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第一章课件.ppt
为什么要学建设工程法规?,引例:霞浦“1030”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案例,2008年10月30日6:30左右,霞浦县新城区迪鑫阳光城3号楼施工现场,木工班和钢筋班组12名工人,擅自开启3号楼施工升降机,准备到25层工作面作业,当施工升降机吊笼上升到第44、45标准节时(高约65米),第43至46标准节倾倒,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造成吊笼内12名工人全部死亡。经省政府组织调查,查明该起事故是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简要情况,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虚假招标、挂靠有资质施工企业的方式,非法自行组织项目施工,并在施工中私招滥雇,指派无起重设备安装资格的电工安装包括发生事故的3号楼在内的6台施工升降机,严重违反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二是有关施工、监理、安装、检测、劳务分包、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单位在承揽业务中,严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不到位,对迪鑫阳光城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自行组织项目施工,以及有关企业、单位在承揽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行政执法不严;对施工许可申请及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审核把关不严,违法审批。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逃避责任。,事故原因,经省政府省长办公会研究、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对该起责任事故39名责任人、10个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一是1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监理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二是11名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包括县政府、建设局及施工、监理、安装、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三是10名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四是对10个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责任追究,霞浦“1030”重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性质恶劣、损失惨重。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一些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基层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教育、相关监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社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严重问题,一批干部因事故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党政纪处分,教训极其惨痛,必须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应当汲取的深刻教训,建设工程学什么?,1、建设工程法规入门基础知识2、建设工程许可制度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4、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8、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施工节约能源制度9、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10、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模块1 建设工程法规入门基础知识,模块1 建设工程法规入门基础知识,1.1 法律基础知识P1,一、法的概念、特征以及作用,1、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同志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2、含义体现在五个方面:(1)、创造方式;(2)、如何实施;(3)、内容由什么决定;(4)、内容是什么;(5)、目的是什么,2、法的特征(4个),(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行为模式)。2)评价作用(判断标准)。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合同义务)。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2)法的效力层次,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2.法的效力范围,(1)法律对人的效力(2)法律对事的效力(3)法律的空间效力(4)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三、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2.法律责任的构成,(1)主体(2)过错(3)违法行为(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3.归责,(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4.免责,5.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案例】见教材(P7),1.2 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P9,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该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其目的在于:“意图创设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的要件 (4个):,主体资格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效力待定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内容合法) 无效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可撤消/可变更合同,行为形式合法 要式和不要式,一、单项选择题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 )。 A、获取民事权利的资格 B、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C、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D、处分自己权利的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 A、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 B、缔结合同的能力 C、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D、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3、必须采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行为形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称为( )。 A、规定行为 B、不要式行为 C、要式行为 D、特定行为,(回顾),(回顾),(回顾),练习题,二、多选题1、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 )以后做出的民事行为才会被法律所认可。 A民事权利能力 B民事权利 C职权 D民事行为能力 E法律规定的行为资格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 A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内容合法 D经过行政机关批准 E行为形式合法,(回顾),二、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一)本质特征:,(二)代理的关系和种类,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2、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可是口头形式也可是书面形式,,1、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2、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3、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4、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注意:,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代理权的终止,(四),思考: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是否终止?,(五)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没有委托,2、表见代理,没有委托别人但是能够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六)代理制度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某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进行了代理行为,事后才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则此代理行为应定为( )。A.不具有法律效力 B.有效代理行为 C.无权代理行为D.无效代理行为2、对于无权代理,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应由( )承担法律责任。A.被代理人 B.代理人 C.第三人 D.行为人,练习题,二、多选题1、在代理法律关系中,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 )。 A被代理人B委托人C受托人D代理人 E第三人2、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指定代理的是( )。 A法院指定一名律师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B某公司指派董事张某代理董事长签订一份供销合同 C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D法院指派小李担任某案的书记员 E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3、一般认为,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A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B对代理人的授权不明 C被代理人一般授权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E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活动,回顾,这里主要考指定代理的概念,4、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会因下列( )情形的出现而终止。 A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B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指定人取消指定 D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被代理人自己委托他人充当其代理人,回顾,(二)物权的种类,(一)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三、物权(绝对权),(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四)物权的保护,物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一)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概念,四、债权(相对权),(二)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1.得利人财产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2.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财产而没有增加。,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判断,注意,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合同之债,对等、同一类、到期,公证或法院裁决,提交有关部门,最终归国家(拒收、分立、找不到),债权和债务合为一体,如企业合并,债权人放弃债权,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如演讲等,多选题 1、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精神 E情感 2、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则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管理者负有赔偿( )的义务。 A管理者应得的报酬 B管理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C管理者的全部损失 D管理者的直接损失 E被管理者所获得的利益 3、债的发生根据,即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 A广告 B合同 C.侵权行为 D无因管理 E不当得利 4、能够导致债消灭的原因有( )。 A抵消 B混同 C提存 D免除 E债务人失踪,回顾,回顾,回顾,回顾,练习题,五、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三)诉讼时效的起算P19,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效力,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假定为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五)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现继续以前面的例子为例:,一、单项选择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 )。 回顾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2、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A.30年 B.20年 C.15年 D.10年3、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该原因消除之日起计算。此种制度称为(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最长诉讼时效,练习题,二、多选题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是()。 A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 B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E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种类包括( )。 A普通诉讼时效 B长期诉讼时效 C短期诉讼时效 D特殊诉讼时效 E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因(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A提起诉讼 B债务履行 C债务人丧失行为能力 D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E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1.3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P22,一、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国家权力机关或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或建设工程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二、法律渊源,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三、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非法人)(二)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客体(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民事权利 内容 民事义务,要点:1、自然人,(二)法人,掌握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责任),注意“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注意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要件,法律事实,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积极的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总承包将工程分包。,范围变更:规模数量发生变化;性质变更:原客体已由新客体代替。,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四)建设工程法律关系P27,四、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2、确保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