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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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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1、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可保利益作为一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2、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1)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防止从保险 中获利)(2)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7月16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不料,7月20日,李某家由于煤气泄漏引发火灾,致使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主张应该赔,一种主张不赔。 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屋出险时被保险人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英美法系“利害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原则”,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涉及以下关系人,具有扶养关系的人 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具有雇佣劳动关系的人 具有某种合作关系的人,爷爷能否索取孙女身故保险金?,某幼儿园张某(女)3岁时父亲去世,张某的母亲李女士在铁路部门做列车员,张某随爷爷奶奶在D城市生活。6虽上小学时,她母亲调动工作至E城市,并已经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将张某接回身边,之后张某随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在E城市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母亲和继父共同负担。在张某离开E城市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10年期),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到E城一年后的一天,在一次上学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给付保险金,遭保险公司拒绝。 本案涉及投保人爷爷对被保险人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五、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1、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合同订立时 保险事故发生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例外,只要求损失事故发生时具有可保利,必须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合同订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有保险利益,不要求有保险利益,案例: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 告知的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签订合同前的必要手续,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1)投保人的告知,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2)保险人的告知,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投保人需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告知,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保险法都采取了询问告知的形式,案例: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此案能否获赔?,(二) 履行保证,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合同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2、禁止反言,合同的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险中的时间规定有特例,即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保险人可以主张权利,超过期限则不能在主张已放弃的权利。,三、诚信原则的违反与法律后果,(一) 告知的违反和后果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故意,过失,解除合同可退还保费,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2、保险人违反,未尽义务,承担某种责任(罚款),故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后果,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对合同条款没如实告知,案例: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尽告知义务,李某于2000年12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房险。2001年5月投保人住房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查证:李某将其使用的住房出租他人开设印刷厂,火灾是因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李某以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住房已改变使用性质,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变更,遂作出拒赔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厂方追偿。,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的责任,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能否证明右眼失明是一次意外撞伤直接导致的,2000年2月15日,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以外伤害保险。3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一天他忙着去见客户,在一个拐角处猛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是依然赶路,过了一会眼睛没刚才那么疼了,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就没有去医院就诊。,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理赔申请。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二、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一) 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 从结果推断原因(二)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案例分析:导致损失结果是单一原因吗?某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1年。同年8月,该地区连降暴雨,泛滥成灾,该厂对仓库及车间采取了防洪措施,但措施并不得力,起不到多大作用,位于低洼处的仓库仍大量积水,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的理赔发生争议,有的认为该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是洪水,该赔;有的认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洪水只是其中原因之一,被保险人防洪措施不得力是主要原因主张不赔。,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多种原因同时发 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均属保险危险,多种原因均属于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并存,案例:某面粉厂在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一年。同年9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当晚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3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造成了财产损失,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天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一小时,降雨量12毫米,当晚最大风力为8级9级。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内部也存在着争议。,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因果关系连续) 前因 除外责任 后因- 保险责任,不赔,前因保险责任,后因除外风险或其他风险,赔偿,前因其他风险(保单未列的风险),后因承保风险,协商,案例分析 1983年7月31日陕西安康发洪水使安康地区烟酒副食公司的纸烟仓库里的底层纸烟被水浸泡,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仓库内的防潮设施因洪水浸淹而失效。该公司为防止受潮霉变,将遭受潮气的纸烟全部削价销售,因投保了保险随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差价损失。投保方提供洪水进库时防潮设施被淹失效的证明,以及纸烟受潮后短期将要霉变失去价值的鉴定。 保险方认为纸烟未被洪水直接浸泡,销售差价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是否符合近因原则?,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案例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理解要点: 赔偿原则的目的是恢复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前的状态 赔偿数额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相等 保证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能够获得充分保障,2、意义,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款获得额 外利益 防止道德风险,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二、损失补偿的限度,三、损失补偿的方法,货币赔偿 修理 更换和重置,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合同,由保险标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金的给付性 2、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 3、重置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的重置费用进行赔付。 4、施救费用,对于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赔款之外赔付,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五、损失赔偿方式,(一)、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比例赔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赔款。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时,不事先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只列一定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限额。,保险赔款按保险保障程度计算,保险保障程度最高为100%。,保险赔款=保险财产损失价值保险保障 程度,例1:保险金额16000元,损失价值5000,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6000元。求保险赔款额。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保险保障程度=1600016000100%=100% 保险赔款=5000100%=5000(元),例2:保险金额18000元,损失价值15000。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6000元。求保险赔款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实际价值按损失价值十足赔偿,保险人赔付15000元。,例3:保险金额8000元,损失价值9000。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00元。求保险赔款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保险保障程度=800010000100%=80%保险赔款=900080%=7200(元),2、定值比例赔偿方式,定值比例赔偿方式适用于定值保险合同,以保险财产受损价值与市场完好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赔款。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先协议确定保险价值,以次为保险金额。,保险赔款按财产受损失的程度计算,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例1:保险金额12000元,与保险价值相等,财产损失当时当地完好市价为10000,受损财产在当地处理残值为3000元。求保险赔款。,保险赔款=1200070%=8400(元),损失程度=,例2:保险金额8000元,与保险价值相等,财产损失当时当地完好市价为9000,受损财产在当地处理残值为3600元。求保险赔款。 损失程度=,保险赔款=800060%=4800(元),(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1、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款金额=损失金额 2、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3、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两种赔偿方式比较,例1:保险金额5000元,受损保险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5000元,保险损失3000元。(足额保险),例2:保险金额2500元,受损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5000元,保险损失2000元。(不足额保险),(三)限额赔偿方式,1、超过一定限额赔偿。规定一个免赔率,损失超过免赔率时给予赔偿,主要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1) 相对免赔:损失超过免赔限度时,按全部损失赔。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2)绝对免赔:损失超过免赔限度时,只对超过部分赔。计算公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例如:为一批运输中的仪器投保,规定免赔率为10%,该仪器的价值为1万元,假定在运输中出险,经查损失率达到20%,如果运用绝对免赔方式,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10000(20%-10%)=1000(元)2、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主要适用于农业保险中的农作物保险。,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与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适用于因第三者责任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获得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 偿的对象,对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由侵害行 为导致,由不当行 为导致,由不履行 义务导致,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法定方式 约定方法保险人在代位追偿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益以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案例1、车辆失而复得 保险赔偿该退?,1997年1月31日,上海申通金属型材厂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盗窃、抢险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保险车被窃。申通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得支持,于1998年6月得到保险赔偿款13.69万元。同时该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即被窃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不久,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闵行区马桥汽车修理厂维修,申通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保险公司获悉后则认为,申通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通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3.696万元。 此案如何处理。,案例2获得第三者赔偿后还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吗,2000年2月20日,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张先生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1万元的保险金呢?,2、物上代位-委付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后,保险人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即可取得对保险标的一切权利和义务。(1)委付成立的条件,法定时间内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申请,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委付不得附加条件,(2)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全部保险额后取得的权益范围: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所得到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二)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个保险标的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相同的危险、相同的保险期限,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分摊原则是指保险人之间的赔款分摊,坚持此项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方式:指各保险人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总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人赔偿额= 损失金额,例如:某人将价值9万元的财产向甲公司投保4万元,又向乙公司投6万元,实际受损5万元,其赔偿比例是:甲公司应赔:,乙公司应赔:,2、限额责任方式 指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赔偿限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自的分摊比例,按比例分摊赔款。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例如:甲乙两公司共同承保同一财产,甲公司保险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为4万元,乙公司保险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损失金额为5万元。,甲公司的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4万乙公司的赔偿限额:以损失为限 ,5万甲乙公司限额责任赔偿额总和9万 甲公司应赔偿=549=2.22(万)乙公司应赔偿=559=2.78(万),1997年2月,王某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2月15日零时至1998年2月14日24时。后来有B保险公司上门推销,其岳父不知其已投保,又为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5月8日零时至1998年5月7日24时。1998年1月,王某的邻居家发生煤气罐爆炸,殃及王某家,造成王某财产损失1万元。王某即通知了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进行勘察后,决定赔偿王某8000元。,案例分析:,正当王某为其投了保而感到庆幸,同时也因其余2000元无法得到赔偿而感到沮丧时,其岳父赶到告知王某还可以向B保险公司索赔。王某立即通知B保险公司,索赔5000元,B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了解到王某已由A保险公司承诺赔偿,于是拒绝赔偿。与此同时,A保险公司得知王某重复保险,也告知王某该公司决定不再足额赔偿8000元。王某遂以二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保险金额对其进行赔偿。,问题与思考,一、基本概念 可保利益 告知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代位追偿 重复保险二、思考题 1、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坚持该原则有哪些意义?在实践中如何保证该原则的实施? 2、何谓最大诚信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3、何谓近因原则?如何判定损失近因? 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还包括哪些派生原则? 5、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6、损失理赔有哪几种方式? 7、重复保险的损失摊赔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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