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ppt
第二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词源,如同民法上的其他诸多概念的渊源一样,物权的概念也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确没有明确物权概念。一般认为,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以法律形式正式使用了物权概念,并系统规定了一系列物权。,二、物权的概念,在物权的定义中应表明对物支配的内容,学界已形成共识,而对于享受物之利益与排除他人干涉之内容,在物权的定义中应如何体现则有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三、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性或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世性。这是物权在主体上的特性。在权利的分类上,物权被称为“对世权”。2.支配性。这是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在权利的分类上,物权又被称为是典型的“支配权”。3.特定性。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性。4.绝对性。这是物权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性。物权属于“绝对权”。5.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3、种类(以所有权为视角):(1)国家: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物。 (2)集体(3)私人(4)民营企业法人(5)民间社团,三、物权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一)物权权利主体的权利:排他性支配权。特点:1、权利行使无需义务人积极作为2、只为物权权利人享有3、排他性4、公开性5、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与侵权之债权、违约之债权不同)?,(二)物权义务主体的义务:不得侵犯物权客体特点:1、义务法定性2、对物权不享有权利3、不作为性4、履行义务目的是为了权利人利益,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物,(一)物权客体的范围:1、法律规定:(1)动产(2)不动产(3)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抵押权中某些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2、学术分类:生命物、抽象物、一般物,(二)物权客体的特征,传统讲,物权客体的特征主要有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但目前,其特征已发生很多变化,传统特征已经无法概括现代物权客体的特征。我们将物权客体特征概括为:1、人力支配性2、财产性3、特定性:种类物特定化后也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三)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2、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3、融通物与不融通物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4、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金钱、农副产品等。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古玩字画。5、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6、消费物与不消费物消费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的物。不消费物是指可以反复使用,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7、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减损其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分割后价值减损的物。,6、消费物与不消费物消费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的物。不消费物是指可以反复使用,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7、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减损其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分割后价值减损的物。,8、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匹马、一本书等。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车等。9、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10、货币与有价证劵属于特种物(1)货币货币是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的物。货币为民法上的物的一种。货币为动产,但因其自身的特性,与其他动产又有显著不同。货币为具有高度可代替性的代替物。货币为消费物。(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常见的有价证券有: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债券、股票、提单和仓单。,11、物的观念的扩张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物的概念受到挑战,人们对物的观念亦发生扩张。关于物的观念的扩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无形的自然力(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这些效力是物权实现的保障。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一、物权排他效力,1、含义:即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或成立两个以上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一物不容二主”2、表现:同一物的所有权只能存在一个。善意取得而产生的后所有权消灭先前的法律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存在内容互相矛盾的两个以上物权。如以占有为内容的留置物权。同一物上可以并存数个内容不矛盾的物权。如同一物上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同一物可以并存数个内容不矛盾的抵押权。,二、物权优先效力,1、含义:物权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性,狭义上指同一物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力,广义上还包括同一物上数个物权之间的先后效力问题。2、表现:(1)物权间先设定优先: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不矛盾物权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物权优先于债权,为基本规则,但法律也设有一些例外规定,使特别规定的某些债权居于优先实现的地位。如:“买卖不破租赁”,即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三、物权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的一种,1、含义:指物权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民法通则规定也并不明确)2、限制:物权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限制。,四、物上请求权,即物权权利人权利实现遇到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 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一、物权的法定种类: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等。,二、物权的学理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而作的分类。 (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这是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不同而作的分类。(三)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这是以标的物的种类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定限物权中,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五)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根据成立原因的不同,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此系以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须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划分。,(八)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这是根据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而作的分类。(九)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物权可分为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十)本权与占有根据是否有物权之实质内容,可分为本权与占有。,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视频资料:这是谁的房子一、物权保护方法的分类1、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2、宪法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二、物权民事保护方法物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1、狭义:物权权利人之物被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2、广义:还包括物之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第十六章要具体讲),(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权请求权:物的归属和内容争议2、返还原物请求权: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且有返还之可能原物之孳息可一并请求返还。3、恢复原状请求权:物遭受非法侵害且有恢复之可能4、排除妨害请求权:物遭受非法妨害,使财产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受到影响,且被妨害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权人占有5、损害赔偿请求权:物遭受非法毁损和灭失(理应界定为侵害物权请求权),三、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理论有争议),1、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的后果:胜诉权?抗辩权?2、物权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拘束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保护,本章重点:,一、讨论与思考作业:P11二、重点问题: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物权客体的范围、特征与分类3、物权效力的种类及其含义或限制4、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5、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