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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讲 民法物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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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讲 民法物权课件.ppt

    法 律 基 础,主讲:林瑞青 副教授,第八讲 民法6:物权,第一节 物权概述,一、物权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是最基本的财产权二、物权的特征主体:权利主体的特定性与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内容:直接支配一定的物,排斥他人的干涉权利公示:占有和登记标的物:物,三、物权的客体物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且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磁场、电、光等)物的主要分类:动产、不动产 能移动且不损其价值、性能的物为动产,反之为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第一节 物权概述,四、物权的公示公信公示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示方法: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公信当事人变更物权一旦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但是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或无瑕疵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一节 物权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所有权特征内容上的完整性:四项权能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强烈的排他性客体仅限于有体物,二、所有权的取得1. 原始取得 指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劳动生产,收益: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添附:混合、附合、加工,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2. 继受取得 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接受赠与等),第二节 所有权,第二节 所有权,三、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构成要件: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取得的财产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动产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法律后果: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所有权移转,受让人为合法所有人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赔偿,四、所有权移转 指所有人从原所有人手中移转到新的所有人手中动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登记,第二节 所有权,五、所有权的消灭客体消灭、主体消灭、所有权被依法转让、所有权被抛弃、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六、所有权的保护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二节 所有权,七、财产共有 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多个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有物按约定管理或共同管理,管理费按份支付或共同支付处分或修缮应经2/3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可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按份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对内除另有约定外,按份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第二节 所有权,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其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业主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业主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节 所有权,1.业主的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的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物基本部分:屋顶、外墙、楼面、支柱、地下室、楼道建筑物共用部分:走廊、免费车位、道路、管道、电梯、公共绿地、供水和供电及供暖设施等,第二节 所有权,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4.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上述5、6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则半数即可,第二节 所有权,5.业主的请求权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6.维修基金与费用分摊(按份共有为原则,约定为例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7.物业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节 所有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第三节 用益物权,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承包经营权有期限。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承包期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三节 用益物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反之亦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出让金。届满则自动续期,第三节 用益物权,三、宅基地使用权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并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无宅基地的村民,应重新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再批准。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以不动产为主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四节 担保物权,1.抵押物某项特定的财产,该财产具有特定的范围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物能以登记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2.抵押财产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节 担保物权,3.抵押权的强制登记的5种情形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林木抵押的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其余情形自愿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节 担保物权,4. 抵押权的实现 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5. 实现的条件债务已到履行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第四节 担保物权,7. 实现的方式 折价、拍卖、变卖8. 优先受偿权的位序:一物上多个抵押权时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第四节 担保物权,二、质押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抵押的标的主要为不动产,也有动产;质押则为动产或权利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则须移转占有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质权一般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法,登记公示为例外(如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抵押权人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质权人可直接占有标的物,并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第四节 担保物权,1. 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之标的物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可让与性为特定物一物不能设定多项质权,第四节 担保物权,2. 动产质押成立的条件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移转质物的占有禁止流质: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第四节 担保物权,3.权利质押 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有关权利质押的特殊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股份、股票质押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节 担保物权,三、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只能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留置的其他合同,第四节 担保物权,1. 留置条件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可交易的动产占有的动产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债务留置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属于可留置的范围,且事先无禁止留置的约定,第四节 担保物权,2. 实现程序确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少于两个月债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以后,应立即通知债务人;宽限期自通知送达债务人之日其计算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第四节 担保物权,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答案 C 理由:没有保障承租优先购买权的买卖无效,案例分析,下列案件中,适用返还原物的情形有()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向刘某炫耀说是其叔叔赠送的,刘某信 以为真,以很低的价格买了下来,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宋某偷了马某的金项链,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牛某,马某要牛某返还C、于某借了何某一支金笔,谎称丢失,何某要求于某返还D、甲向乙购羊两只,在乙将羊交给他后,又将羊卖给了丙,把羊交丙并得款之后迟迟未付乙羊款,乙无奈要求甲返还两只羊 答案 A C,案例分析,甲、乙两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B.甲对丙负责赔偿 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答案 C,案例分析,甲公司在银行开设一特别帐户,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并将该帐户移交乙公司,作为其向乙公司承担的200万元粮食款的担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该帐户移交,乙公司取得该笔人民币的所有权B自该帐户移交,甲公司仅保留就该笔人民币要求乙公司返还的债权C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留所有权买卖D自该帐户移交,甲乙公司之间存在质权关系 答案 D,案例分析,甲有祖传唐代玉佩一只,寄存于乙处。乙因生意资金紧缺,于是将此玉佩质押于不知情的某工商银行,获得贷款10万元。若贷款期届至,乙不能按时还款时,则( )A银行可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此玉佩以抵偿乙的债务B因为乙不是玉佩的所有权人,该质押关系无效C银行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银行有权拍卖该玉佩D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但对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答案 C,案例分析,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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