得就上述事实推论说:“某丙打了某乙”尽管事实上极有可能确实如此。,(二)意见证据不可采的理由1.侵害法官的机能。认定事实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功能在于提供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职权。2.有可能使对事实的公正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三)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1.有关专家证人的例外,即一个具有适当资格的专家可以就他拥有相应专业知识且需要专家意见的事实陈述其意见。2.有关普通证人的例外,即作为表述曾亲身感知的事实的方式,一个非专家证人可以就那些不需要任何特殊的专业知识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对于普通证人的意见,如果明显不是以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为基础而作出的推断,应予排除。但是,如果该意见是以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为基础而作出的,判例法上则形成了许多例外。这些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1)尝和闻的问题,如“闻起来像火药味”;(2)车辆的速度,如“他开得非常快”;(3)声音、笔迹的辨认,如“是他的声音”;(4)证人自己的意图,如“我正打算过马路”;(5)另一个人的情感或状态,如“他醉熏熏地,喝了好多酒”,“他看上去很紧张”。,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在办理死刑案件中明确这一证据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他们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避免将证人自己的猜测、评论、推断作为其感知的事实,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判断。,七、最佳证据规则,(一)最佳证据规则的内涵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又称原始文书规则(the original writing rule),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其含义为:“In proving the terms of a writing, where the terms are material, the original writing must be produced unless it is shown to be unavailable for some reason other than the serious fault of the proponent.” “在提供有关文书证据时,无论内容以何种载体记载,必须要求提供原始证据,除非证据提供者能够证明其是不可能提供而不是由于其严重过错而不能提供。”,1.适用范围仅限于文书证据(only to writings)具体包括“文字、录音、照片及电子数据”,而非针对所有证据形式。例如,法医在法庭上用“塑料人体模型”演示尸体受打击情况,不要求法医提供原始尸体。2.文字或录音的“原件”即该文字或录音材料本身,或者由制作人或签发人使其具有与原件同样效力的副本、复本。照相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由底片冲印的胶片。如果数据储存在电脑或类似没备中,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反映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3.原则上禁止“复制品”作为证据,(二)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美国证据法第1004条明确规定了不要求书证原件,有关书证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予以采纳的几种情形:(1)所有原件均已遗失或毁坏,但提供人处于不良动机遗失或毁坏的除外;(2)原件不能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或行为获得;(3)原件处于该证据资料的出示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已通过送达原告起诉状或其他方式告知该当事人,在听证时该材料的内容属于证明对象,但该当事人在听证时不提供原件;(4)有关书证内容与主要争议无紧密关联。,(三)我国的相关规定刑诉法解释第53条第1款:“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刑诉法解释第53条第2款:“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某教授诉某网络数字图书馆案:举证该网站网页(以打印件形式)。,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八、补强证据规则(补充知识),(一)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1.一般意义上讲,补强证据规则(Rule of Corroborative Evidence),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2.补强证据规则不是一项可采性规则,而是证明力的判定规则。3.确立补强证据规则,一是为了防止误判;二是为了防止偏重自白。4.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根据对象的不同,补强证据规则在广义上又分为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两种情况。,(二)我国的相关规定刑诉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九、特权规则(书本125,了解即可),在英美证据法上,特权规则是指即便证人具备作证的适格性和可被强迫作证性,该证人仍然有权以某种理由为依据而拒绝就特定案件事实作证。配偶、近亲属反对自我归罪特权职业特权和公务特权,新刑诉法中有关特权规则的体现,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十、我国现行证据规则有:,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本书138页对这些规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一一列举,大家在以后写论文时可以按照这些列举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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