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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及义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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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及义务课件.ppt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理解权利与义务为什么是法的核心问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解和熟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形成正确、系统的权利义务观念。,本章的重要性(其他章节的关系),法的特征之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无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侵犯权利、违背义务法律责任:对侵犯权利、违背义务行为给予的不利后果法的制定:确定权利、设定义务法的实施: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落实,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难”。权利和义务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演进的凝结,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念,在古希腊思想家处没有直接议论权利的词句,但他们谈及正义、正当的讨论已涉及权利的内涵“罗马法学家没有表达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专门词汇”(奥斯汀),在罗马法中,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jus”有四种意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人有出卖自己所有物的权力;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即使它触犯了别人的审美感;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17-18世纪:资产阶级“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与“天赋人权” (rights-in-born) ,“权利”、“人权”(human rights)作为上帝或者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传播。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为不可转让的权利。近代以来英语中的right的含义及常用的表达: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天赋人权(right-in-born)、人权(human right)总之,权利被理解为一种自然的、天赋的权利,并相继写进宪法性文件。,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美国分析法学家 霍菲尔德(WesleyNewcombHohfeld 18791918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换句话说,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这样四种情形下享有权利的:,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果愿意,可以蓄胡须。,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若无相应的义务,便谈不上享有权利。霍菲尔德还找出了同以上四类享有权利的情形相对应的承担义务的四种情形。与“要求”相对应的义务是“职责”(duty)。如发放养老金的机构担负回应“要求”养老金的职责;司法机构担负受理“要求”的职责。如果无人担负这类职责,提出“要求”的权利就不存在。,与“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利(no-rights)。如一个人享有蓄胡须的自由权利,其他人就无权干涉他蓄胡须。与“权力”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责任”(liability)。如证人作为公民有“责任”回答警察的提问。如果否认这种“责任”的存在,就否认了“权力”的权利。与“豁免”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能”(disability),如国家军事机构无权迫使某类宗教人士服兵役;司法机关无权追究议员在议会里的发言。,霍氏归纳的以上四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权利 义务要求职责自由无权权力责分豁免无权,霍菲尔德在描述享有权利的四种情形即要求、权力、自由及豁免时,还描述了与这四种情形“相反”的四种情形。与“要求”权利相反的是“无权利”(no-rights),如退休老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有关机构发放老年抚恤金,但如果一个人不是退休老人,他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资格,算作“无权利”。与“权力”、“权利”相反的是“无权能”(disability),如你不是警察,就没有权利迫使证人回答提问。,与“自由”权利相反的是“职责”(duty)。如一个公民可能有蓄胡须的自由,但一个士兵就不享有这样的自由权利,因为按照军规,他作为士兵负有每天刮脸的义务,这是“职责”的要求。与“豁免”权利相反的是“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负有的某种责任或义务是不可推脱的,你就不享有免除它们的权利。如议员在议会内发言可以不承担不得诽谤的责分(特权),这是作为公民的“责任”。,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正 反要求权无权利权力权无权能自由权职责豁免权责任,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P136注释)利益;广义的法律权利,即利益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其他人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这可以称为狭义的法律权利;法律权力;自由权,即法律不加限制的情况;指什么是正义的。,相比之下,“义务”概念较薄弱,主要讨论宗教义务和道德义务。法律义务成为 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霍布斯是把权利与义务对立,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20世纪50年代后,以英国法学家哈特、米尔恩、迪亚斯等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对义务概念进行了卓越研究,强调义务概念中的“应当”而不是制裁要素-从分析“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一)传统的法家对法律功能的阐述众多隐含了权利义务的观念。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个法律中,刑法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刑律是最基本的法律,民事、行政与诉讼等方面的法律都围绕刑律,甚至法即是刑。在这一点上,中国与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民法法系以及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有很大差别。正因为整个法律以刑为主,私法处于依附地位,所以,狭义的权利一词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及法学中,就成为罕见的甚至不存在的词了。,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定分止争”,汉代以来: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示贵不骄”论;一些与狭义的权利与义务类似的词。例如,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大意是:一个兔如果“名分”不定,众人就会去争夺它。反过来,很多卖兔者的兔,由于名分已定,坏人也不敢去取。法律的作用,即定“名分”,也即后代法律意义上权利和义务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 实质就是要明确权利义务的界限,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或消除利益冲突,(二)近代西方法律思想、权利观念传入我国后,我国权利思想的发展:1.民国之前,主要是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思想家的译介。2.民国建立,孙中山提出了由中国特色的权利理论并法律化。3.五四时期,“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之思潮的产生。4.80年代初,“法学研究应以权利、义务为研究对象”观点的提出。5.80年代后期以来,一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说”。,第二节,权利义务的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学的核心范畴 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范畴。例如化合、分解等是化学的范畴;商品价值、抽象劳动等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接近于我们常说的“概念”。范畴又解为:类型,范围:汉字属于表意文字的范畴。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一)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 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可被认为是侵犯权利或违背义务导致的第二性义务,(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各部门法与权利和义务的联系紧密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责行政法、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不是授予权利,是对严重侵犯权利、严重违背义务行为而设定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第二性义务),其目的是保护法律权利、使法定义务得以履行,(三)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立法 执法守法 司法 法律监督,(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通俗理解:人类借助于法所要实现的愿望、追求,或人们期望法所达到的目标,例如实现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等等。前资本主义的法:以义务为本位,以建立和维持秩序 现代社会的法:以权利为本位,赋予人们最大的行动自由,价值取向不限于秩序,还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领域。,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学说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定能力说、可能说、规范说(标准说)、选择说(意志说)资格说:可以行动、占有、享受的资格,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对应“不可以”。主张说: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性的主张;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是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自由说:法律允许的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利益说: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法力说: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的法律结果所应受的影响。可能说: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规范说:法律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的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则是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求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选择说: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权利的基本含义,包括,自 由,资 格,主 张,利 益,中国学界通说权利义务的定义:,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条举例: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权明确规定公开审理权隐含规定,三、权利义务的特点(一)权利的特点第一, 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者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第二, 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意志、价值观和根本利益的体现;第三,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一定的界限。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第四,都是工具而非是目的。权利是为了保护(或获取)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第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权利的结构(构成要素)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自由权权利人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权利请求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权利诉权,(二)义务的特点第一,义务由法律规范所确定,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限制。第二,义务具有不可选择性。义务的承担者不得自行放弃或拒绝履行义务。第三,义务与利益相联,一般情况下,义务意味着对义务人的不利。第四,义务与权利相关联,义务的设定是为了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第五,义务的承担和履行有一定的界限。没有无止境的义务。,义务的结构: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一、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1.分类标准:存在形态2.举例:宪法规定的诸多权利、买卖先问亲邻、选举权,二、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1.分类标准:重要性、抽象性的不同2.举例: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部门法规定的表现为宪法权利的具体化的权利基本权利“不证自明的权利”,即人权范畴中已由法律赋予或提供保障的那部分权利。由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如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选举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民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普通权利基本权利以外的权利。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例如: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狱管理权、罪犯教育权、高等院校学生的接受高等教育权、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专有权。,三、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分类标准:对人效力的范围不同一般权利和义务,又称 “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一般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权利内容:财产所有人自主决定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任何人不得侵犯。,特殊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或者“特定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人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对人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对借款人的权利、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四、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也可表述为原有权利与义务和救济权利与义务,或原生权利与义务与派生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有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1、直接由法律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缔结合同的权利,等等;2、主体通过积极活动而创立:合法契约中双方的权利、夫妻关系中双方的权利、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被录取的权利,等等,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合法契约中双方义务等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等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返还非法获得财产的义务、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等等,五、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分类标准: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实现方式上行动权利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行动权:选举权、劳动权、言论自由权、刑罚执行权消极义务:不得做出侵犯行动权主体权利的义务接受权:被选举权、获得报酬权、罪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积极义务:国家提供公正、透明的选举制度的义务、佣工者支付工资的义务、监狱干警公正执法的义务,六、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个体权利: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等 集体权利: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学位授予权、教学管理权、学生管理权等国家权利:审判权、检察权、外交权等人类权利:环境权、和平权、发展权,七、公权利和私权利(权力和权利)(扩展教材内容)分类的意义:正确认识和行使公共权力。二者的具体区别:主体不同: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他社会集团的管理者)/公民个人目的不同:满足公益(大社会及“小社会”)/满足个人需要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力”(强制或管理)/“利”(公民个人对利益的选择和追求)行使的自由度不同:不得放弃和随意转让/一般可放弃或转让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受权利制约,48,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不可能独立存在和发展。如:利益/负担;主动/被动;自由/强制;权利和义务各以对方为界限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相互贯通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及相互转化。,例1: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对方的义务和权利为存在条件例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以国家的义务和权力为存在条件 例3:劳动、接受九年制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公权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特定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等值;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互相包含。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反之,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50,51,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体现价值目标并由义务去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而由义务提供确定指引,义务有助于实现秩序而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不同时期以谁为本位会构成不同法律模式,即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前资本主义(古代)法,注重秩序价值,以义务为本位现代社会的法,注重自由价值,以权利为本位,52,权利本位的法(或者说社会)之特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为目的,义务为手段;法无禁止即为自由(权利);法律对权利的限制仅以防止损害他人权利为目的;享有权利应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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