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课件.ppt
,保险的基本原则,1,PPT课件,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2,PPT课件,告知,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3,PPT课件,告知的含义:指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告知的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狭义告知)(广义)投保人的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通知) 保险人的告知:条款内容及免责条款,最大诚信原则之,告知,4,PPT课件,2003年,轰动香港娱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姐大梅艳芳的陨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2004年,轰动香港保险界的传闻也与这位巨星密切相关。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巨星陨落后的遗憾:投保应如实告知具体情况,5,PPT课件,无限告知: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告知:只对询问的问题告知,询问以外的不必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形式具体做法将需要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告知的形式,6,PPT课件,告知内容:保险合同条款和责任免除 有关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 告知义务,7,PPT课件,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且不赔,过失未如实告知,故意未如实告知,退还保险费,不退还保险费,8,PPT课件,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时限:,9,PPT课件,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最大诚信原则之,保证,10,PPT课件,承诺保证: 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 确认保证: 对过去或现在某一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保证的形式,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保证家中无人时,关好门窗,上锁!,保证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工作,并检验合格,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良好,11,PPT课件,明示保证:保证内容在合同中列明。 默示保证: 不在合同列明,但是习惯默认或公认。多用于海上保险。,保证的形式,12,PPT课件,一旦违反: 保险合同失效 拒绝赔偿给付 除人寿保险,一般不退保险费,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13,PPT课件,弃权: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之,弃权与禁止反言,14,PPT课件,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一:,投保人未按期缴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人收取逾期保费,保险人弃权,保险人禁止反言,以逾期缴费为理由解除合同,=,15,PPT课件,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二:,被保人违反防灾防损,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人指示采取相应措施,保险人弃权,保险人禁止反言,以违反防灾防损为理由解除合同,=,16,PPT课件,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三:,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保险人接受逾期的通知,保险人弃权,保险人禁止反言,以未及时通知为理由不赔偿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17,PPT课件,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四:,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人请求增加保费,保险人弃权,保险人禁止反言,以危险增加为理由解除合同,=,18,PPT课件,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1998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张某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单证时发现,投保单中的 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同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19,PPT课件,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请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20,PPT课件,赵女士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她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最近五年是否曾有下列症状或体征(头痛、头晕、气急)?”栏内勾选了“无”。由于投保时赵女士的年龄已超过50周岁,因此她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在指定医院作了普通体检。体检中,医生向赵女士询问了她的身体状况,赵女士表示自己一向很健康并无头痛、头晕等不适症状。经过普通体检,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承保。 半年过后,赵女士由于头晕而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病”,事后赵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按照惯例,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调查,然而却发现原来在赵女士的病历中曾多处记载着头晕这一病症,且在赵女士投保前的1个月有过针对这一症状的就诊记录。 因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以赵女士在投保时隐瞒病症,不如实告知为由不予理赔。而赵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这一拒赔感到不满,她认为自己是通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并合格后才被承保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因为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延伸案例:体检合格与如实告知 ?,21,PPT课件,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22,PPT课件,案例三:免责条款的说明1999年11月12日,张某因患肝腹水住院,同年12月6日,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福鑫两全保险一份,保额3万。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尚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张某缴纳了保险费。2001年3月22日,张某病故。受益人张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张某投保前已经被确诊患有肝硬化等疾病,但投保时隐瞒事实,属于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吗?,23,PPT课件,案例四: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一起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过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某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疾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龚某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24,PPT课件,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某公司职员王涛(化名)先后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王涛按照双方达成的保险合同每份保险每年缴纳1020元保险费,基本保额1万元。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2002年起至2006年,王涛5年内共计缴纳保费10200元。 2006年10月,王涛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07年8月30日,王涛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2007年4月,王涛向两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7年8月9日,两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拒赔处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新保险法实施第一案,25,PPT课件,王涛原以为获赔无望,没想到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给了他希望。王涛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金,不符合新保险法设定的旨在保护广大投保人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两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判令双方的保险合同有效;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利息和原告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13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带病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已于2007年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书,告知原告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26,PPT课件,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毕也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中国人寿既没有进行保险理赔,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终止”,是保险公司自己放弃了合同和法律所赋予的在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7,PPT课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旧保险法保险利益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新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而言,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何判断具有保险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原则,28,PPT课件,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风险 3.限制损失赔偿金额,29,PPT课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 2.期待利益 3.责任利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抚养、赡养、扶养;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条件:1.可用金钱计算 2.合法利益 3.确定的利益,30,PPT课件,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要求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在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31,PPT课件,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与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竟遭遇车祸而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受的合同权利。思考:1、投保人夏仲青对被保险人邱小眉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他能否为邱小眉投保寿险?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你认为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给付责任?,案例五: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夫妻”投保出险后索赔遭拒审理案,32,PPT课件,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方商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村灯具厂只要他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为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由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间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被人盗走。村委会获悉后,立即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25万元。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了福特车为谁所有、被谁租用、由谁投保,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思考:对这辆福特车,究竟谁具有保险利益? 村委会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村委会是否具备这份保险合同主体的资格? 你认为,应采取哪些投保方式,才能使这辆福特车得到保险保障?,案例六:非轿车所有人和租用人的第三者投保资格审定案,33,PPT课件,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第三节 近因原则,34,PPT课件,单一原因属承保风险赔多个原因都属承保风险赔多个原因有些是承保风险,有些不是承保风险? 互相独立的原因 连续的原因 新的原因插入导致连续中断,近因原则的运用,35,PPT课件,都是承保风险赔 互相独立的原因 有承保风险,也有除外风险赔承保风险 造成的损失 无法分清不予赔付或比例赔付 最初的原因是承保风险赔 最初的原因不是承保风险不赔 新介入近因属承保风险赔 新介入近因不属承保风险不赔,近因原则多个原因造成损失,连续的原因,新介入导致因果链条中断,36,PPT课件,广东某市果品公司于1992年2月20日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菜市某单位一车皮广东蕉柑,计15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运抵目的地。卸货时发现,左侧车门开启了0.65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车门处的 保温条撕开长1米、宽0.65米的口子。卸货后清点实有货物 1437篓,被盗63篓;在实收货物中还有170篓被冻损(经查实,该地区本月17日至22日的最低气温均在零下十八度左右)。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给以赔偿。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被盗的货物63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170篓,认为造成该17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蕉柑运输中被盗案,37,PPT课件,案例:多种原因同时发生的近因判断 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和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问:近因是什么?怎么赔付?答案: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分别计算,且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赔偿;第二批货物的损失结果也难以区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所以第二批货物得到赔付。,38,PPT课件,案例:多个连续具有因果关系的近因判断 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浸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烟草变质的近因是什么?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打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劫。玻璃损失的近因是火灾还是暴徒抢劫?,39,PPT课件,案例:多个连续具有因果关系的近因判断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因打猎时不慎摔成重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还是肺炎?保险公司是否要赔付?,40,PPT课件,案例:新介入导致因果链条中断的近因判断 李某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一天李某骑车被汽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李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请问李某死亡的近因是什么?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41,PPT课件,日本冲绳的川口淑子(购买了人寿保险)乘坐丈夫的丰田轿车去百货商店购物,中途不幸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卡车撞伤,颈椎也受到伤害。神经受损导致长期头痛、失眠健忘、四肢麻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卡车司机负完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后,川口淑子因再也无法忍受伤痛后遗症的折磨,留下遗书后服毒自杀。其丈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以自杀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川口淑子是两年内自杀为由不予理赔。请问保险公司做法是否正确。,案例:交通事故后自杀案,42,PPT课件,A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受重伤,经抢救后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致使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其右下肢血流不畅,进而导致败血症感染,形成肌肉坏死。A遵医嘱被迫锯腿以求保住生命。但手术后并未阻止败血症进一步感染。因为A交通事故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术后败血症感染更加重了肝功能不全。A在经受病魔折磨的情况下,最后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和心脏功能衰竭以及败血症并发,于事故发生一年半后死亡。请问A死亡的近因是什么?,案例:肝病患者被撞死案例,43,PPT课件,作业:1998年8月12日,吴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一年。1999年5月8日,吴某被车撞伤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颅慢性硬膜下出血,9月20日死亡。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为慎重,保险公司查阅了吴某的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1999年5月8日因车祸受伤住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日,吴某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肝硬化晚期,转内科治疗。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请判断:吴某死亡的近因是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44,PPT课件,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案例阅读:保险理赔要正确 理解近因原则,45,PPT课件,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案例阅读(续),46,PPT课件,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设置上述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因此,对于此条规定应当作目的性缩限解释,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形下,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死亡可能导致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实施自杀行为的,才属于本条规制的范围。 本案虽较为少见,但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颇有借鉴意义。本案体现了近因原则和法律解释原则在理赔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对于保险事故的原因不能凭表面理解,应当依据近因原则深究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不可机械套用,轻率地得出结论,应当尽量探求其立法本意。同时,本案还提醒保险公司,若想免除此种保险责任,应当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在责任免除一节中尽可能地列明各种细节,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使投保人充分理解其含义,将潜在纠纷化解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案例阅读(续),47,PPT课件,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 二、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 2、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如医疗费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48,PPT课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以上三者以低者为限。,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49,PPT课件,超额保险中超额的部分重复保险分摊代位追偿扣除残值全额按保险价值支付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权利归属保险人,避免被保险人额外受益的措施,50,PPT课件,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定值保险,51,PPT课件,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重置价值保险,52,PPT课件,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53,PPT课件,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54,PPT课件,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55,PPT课件,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被保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代位的范围,56,PPT课件,第三者: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是,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的范围,57,PPT课件,1、委付: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交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的行为。用于海上保险。 2、委付的条件:推定全损;不附条件;须经承诺。 3、委付的效力:委付成立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利益、义务全归保险人所有。,物上代位之委付,58,PPT课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进行赔偿以后,受损标的的余损价值应归保险人所有。 具体做法:将残值从赔款中扣除,保险标的仍留给被保险人。,物上代位之残值的处理,59,PPT课件,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投保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也有此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60,PPT课件,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总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情况1:一车主将其价值20万的私家车分别到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在A投保5万,在B投保6万,在C投保7万,均投保的是车损险。情况2:一车主将其价值20万的私家车分别到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在A投保10万车损险,在B投保6万第三者责任险,在C投保10万车损险。,61,PPT课件,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62,PPT课件,计算:某投保人先在A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40万元,而后又到B投保60万元,最后在C投保70万元。损失60万,请问在不同计算方式下各家公司的赔偿金额。,63,PPT课件,2000年2月20日,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请问张先生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案例:第三领域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64,PPT课件,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各10万元和4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有合格驾驶执照,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赔付了张某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的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打捞人王某,打捞人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定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试分析此案得出结论。,案例二:关于物上代位原则案,65,PPT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