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

    • 资源ID:1534097       资源大小:42.75KB        全文页数:3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0篇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1为了规范_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1、充电站仅_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 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_物业管理处办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第九条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第二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第二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七)不得逆向行驶。第二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3按照学校创建“品质校园”的总要求,为整治校园电动车乱象,防范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秩序,现就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分类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二、工作措施。1.依法管理,凭证入校。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后方可入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由保卫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校内师生免费办理,校外服务保障人员每证10元工本费。(1)申办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须先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到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北京市牌照。(2)取得牌照后按要求带好相关材料到保卫部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3)校外服务保障如送餐、送水、送货等电动自行车,须以单位名义如送餐公司、外卖餐馆、送水站等申办,提供单位营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骑行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卡)等材料。(4)一旦发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办理假牌照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则取消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资格,永久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入校。2.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依据校园实际情况,考虑师生的合法合理需求,禁止超标和非法电动车,控制电动自行车总数,对违规车辆严格处罚。(1)校内师生员工每人限办一辆,校外服务保障单位视其规模、校内需求限定数量。事业编及合同制教职工、本校正式在册学生凭校园卡,劳动派遣及其他聘用人员须提供临时出入证、单位证明、雇佣合同。住在校园内及畅春园、畅春新园、中关新园等周边的同学除20_年10月20日以前购买的达标合法电动自行车可办证外,20_年10月20日(含)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不予办理。(2)保卫部严格监管,师生员工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电话62755110、62756110,邮箱bwbjtb163)。对在校园不安全文明行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行为进行警告教育,暂扣非机动车通行证一周;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被警告教育达2次的纳入“黑名单”,没收非机动车通行证,禁止骑行电动车入校且取消以后办证资格;校外服务保障电动自行车违规除上述处罚外,将禁止其单位所有电动车入校。(3)未来视情况,必要时将采取限定区域停放、限定行驶路线等更严厉措施。3.规范管理,安全文明。所有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1)入校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2)通行证与车辆、骑行人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3)须靠右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和自行车,骑行时不得接看手机、穿插抢行。(4)不得载人(固定座椅内可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后端载物不得超过车身30厘米(5)安全充电,在停车架或指定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阻碍道路交通。4.做好服务,减少矛盾。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尽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1)协助校内师生处理不达标电动车。对校内师生不达标、不能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保卫部将积极协调有关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以旧换新或回收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2)整理规范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对不能入校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短期内予以整理规范,未来协调交管、城管部门进行打击清理。(3)加强宣传和引导。保卫部协调宣传、学工、团委等部门,采取多种途径展开宣传,广而告之,覆盖校园内出入的所有电动车,介绍有关法规和学校的措施,赢得理解和支持。(4)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坚持严格管理,文明规范执勤。对门口不服从管理的电动车主,以耐心解释劝解为主;对胡搅蛮缠、辱骂门卫、进行人身攻击的电动车主,保持文明和克制,交燕园派出所处理。三、时间安排。1.发布公告。20_年10月10日发布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通知,公布管理方案。2.严格管理。分三个阶段:(1)保卫部自10月17日开始办理非机动车通行证,并邀请海淀车管部门前来学校为校内师生合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2)11月1日开始,禁止无非机动车通行证的校外电动自行车入校,校内师生可凭校内有效证件骑行电动车入校;(3)12月1日开始,禁止所有无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车入校,清理校园内的超标无证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_8号)等法律、规定,以及南京邮电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南京邮电大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第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二)废旧无主电动车、违规电动车清理工作;(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第三章通行证办理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含临时信息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第七条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临时信息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学生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自20_年11月22日起,不再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第八条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南京邮电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教职工、学生可用校园一卡通代替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电动车通行证。第九条校园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证期满取消校内通行权限;赛车型电动摩托车禁止驶入校园,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第十条所有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第四章行驶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三条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二)未悬挂南京邮电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京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第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第十五条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笛,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第十六条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第十七条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第十八条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第十九条校内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第二十条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对超速骑行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校园通行证;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学校保卫处将收回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五)违规行为达3次的;(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第二十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5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电及停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及停放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第二条 电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遵守停放规范,服从学校管理。(一)停放区域为校内自行车棚;(二)不得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停放;(三)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第三条 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学校电动车车棚,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二)严禁私自接线给电动车或自动车蓄电池充电;(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四)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禁止在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第五条 学校保卫、后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校内电动车进行管理,依据法规和学校制度处理违规行为。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拒不纠正,学校管理人员可实行暂扣、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等措施,必要时,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第六条 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职责1、电动车车棚管理人员要定期向保卫科、总务处反映有关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学校教职工要积极配合电动棚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严格遵守制度。3、电动车棚内寄存车辆管理必需每天要摆放划一,卫生环境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相关物品。4.电动车棚值班人员要注意棚内外的安全,保证用电安全,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防止出现问题。5.电动车车棚内的卫生和清洁工作由物业负责。6、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要每天按时到岗,经常巡查,管理好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第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进入校园的电动车。第八条 本办法自20_年 9月1日实行,解释权归学校安全保卫科。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6为方便教职工存放车辆,保证员工车辆安全,保持车棚秩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教职员工应自觉将车辆存放至车棚内,并按顺序在指定位置停放。二、停放好车辆后,请及时落锁并将随车物品带走。三、车棚内所存放车辆摆放整齐,卫生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物品。报废车辆应及时推走,不得长期占用车棚。四、车棚内空间狭小,存放车辆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现碰撞事件发生。五、电动车充电须知:1、因充电口数量有限,严禁长时间占用,充电时请按秩序停放充 电,充电完毕的电动车请及时拔掉充电器。2、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3、车棚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4、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均由车主自行负责,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章 销售管理第六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第八条 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第三章 登记报牌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并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内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第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外观、设计时速、重量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符合标准的可登记报牌。第十四条 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报牌。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第十八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予以回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也可以通过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于采取回购方式回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政府给予车主适当补贴。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二)携带行驶证;(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二)醉酒驾驶;(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第二十四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三)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_年5月20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_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鉴于校区交通资源相对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车;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摩托车。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第四条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摩托车,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二章行驶管理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关于电动车使用的安全教育。师生员工及校内从业人员应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在学校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第六条凡进入学校的电动车、摩托车,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安装公安机关统一颁发的车辆号牌。以下类别车辆禁止进入校园:(一)未列入国家电动车产品目录的;(二)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_)标准的;(三)拼装或改装车辆,车身号、电机号无法辨识的;(四)无公安机关发放号牌的电动车、摩托车,未经许可的电动三轮车,超大功率摩托车;(五)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车辆;(六)四轮低速电动车参照学校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校内施工组织单位负责对校内各施工场地进行监管,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施工人员驾驶的电动车,须从施工道路进出校门,在划定区域内行驶。第八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应当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第九条电动车、摩托车在校内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自觉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遵循靠右行驶原则;校内行驶速度电动车控制在15km/h以内、摩托车控制在30km/h以内;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不得有逆向行驶、手持物品或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第十条在校园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停放、充电管理第十一条校内所有电动车、摩托车要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充电,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建筑物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从室内拉线至室外充电;严禁将电动车蓄电池拆下带至宿舍、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充电。第十二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避免干扰,停放教学区的电动车禁止安装报警装置。第四章违章处理第十三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服从校园管理人员管理,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凡违反本规定,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对未在学校规定的充电场所充电的车辆,学校保卫部门将予暂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严肃处理。第十五条电动车、摩托车应按要求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对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以上的,将采取暂扣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如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电话:泉山校区_;云龙校区_)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话:122);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20抢救电话,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如现场变动,应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篇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

    注意事项

    本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0篇.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