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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规概论担保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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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规概论担保法课件.ppt

    第四章:担保法律制度 P75,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 P75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或债务人本人)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相关法律:95年担保法、07年物权法 注意:当二者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二)担保的特征 P75 1、从属性债权债务关系 2、补充性合同的权利义务 3、保障性保障债权人利益 注意:债权关系无效则担保关系无效 债权主合同无效,不代表担保合同无效。,题1:P76 担保主合同与担保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可以有例外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答案:A、C 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三)担保的分类,保证: 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作保证,抵押: 以特定物和权利作担保,不转移占有,质押: 以特定物和权利作担保,转移占有,留置: 仓储保管、货物运输和加工承揽等合同中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四)担保的形式 P77,1、人的担保 (保证) 2、物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 3、金钱担保 (定金) 4、反担保:形式为保证、抵押质押。 定金、留置不适用。,第二节:保证法律制度 P77,(一)保证的概念 P77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的特征 P78 1、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 2、保证人不是以现实具体的财产担保(信用和不特 定的财产提供担保) 3、从属性 4、补充性(一般保证才具有),(三)保证的方式 P78,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体现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有优先抗辩权,再看P81)连带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体现补充性,保证人无优先抗辩权)区别: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四)保证责任 P82,1、保证范围 P82 全部债务:主债务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 :分为约定与法定两种。P82 3、债权债务转移与合同内容变更。P83 4、保证人的追偿权 P83 追偿权时效2年,至保证人责任承担完毕起。 一般共同、连带共同如何追偿?P83,案例1:P79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 1、李某提供的保证担保是哪一类?2、李某是否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李某是否有追偿权?,第三节:抵押法律制度 P84,(一)抵押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的特征 1、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 2、限制所有权 3、换价权(交换价值) 4、特定性(特定财产、稳定定价) 5、优先受偿性(抵押权),禁止签订绝押合同或绝押条款 若有该合同或者条款(流质条款)则法律上无效,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三)抵押物登记 P85-P86 (所有权限制) 1、登记要件主义(抵押合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只需抵押合同,一般动产) 3、善意第三人,4、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 一般动产交付即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而且可以已交付的事实来对抗其他人, 对于车辆、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除了交付还要登记才能产生对抗效力,交付未登记的,物权已经转移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未交付的由于物权未转移,登记是不产生对抗效果的。,案例2:P87赵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的一台便携式电脑作为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到期不清偿该便携式电脑即归张某所有,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A因该便携式电脑未办理登记,该抵押合同不生效B因约定流质条款,该抵押合同不生效C因约定流质条款,该抵押合同的流质条款无效,但该抵押合同有效D因约定流质条款,该抵押合同的流质条款无效,但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注:便携式电脑属于一般动产 答案为C,(四)抵押的效力 P87 1、抵押担保的范围 全部债务:主债务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人的权利 P87 (1)占有权 (2)用益物权(收益孳息) (3)再设定抵押权 (4)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登记/未登记) 3、抵押权人的权利 P88 (1)排除他人侵害抵押物 (2)享有孳息收取权(债务人履行义务),(五)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注意的点)P89 1、实现方式 协商(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未果请求法院处理赔偿 2、实现抵押权的限制 抵押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拍卖时一同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人主动添置的财产不属于孳息。(六)最高额抵押 P90 一定的抵押物、一定期间 债权具体涉及的总金额不确定。(连续、不特定的债权),案例3:P88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一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ACD正确,B错误。因此答案选B。,第四节:质押法律制度 P91,(一)质押的概念 P91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质押的特征 P91-P92 1、担保物权(交换价值的支配 -_-|) 2、从属性 3、不可分性(质权的完整性仅与质物价值有关) 4、物上代位性(赔偿)与保全性(例子:股票),(三)质押、留置与抵押的区别 P92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四)权利质押 P92-P93 1、有价证券的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3、知识产权中的可转让财产权质押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4、应收账款(不流通)质押,案例4:甲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3月1日签订质押合同,以甲一辆汽车质押。若3月5日,甲将汽车开到信用社后,信用社嫌保管麻烦,与4月5日将汽车交还给甲保管,后甲于5月5日将该汽车又出质并交付给另一银行,担保债权仍未10万元。 问题:质权如何实现?P94答案:信用社质权3月5日设立,银行质权5月5日设立。信用社质权尚在(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案例5: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P94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答案:C。有价证券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案例6:P95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1年的无记名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该存单已作了质押,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未生效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答案:CD 再问:应该怎么做乡信用社的质押权才生效?,(五)质押的效力 P921、质押担保的范围 全部债务:主债务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质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 抵押担保的范围 全部债务:主债务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 全部债务:主债务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2、出质人的权利 P95 (1)要求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否则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提存权、提前清偿权3、质权人的权利 P96(1)占有质物(2)收取质物所生孳息(仅有收取权)(3)转质权 (需经出质人同意,为第三人设定质权)(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质物保管费(6)保全质权的权利,案例7:P96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AD。出质人的所有权受质权的限制。,第五节:违反担保法的法律责任 P96,(一)担保责任 P96-P97 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 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产生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的生效一般要件、特殊要件(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担保合同因其自身违法而无效 (1)主体违法 (2)客体违法 (3)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是违法的 3、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案例8:P99 甲欲购买一辆三轮车从事个体运输业, 拟向乙借款 10000元。 乙要求甲提供担保, 甲找其兄丙,丙愿意以家中的一台录像机和一套组合音响出质抵押。随后甲与乙签订了借款合同,甲借款 10000元, 期限是 1年, 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丙与乙在借款合同中设定了质押条款, 写明丙以录像机一台和组合音响出质作为乙的债权担保, 并于次日移交给乙占有。到期甲不清偿债务。乙找到丙协议将录像机和组合音响折价清偿债务 10000元及利息, 丙则以当时没有与乙单独签署书面质押合同为理由否认质押合同的存在, 但同时又说出于道义最多只为甲借的10000元本金提供质押担保。双方发生争执,乙向法院提起上诉。1. 丙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存在?为什么?2. 加入质押合同存在,那么质押担保范围如何确定?3.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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