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新)课件.ppt
1,法律与生活 教师:杨廷文,2,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前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3,2010年10月16日晚9时40分许,河北大学轿车疾驶而过,撞飞两名女生,撞人后司机不管不顾,扬长而去。 肇事者在撞人后没停下来,而是开向馨雅楼接女朋友。接到人后,竟扬长而去,在校门口被拦截。令人震惊的是,肇事者在被拦截后态度嚣张,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据了解,被撞的两名女生都是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大一新生,分别为陈某和张某。17日下午5时许,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伤者张某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李启铭案案情:,4,2011年1月30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对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作出一审宣判,法庭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法院判决结果:,5,药家鑫案:,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年10月20日,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嫌疑人药家鑫,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6,山东东营市原副市长被判死缓 从文雅教授变巨贪,2010年12月18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高院已对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2186万余元、贪污98万余元、挪用公款1650万元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判处陈兴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农家子弟大学教授副市长巨贪。陈兴銮的人生和仕途轨迹,再次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为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7,苹果公司承认137名中国供应商员工因污染致残,苹果IPad、Iphone正在中国热卖,但137名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却因暴露在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苹果公司15日发布2010年的供应链管理报告,首次公开承认中国供应链致残员工。,8,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车损险中的 投保人“无过错不赔,有过错赔偿” ,违反了公平原则,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实务中,投保人以此为由起诉,几乎都胜诉。,9,开学时咨询的几个民事案件:,一学生家长刚到打工地点,到超市买东西就摔为8级伤残,问用人单位和超市是否该就此负责?一学生家长叫公司派车来接其雇员,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死4伤。谁来承担责任?一位老师的女儿死亡,问能不能分女儿女婿买的而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子?一位老师丈夫去世,生前为帮儿子还债已将房子抵押给儿子的债权人,现在债权人要卖房子,怎么办?,生活离不开法律!,10,法,内国法,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法律部门),一、法的分类,11,民商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二、实体法与程序法,12,1、民法通则、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 2、物权法、合同法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4、侵权责任法 5、婚姻法继承法 6、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公司法 9、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10、部分行政法律、法规,三、生活中容易涉及法律:,13,物权法 涉及生活中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的法律,14,物权法的结构:,物权法,总则,物权的概念、分类、原则、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有权,权能、征收、征用、种类、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共有、取得,(定分止争),用益物权,(物尽其用),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15,引例1: “一房二卖”,房产归谁?,甲将自有房屋一套作价50万卖与乙, 乙支付价款后搬入该房居住.一年后,由于房价上涨,甲又将该房以60万的价格卖与丙,并与丙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该房屋,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是该房的房主,乙、丙就该房的所有权发生纠纷。,问:该房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16,引例2:动产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甲将自有的手表一块以200元的价格卖与乙,甲当即将手表交与乙,约定5天后,乙支付价款。2天后,丙表示原以250元的价格购买该表,甲要求乙返还该表,乙拒绝归还手表但愿意付款200元,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问:乙有无义务退还该表?为什么?,17,两个基本概念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18,物权法的原则,一、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应处于平等地位、遵守相同市场交易规则,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时常秩序。,19,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 如:传统中的“典权”不属于物权的种类。 而违背物权内容的规定,无效。 (如未交付的质押、应登记的抵押而未登记、 已归还的留置、流押(质)规定) 上述案例由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为什么物权要法定?而合同却可意定?,二、物权法定原则,20,(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含义 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开表明物权的状况。 2、公示的的原因和目的 原因:在于物权的对世性。 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和维护交易安全。,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问题,为什么债权不需要公示?,21,(1)占有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的方法,交付是变动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购买机动车要注意的问题: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3、物权公示的方法,22,(2)登记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变更是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3、物权公示的方法,23,24,关于登记的几个问题: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方法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5,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26,(3)物权法规定的其他公示方法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处分上述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3、物权公示的方法,27,购买商品房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及产生原因防止“一房多卖”的方法是要尽快到有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商出售预售房(期房、楼花)所要求的“五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8,商品房“按揭”是怎么回事?,问题:,29,1、房产商恶意欺诈,双倍赔偿 2、到期不办房产证可索赔 3、销售广告为商品房合同要约 4、合同无效准许解除按揭 5、撤迁户优先补偿安置房 6、商品房质量差可解除合同 7、商品房合同不轻易确认无效 8、包销商也要参与纠纷诉讼 9、房屋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10、房子缩水3%以内不能解除合同 11、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0,(二)公信原则,1、公信原则 指交易相对方因按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交易而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效力。 2、设立公信原则的目的 在于保护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31,3、公信原则的内容 (1)动产占有人和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动产和不动产的真正的权利人。 (但有足够证据,也可以推翻) 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但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情况。 (2)法律保护信赖依据法律进行公示的交易相对方。,32,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公信原则的体现善意取得制度,问题:不知情而购买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33,四、区分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将一项商品交易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交易合同的行为是债权行为,而当事人按交易合同进行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行为为物权行为。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4,设立区分原则的意义: 过去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区分原则的规定,当事人进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行为)后,由于没有过户登记(物权行为),而判合同无效,这是不公平的。现在按区分原则,即使没过户,买方不能取得房屋,但买卖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从而维护了守约方的利益,这样更公平合理。,35,五、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数个所有权或数个内容上相互矛盾冲突的他物权。,36,住宅楼中“一物”的最小单位是“套”,一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 案情回放索先生与张女士于2005年3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房屋。 此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一套两居室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付索先生房屋折价款。,北京法院首次以案详解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37,物权的种类,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完全物权。只有取得了所 有权才能对物充分行使支配权。为什么人们要买房,而非租房?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所有权,38,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39,40,三、担保物权(担保法),担保的目的: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担保的种类:(抵押、质押和留置为担保物权) 抵押在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不转移占有。登记与不登 记的情况。 质押在动产上设立,要转移占有才能生效。 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法律关系。 定金定金罚则,4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可以改的要注意核实相关房地产项目的权属证书和许可证的填写认真核对所购商品房的具体情况重视履行过程中规划或设计变更的后果约定有实际作用的违约金条款注意房屋交付条件和周边配套设施的状况广告和楼书的内容在合同中有体现吗?合同的附件也要重视,42,收房要注意什么?,注意入住通知书面审查交付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实测面积数据认真检查房屋的实际情况房屋有质量问题要考虑是收还是不收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怎么办除房款外,还涉及什么费用: 在交易过程中,交印花税:房价款的万分之五。 入住过程中要交物业管理费。 在申办产权过程中的费用:登记费:0.3元每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4元/本;印花税:5元/本;契税:普通住宅交纳房价的1。5%;住宅公用部分共有设备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43,什么二手房不能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公房房改或集体建房过程中取得的部分产权的房屋经济适用房或政府限制上市条件的住房涉及共有产权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涉及查封或被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房屋已经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子有争议的房屋交易要谨慎涉及出租的房屋要注意:一是要注意“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是要注意“买卖不破租赁”。,44,怎样购买涉及银行抵押贷款的二手房,涉及贷款的房屋是可以,但过户受到限制涉及抵押贷款的二手房如何过户? 解决还贷解除抵押。方式包括; 1、卖方自筹资金 2、买方先付全部或大部分贷款给卖方 买方风险大。 3、是通过银行办理转按揭 买方、卖方、银行三方签转按揭协议。买卖双方 都比较安全。 4、通过中介等第三方提供垫资等帮助完成解除按 揭。,45,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46,1、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成一致意见 3、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与格式合同的关系。),二、合同的成立 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合同关系,47,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三、合同的条款,48,对方是谁,你知道吗? 案例: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合同的形式:通常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1、口头合同有约束力吗?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但风险比较大;不要轻易相信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未落实到书面上不可靠。 2、公证了的合同就一定有效吗? 公证了的合同能产生什么法律后果?,49,1、有效合同 有效的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的效力,50,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房屋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51,3、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 。 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是否追认,若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 案例1:初中生写欠条,被判无效。 案例2:未经女儿同意母亲代为买房,合同被判无效。,52,4、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 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变更或撤销权。若变更或撤,销,则行为无效;若不变更或撤销,则行为有效。但变更或撤销的期间为1年,过此期间,则不能再变更或撤销。且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53,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五、合同的履行,54,1、构成要件 (1)有违约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迟延 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预期违约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六、违约责任,55,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 重做、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 问题: 1、没有约定违约金能主张违约损失补偿吗? 2、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难支持。 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什么关系?,56,(一)含义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一、侵权民事责任,57,(一)损害事实 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它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积极损害(既得利益的损害)与消极损害(可得利益的损害)。,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8,王某为结婚购置一套新房,由某房屋装修公司为其装修。即将完工时,王某去新房看看装修情况,打开房门,看见该装修公司的一个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当场晕倒在地。后经法医检验,死者死亡时间已达7天之久。事发后,王某找到装修公司,认为公司的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使其遭受到了重大的精神损失,自己经常做噩梦,不敢去刚装修好的新房,而且其女友声称坚决不会在死过人的房屋内结婚。他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装修公司购买该房,支付相应价款由其另外购置一套房。但装修公司坚决不同意,认为王某并未遭到损失。,案例:王某诉某装修公司换房案,59,法院判决认为,装修公司的油漆工在进行装修时吊死在新房内,并未对王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并未受到任何损害,装修质量也符合要求,于是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只是象征性地给予一定的经济抚慰。,【审理结果】,60,本案中,要求王某就其遭到重大损失的事实进行举证,实在有些勉为其难。但就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王某所遭到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事。电视台记者就该案对公众进行采访时,大多数人都认为房屋的损失是非常明显的,这样的房屋是不值钱的,还有人声称即使不出钱,也不愿意居住。为什么人们不认同法院的裁判? 其实,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只不过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王某的房屋是否遭到了重大的损失。法官忽视了社会生活经验,从物理属性上认为房屋功能并未遭到损害,因而房屋的价值也就没有受到影响,这样的认定是违反人们生活常理的,法官的裁判犯了超越时间、空间的错误。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违背社会经验常识而认定事实并据此作出的裁判,当然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也缺少公正性。,【评析】,61,案例:出售“凶宅”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买受人可否退房?,62,2007年9月,在成都工作的李先生通过中介,以31.8万元的价格向刘氏夫妇买了一套房子。当李先生付清房款进屋装修时,邻居大妈却告诉他一个惊人的消息。2004年间,就在这套房子里,刘氏夫妇的儿子将一名到他家做客的10岁小女孩杀了,还残忍地将她碎尸后藏在屋顶的水箱边。 李先生多次找卖家夫妇商量退房,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告上法院,要求退房。刘氏夫妇在庭上表示,他们无法理解李先生的感受。他们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买卖过程中,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他们认为,自己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李先生,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该房的买卖完全合理合法。,63,今年6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公开宣判,卖家刘氏夫妇违背诚信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该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退房、卖家夫妇退款。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当前的房屋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住宅,虽未在实物形态上受损,但已因人们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的凶杀碎尸案,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卖家夫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告知李先生这一事实。,凶案致使房屋贬值 卖方被判欺诈,64,(二)违法行为 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包括违法作为与违法不作为二种形式。前者指行为人不应为且能不为而为,后者指行为人应为且能为而不为。(三)因果关系 当行为人的行为仅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5,(四)过错 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的故意或过失心态。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人以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 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采严格责任的,仍以侵权人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采无过错责任的,不需要本条件。,66,1、共同过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致他人损害。 共同过错情形下,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则应根据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2、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依当事人各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在一般情况下,过错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又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些特定的情况是:,67,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2004年)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案例:,68,考点:侵权的一般原理 讲解:赵某作为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赵某在安全下车后身体受到伤害,公交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售票员因个人私怨使得赵某身体受到伤害,并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动手的行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这些行人听到有人喊“打小偷”,没有认清事实,就将赵某扑倒,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赵某身体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题考查合同法和民法的一些原理,但在题目设置时“耍了点滑头”“赵某已经下车”,因此售票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这点被很多考生忽视了。,答案:C,69,三、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侵法2631条),免责事由,正当理由,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自助行为,5、受害人的同意,外来原因,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4、意外事件,注意免责范围的大小,70,归责原则即确定责任归属依据的法律准则,是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基础。(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指侵权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所谓过错,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对于举证要求,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71,(二)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对于举证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72,1、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 2、医疗行为致人损害; 3、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仅适用于产品销售者,若销售者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可免责);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若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 义务,即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可免责; 5、物件致人损害的,包括: (1)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 (2)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 理瑕疵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严格责任适用于下列特别侵权行为,包括:,73,(三)公平原则 1、概念 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关于举证,由当事人双方举证。,74,(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 即惟在所有人、管理人确已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成立时,才依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行为并无不当的。“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公平原则适用于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包括:,75,(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 关于举证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76,(1)职务侵权 (2)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免责事由仅有一种:能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责; (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免责);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能证明是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免责); (5)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仅适用于产品制造者,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免责);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免责事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 (7)雇员侵权或雇员工伤时的雇主责任(仅适用于雇主),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特别侵权行为,包括:,77,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案例:,78,考点:公平责任原则 讲解: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李某患有癫痫病属于偶发性疾病,在发病时应视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并无过错;6岁儿童路边玩耍,也属于无过错。因此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B、D项入选。,答案:B、D,79,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二、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 (一)法人、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后,国家机关职务侵权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此条文只起原则性指导作用。,特殊侵权行为,80,产品责任是指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产品责任,81,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2002年)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 担违约责任,案例:,82,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须致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须受害人受有损害; 3须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与致害人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 业之间有因果关系。,(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83,(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的损害非由自己的故意所致,致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致害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致害人则不承担责任。 (2)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设施产权人惟一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具体表现为: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弓l起触电事故;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参照以上规定处理。,注意:,84,原告刘有祥之子刘丰民与其妹夫杨保生乘列车从洛阳至广州,第二天到站时不见刘丰民,后于郴州车务段发现刘丰民的尸体。两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认为是死者自己跳车,但无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予以人身伤害赔偿。,案例: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案,85,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死者为跳车身亡,所以推定为坠车事故。洛阳列车段作为直接承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有祥在请求赔偿的同时,还有权请求给付保险金。旅客死亡的,保险金原则上由出事地点附近之车站给付。所以,应由郴州车务段支付保险金。一审判决被告洛阳列车段给付原告刘有祥赔偿金人民币349万元,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郴州车务段给付原告刘有祥赔偿金人民币5 100元。被告洛阳列车段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洛阳列车段给付被上诉人刘有祥赔偿金人民币4万元,郴州车务段给付原告刘有祥保险金人民币2万元。,86,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人污染环境; 2受害人受有损害; 3加害人污染环境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环境污染致人损害,87,注意: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依有关特别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力; (3)第三人的过错; (4)受害人的过错。,88,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人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的施工人; 2加害人违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 3受害人受有损害; 4加害人违反注意义务之不作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89,注意: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妥当地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是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90,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lO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例:,91,1归责原则: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六)物件致人损害,92,2适用范围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93,3免责事由 (1)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 可免责; (2)不可抗力,也可免责; (3)受害人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 除责任。,94,2001年5月11日,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后送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9万元,同时,郝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公安机关经过侦察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无法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在此情况下,2001年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外,其余20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排除仍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他们共同赔偿郝某178233元,每户赔8101.5元。被告不服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高空抛掷物致人伤害案,95,原告王烈凤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突遇大风把护路树吹断,将马学智的头部砸中,后马学智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此路段的护路树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的护路树被虫蛀枯死已三年之久,在上级批文采伐后被告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了这次事故。马学智之妻王烈凤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害马学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案例: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96,一审法院认为,依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对马学智的死亡提不出没有过错的证明,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19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 造成马学智死亡的损失。被告因其过错造成了马学智的死亡,并无免责事由,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赔偿原告王烈凤生活费7 020元,丧葬费5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死者医药费1423元。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97,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要件有: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为动物加害; 3须受害人受有损害; 4须动物加害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98,注意: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免责事由包括: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3)其他,如受害人同意。,9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案例:,100,答案:C 考点:动物侵权责任 讲解: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