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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讲 合伙企业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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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讲 合伙企业法课件.ppt

    第五讲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概述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法人制度形成之前,合伙是自然人之间联合经营的唯一选择形式。 按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二、合伙企业法的概述,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该法适用于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三、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第一,合伙人数必须两人以上; 第二,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限制性规定。其一,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军人、法官、检察官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较强的偿债保障能力,因此,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并且其出资方式也较为灵活,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略),(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其一,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纳的出资,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的增加投资或新合伙人加入的投资。其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即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其三,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即合伙企业通过生产经营以外的途径取得的财产。,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应该按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思进行。合伙财产分割。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财产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具体执行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与监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普通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进行交易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如果第三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的情形。,2普通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1)入伙的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1)退伙的种类第一,自愿退伙。其一,协议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二,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以上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法定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第三,除名退伙。是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合伙人以除名的方式强制清除合伙企业而发生的退伙。除名退伙的法定事由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发生以上事由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退伙的法律后果其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其二,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其三,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四,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3)合伙份额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1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结合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特殊普通合伙业企业的职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五、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外不能代表合伙企业。,我国目前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优势:(1)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2)设立和运营中较之公司更具有操作灵活性与商事保密性 ;(3)税收优势,(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其一,合伙人数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二,名称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其三,合伙协议要求。其四,出资要求。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五,登记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二)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 入伙的特殊规定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的特殊规定为:其一,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其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其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四)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特殊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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