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运输合同解读课件.ppt
第九章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概述二、客运合同三、货运合同四、多式联运合同,一、运输合同概述,(一)概念第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二)种类1依运输对象的不同,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2依运输工具的不同,分为铁路、公路、航空、水上、海上、管道等运输合同。3依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一、运输合同概述,(三)法律特征1运输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其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旅客或货物是运输对象(旅客也为合同当事人) 2一般是标准合同 3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4运输合同具有社会性、公益性,从事公共运输承运人依法负强制缔约的义务,二、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的订立与变更、解除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295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二、客运合同,(二)承运人的安全运输及救助义务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律考真题,(1999-3-48-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A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伤亡如果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承运人如能证明伤亡是旅客自己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承运人对无票旅客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考真题,(2004-3-57-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空发心脏病身亡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2010年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第5条:“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第13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007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第33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二、客运合同,(三)承运人应正点运输、合理运输,不降低服务标准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第291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三、货运合同,(一)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二)承运人的留置权第315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承运人的提存权第316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三、货运合同,(四)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13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四、多式联运合同,(一)概念与特征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以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旅客、货物从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收取全程运输费用的合同。1涉及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第317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318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3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第319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四、多式联运合同,(二)多式联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的赔偿。第320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21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章思考题,1简述运输合同的特征。2理解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3客运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4结合教材,简述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与救助义务。5结合教材,简述货运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6合同法货运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