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监管政策解析课件.ppt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监管政策解析,2012.8.28,目 录,一、资产证券化起源及发展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及操作流程三、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危机四、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五、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一、资产证券化起源及发展,1、20世纪70年代美国雷曼兄弟公司设计推出的。2、在美国迅速发展。为提高住房拥有率,政府先后设立或支持Fannie mae、Freddie mac 和Ginnie mae,发行MBS.主要功能是提供担保和发行。3、资产证券化先后在欧洲、日本、台湾、香港等地扩展。4、2005年我国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试点。MBS和ABS。,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和操作流程,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资产转换为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特征:1、以资产信用作为融资的基础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构建资产池;2、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实现资产的独立。3、设计证券化交易结构,安排交易参与主体;4、信用增级;5、进行证券评级,安排证券销售;6、交付资产购买价款,完成资产的出售交易;7、资产的管理与服务 ;,资产证券化的步骤,证券化的交易架构,三、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危机,1、资产证券化成为金融危机的重要导火索之一2、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受到了重创3、各国逐渐重启资产证券化业务,但进展缓慢。,入池资产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未经充分评估和筛选。 交易结构过度利用杠杆,导致违约偿付链条较早断裂。 产品本身被复杂化和过度包装,信息披露不完全导致风险定价机制失效。监管不充分。,次贷危机的根源,资产证券化深层次原因,道德风险 资产证券化中的道德风险存在于各个方面,根本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架构。核心的原因在于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置上。 发起人、评级机构、服务机构特殊目的机构的缺陷 作为通道,而不是一个真正的交易主体,没有相应的监督,存在“被欺诈”的现实基础。 -如果现有模式不改变,资产证券化的根本风险将仍然存在,并逐步积累。中美资产证券化模式风险的区别 - 美国的贷款主要为中小信贷机构发起,其动力主要是获得发起贷款的费用。道德风险依然存在。 - 我国的贷款主要为大中型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主要是尝试创新,可能会导致另一种风险:隐含支持的风险。,四、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国际监管的新要求为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主要增加了发起人持有次级证券的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定破产隔离真实销售:风险和收益转移发起人保持5%的次级收益券(最新),五、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1、交易结构的问题特殊目的机构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同美国基本类似,但没有类似美国Fannie mae 等以国家信用进行担保的机构。存在道德风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存在发起人隐性支持的风险。其后果: 发起人资产和风险不能真实地转移,导致少提资本和拨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越大,隐藏的风险也越大。,2、发起人成为交易的实质控制人,也是风险的实质承担人。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控制了整个交易架构,包括资产的选择、证券化参与方的选择(信托公司、承销机构、评级机构)、费用的分配等,也实际上是风险的最终承担方。后果一样: 发起人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成功,必然会进行隐性的支持,从而导致发起人资产和风险不能真实地转移,少提资本和拨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越大,隐藏的风险也越大。,3、资产证券化业务结构的极度雷同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突出的问题是交易架构极度雷同,前期的问题和错误原版复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真正认识和了解,只是简单的复制。4、交易者以金融机构为主,社会投资者参与程度低,产品定价困难,交投不活跃,风险未能有效分散。5、交易环节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债券转移公告。也存在交易架构和文本过于复杂繁琐,缺乏简明性。,建议,1、建立中国特色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建立具备真正交易对手的特殊目的机构。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我国不必照搬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方式,该模式下特殊目的机构不具有真正的交易主体性质。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信托法,发挥我国的信托公司既可以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又可以成为真正的交易主体,防范资产证券化中的道德风险。而不是参考美国的模式,把信托公司仅当作特殊目的机构看待。,2、树立信托公司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地位,发挥作为发起人交易主体的作用。 为减少发起人成为交易的实质控制人也是风险的实质承担人的现象,防范发起人隐性支持的风险,建议在办法的修改中和实务操作中,树立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地位,发挥作为发起人交易主体的作用。如。资产的选择、证券参与方的选择(承销机构、评级机构)、费用的分配等。,3、加强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 信托公司必须加强自主管理能力,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视和认识,树立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核心作用。 *克服对资产证券化的神秘感;其实质是信贷资产转移的标准化。信托公司已具备足够的经验积累。 *杜绝为了尝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不计成本的心理。表现为单纯的价格竞争,最终的结果是沦为通道。 *杜绝对前期资产证券化复制参考的现象。前期的资产证券化不是标准的范本,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和误导的地方。资产证券化没有统一的模式和范本,在坚持破产隔离和真实转移的原则下,进行大胆的创新。 *信托公司具有极高的比较优势:资产证券化本质是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具有足够的法律、实务经验,对比其他机构,比较优势明显。,*可以创新的地方: 摒弃前期的交易架构和方案,自主设计。可以创新之处: 交易架构:尽量简化,简单、透明。 增 级:可以外部增级、可以内部增级,不一定非要分层。 评 级:可以需要,可以不要。定向发行。 承销商:不一定需要承销商,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承销商。鉴于规模较小,信托公司可以自行销售。 服务商: 信托公司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