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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 迎 进 入,第 五 章能源管理相关管理办法课 程 学 习,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节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第三节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四节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 第五节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节 民用节能管理办法 第七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八节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九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考试大纲, 学习目标 1、应知道、识记、理解的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的主要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的主要内容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民用节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考试大纲,2、应领会、掌握和应用的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的学习要点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学习要点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的学习要点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 民用节能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学习要点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教师导学, 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制定的比较原则,一般上讲都缺少可操作性。为了使用能单位便于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大量的与之配套的管理办法。我们精选了14个与能源管理密切相关的、有一定代表性的管理办法,以利于学员对其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对其重要知识点应能掌握和运用。,第一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第一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节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能源消耗中节能量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能源节能量的计算,也适用于行业(部门)、地区、国家宏观节能量计算的基础。 企业节能量是企业统计报告期内能源实际消耗量与按比较基准值计算的总量之差。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可选择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量、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量、标准能源消耗定额等作为相对比较的基准。,第三节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三节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第三节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三节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第四节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已于2008年6月25日经交通部第7次部务会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节约能源监督管理活动。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 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1、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2、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3、租住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 4、将公路水路节能纳入交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节能规划 5、实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和发布制度 6、制定并执行节能标准 7、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四节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有关加强节能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重点要掌握一下四点: 1、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交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和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对各类能源的消耗实行分类计量”。其中“能源计量器具”是指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在能公职的计量器具。 2、建立能源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第四节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3、制定交通用能单位能耗定额标准 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技术标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管理的有效手段。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本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并定期对用能设备进行技术评定,对技术落后的老旧及高耗能设备,提出报废、更新、改造计划”。“能耗定额”即能源消耗定额,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为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合力消耗能源数量的标准。 4、履行禁止性义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用能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交通运输用能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关注并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公布淘汰用能产品和设备的目录,认真履行禁止性义务。,第五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 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监测管理、车型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行业是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油品消费行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之一。 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按照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将道路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 1、经营性的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或者货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2、非盈利的道路运输:是指凡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企业。,第六节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 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 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节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六节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七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第七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节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的。 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第八节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源消耗量;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第八节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 (五)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节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九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第九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申请认证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3、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4、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5、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第九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使用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协议书,领取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由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或向中心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节能标志 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第九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1、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2、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3、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节能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中心报告节能标志的使用情况。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两次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之间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上述条款时,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结束后,企业向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第九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心主任批准撤消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1、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通过认证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3、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4、转让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节能标志的信誉; 5、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6、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第十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第十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4、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5、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6、认证模式;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2、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3、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认证证书编号; 5、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2、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3、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证书编号; 5、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第十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2、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3、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 4、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本 章 课 程 学 习 结 束,欢 迎 进 入 下 章 学 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