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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ppt课件(第四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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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ppt课件(第四部分).ppt

    第四部分 行政法救济,一、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的涵义和特征涵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种法律制度。特征:第一,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第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第三,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一、行政复议制度,(二)行政复议的性质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1)含义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无论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还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遵守现行的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主要内容第一,主体合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必须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第二,依据合法。行政复议必须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必须依法参加行政复议。这里的“依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程序合法。行政复议本身是一种程序性行为,行政复议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2、公正原则(1)含义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公正原则主要是用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根本准则之一。(2)基本要求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合理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情合理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经审查,对明显不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地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否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做出了公正的解释。第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3、公开原则(1)含义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2)基本要求第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第二,行政信息公开。,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4、及时原则(1)含义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2)主要内容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5、便民原则(1)含义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的实现。(2)基本要求第一,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如一级复议制、不向复议申请人收取行政复议费用等。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一、行政复议制度,(四)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1、一级复议制度(1)含义: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在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2)理由:第一,尽快解决行政争议。第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3)基本内容:第一,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4)法律意义:第一,为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第二,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的同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途径。,一、行政复议制度,(四)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2、书面复议制度(1)含义: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2)理由:第一,书面复议制度有利于提供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符合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第二,有些经过行政听证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该行政争议的二审。因此,只进行书面复议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第三,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事务相对比较熟悉,通过书面复议一般可以查清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真相。(3)基本内容:第一,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书面材料中涉及的问题,如需进一步了解的,可要求复议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召集行政复议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但不是必须让双方当事人互相对质,进行抗辩。因此,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第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采用开庭形式审查。(4)法律意义:第一,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复议的成本。第二,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中获得解决。,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1)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劳动教养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或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的需要而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4)行政确权行为行政确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确定权属归谁所有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行政行为列入诉讼范围;行政复议条例也没有规定;199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1994年国务院修改行政复议条例,将这一内容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5)涉及经营自主权行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是指行政机关采用违法的行政手段,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如行政机关违法撤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强制企业兼并、分离或者强制企业转让知识产权,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就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生产资料或其他财产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林业承包合同、牧业承包合同、渔业承包合同、工副业承包合同、果园承包合同等。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非法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为了城镇扩建,未经法定程序征用土地,便解除农民的农业承包合同,或者在承包人有较丰厚的收益时,行政机关借口承包费太低而废除承包合同。,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之外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则构成了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从内容上看,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表现形式有:第一,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行政机关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口头为相对人设定某种义务,或者无任何依据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第二,行政机关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幅度和方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第三,重复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第四,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政主体要求履行的义务没有法定依据。但对于其中的“法”如何认识?第二,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的不利影响。,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审批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批准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审批一般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或者有偿使用,或者不适合通过行政许可加以解决的事项。行政登记是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依法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如婚姻登记、税务登记等。,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请求,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保护性法定职责,从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政主体负有该项法定职责。第二,必须由行政相对人提出请求。第三,行政主体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第四,行政相对人认为危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不法侵害正在来临或者有征兆来临。第五,行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只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10)行政给付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表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不限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行政复议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制度,2、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7条和第26条用“规定”指代抽象行政行为中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确立了对规定的行政审查制度。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条件行政规定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认为其违法而要求申请复议的,应当符合如下法定条件:第一,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行政规定没有被行政主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就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第二,行政相对人应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法要求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得单独对行政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即行政相对人只有认为行政规定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据时,才可以将行政规定一并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复议机关审查该行政规定的合法性。,一、行政复议制度,3、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等。(2)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3)居间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对赔偿的调解,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行政复议制度,(六)行政复议中的主体与管辖1、行政复议中的主体(1)行政复议机关与主管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种类:第一,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第二,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第三,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一、行政复议制度,(2)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第一,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第二,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被申请人:第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本申请人;第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第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第一,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第二,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第三,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行政复议制度,2、行政复议管辖具体包括以下10种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一、行政复议制度,(七)行政复议程序1、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复议的条件:第一,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拒绝受理;第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一般有四种情况:第一,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第二,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第三,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第四,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第四,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复议的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行政复议制度,(2)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如超过复议期限或者法院已经受理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3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4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或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正式进入复议程序,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都没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行政复议不停止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原则上不停止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第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三,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也可以做出停止执行的决定。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我国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如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一、行政复议制度,2、行政复议审理(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复议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复议机关就双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所谓其他方式,是指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或者采取听证方式,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最后由复议机关做出决定的审查方式。(2)审理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发现依据不合法时:(1)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2)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3)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专门规定。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行政复议制度,3、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维持决定 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2)履行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况:第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第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适用条件: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适用依据错误;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赔偿决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行政复议制度,第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做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第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财产,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决定。(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对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 1、行政诉讼的涵义和性质 涵义: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性质:第一,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活动;第二,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第三,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二、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第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和两审终审原则;第四,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第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六,辩论原则;第七,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2)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二、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可诉性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不服的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从正面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行政诉讼,2、不可诉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做出了具体排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诉讼,3、争议性问题(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实上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行政行为是指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对行政行为的这种理解,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非法律行为。第二,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使用的概念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第三,随着国家管理职能的扩大,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会越来越丰富,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也将随之发展。为此,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在1991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主要是:第一,从法律行为扩大到了事实行为。第二,从单方行为扩大到了双方行为。根据199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下的定义可见,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体现,这就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定在单方行为的范围内。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双方行为并没有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从国外的审判实践看,有许多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双方行为都被纳入公法诉讼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11条所列举的事项中,也把许多双方行为列入诉讼范围。例如,行政许可行为和受领行为,很难说就是完全的单方行为。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本身没有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定在单方行为的范围之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把单方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把双方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行政诉讼,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原则上,凡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二、行政诉讼,(2)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可诉性行政行为第一,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第二,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根据这个特征,可以排除两种不可诉行为:一是民事行为;二是个人行为。第三,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这一特征,可以排除以下几种行为:一是尚未成熟的行为;二是调解行为;三是行政指导行为;四是重复处理行为。第四,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第五,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不必要的行为有:仲裁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不作为行为的特征第一,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第二,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第三,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第四,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诉讼,(3)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以下几类行为属于不可诉行为。国家行为行政相对人就国防、外交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抽象行政行为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二、行政诉讼,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目前,我国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了相对人具有选择行政途径救济和司法途径救济的权利,相对人一旦选择了行政救济途径,就无法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比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4条。另一类是相对人仅有行政救济权而无司法救济权。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行为。,二、行政诉讼,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尊重当事人各方意志的基础上所做的一种处理。主要有行政主管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的调解,行政机关在行政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基层行政机关的司法、民政助理员等主持的调解。在我国,属于“法律规定的冲裁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行为;二是劳动法规定的仲裁行为。根据仲裁法第77条规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应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劳动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行为,以及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情形,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第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是具有行政性的仲裁机构,与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有从属关系,但它是由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工会以及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并不是行政机关。第二,劳动争议的仲裁仅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不是一裁终局,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必要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仲裁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性文件进行处理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形式有三种:调解、仲裁、裁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诉讼,(4)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不作为行政裁决行为从目前我国法律授权的情况看,有三种类型:一是确权;二是损害赔偿;三是居间仲裁,如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合同行为准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受理行为;通告行为;确认行为(如权属确认、工伤事故确认、残废等级确认、火灾事故确认、交通事故确认);证明行为事实行为,二、行政诉讼,(三)行政诉讼的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五)行政诉讼证据(六)行政诉讼程序(七)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八)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二、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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