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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程。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 公司住所: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第三章 股东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_出资额为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 _出资额为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会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章 董事会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 资产负债表;2. 损益表;3. 财务状况变动表;4. 财务情况说明书;5. 利润分配表。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1. 营业期限届满;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6. 依法宣告破产。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4. 清缴所欠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_年5月20日至20_年5月20日止。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万元,其中现金:_万元。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年_月_日。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程正本_份,报送登记机关_份,本企业存档_份。投资人签字(盖章):订立日期: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和_共同出资设立_公司,特制定*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_。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元第七条股东名称甲方:_,法定代表人_。乙方:_,法定代表人_。第八条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甲方出资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乙方出资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5依法转让出资权;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第二十条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的利润分配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不进行利润分配。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下一会计年的2个月内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依国家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收。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制度。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后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定,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做注销公司登记公告。第十章其它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为准。第三十七条*程经各股东方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程一式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盖章):_股东(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4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共同出资设立_ABC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第二条 公司住所: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 实收资本:_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五章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12)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_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 *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九条 *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年_月_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5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维护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程。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区_路_号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8条 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第9条 公司由_名自然人和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0_年新公司章程20_年新公司章程。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11条 *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18条 公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