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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分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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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分论ppt课件.ppt

    民事权利的法律保障(民法学),第三编 物 权,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占有,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一章 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以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含义如下: 1.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 2.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绝对权) 3.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世权),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和对人权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3、物权是独占权和排他性权利,债权则不是4、权利设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主要是合同自由原则5、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直指行为,间接涉及物 6、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无期限,而债权是有期限的*7、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没有*8、保护方法上,物权为物上请求权而债权为债权请求权,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一、所有权与他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民法学上物权的类型,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一、法律规定二、客体的范围三、物权客体的特点,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物权法定原则(2001年法硕名词解释),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等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规定。,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三、公示、公信原则,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上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一、物权法保护概述二、物权的民法保护分类三、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1、不同部门法的保护 宪法、行政法、刑法等2、民法上的保护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3、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一、 物权保护概述,1、是否借助他方保护为标准 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2、以物权保护的请求权为基础 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3、以保护对象为标准 所有权保护和他物权的保护,二、 物权的民法保护分类,请求排除妨害,请求防止妨害,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赔偿损失(债权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三、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第三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二章 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二、物权的变动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一、 物权的变动概念,概念: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相对的消灭是指物权的转移。,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创设和转移)。,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严格讲不包括主体变更),二、 物权的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民事法律行为 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1、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物权的影响; 2、因征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合法建造房屋、拆迁住房等事实行为; 5、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一、概念二、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一、变动模式二、交付的特殊方式(观念交付),第三节 动产物权变动,一、概述二、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三、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四、登记机构的责任,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三章 所有权,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财产共有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 相邻权,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三、所有权的取得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五、所有权的分类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主体是所有人,是具有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客体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支配性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具有法定的财产权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权能),占有 积极权能 使用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收益 处分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财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处分权,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所有权的积极权能财产(以占有为例),占有权,所有人占有(本权占有) 占有权 有权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 无权占有 恶意 *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请求侵权赔偿消极权能 返还原物请求权 行使物上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防碍请求权,所有权的限制,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三、 所有权的取得,(一)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二) 劳动生产、收益(三) 征收(四)善意取得(五)添附(六)遗失物的拾得(七)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劳动、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漂流物,三、 所有权的取得,天然孳息,孳息,法定孳息,(二)劳动生产、收益,特征,概念,(三)征收,(四)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 物权法106条规定:,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条件:,1.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损失,表现为侵权之诉: (1)货款返还给原权利人; (2)若贱卖,负责补足差价; (3)赔偿原权利人的其他损失 4.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自由处分,善意取得的效力(物108条),混合,附合,加工,(五)添附,维持现状,共有关系,恢复原状,各归其主,维持现状,使新物归一人所有,添附物的归属:,(六)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107113条:,(七)拾得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埋藏物、隐藏物: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物权法第114条: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货币 所有和占有一致的原则。 无论善意还是恶意一旦占有即取得所有权,所以对于不该占有的而占有了,不能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行使,(一)所有人直接行使(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一)消灭的原因1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2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消灭3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二)消灭的后果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五、财产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4557条),集体所有权(5863条),社会团体所有权(69条),私人所有权(6466条),法人所有权(68条),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请求确认所有权(第33条),请求返还原物 (第34条),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第35条),请求恢复原状(第36条),赔偿损失等(第37条),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五、准共有六、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二节 财产共有,共有与公有,一、共有的共有概念和特点,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共有,1.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 2.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3.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4.在内容方面,包括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份额或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则承担连带债权和债务。,共有特征,共有财产关系产生的原因,共有形式及产生原因,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形式,法律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二、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不是分别所有。,二、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共有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按份共有人依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 4.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承担责任。,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 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权利和义务 1.各共有人对内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无效(有争议: 民通意见第89条、合同法第51条)。若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3.共同共有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按协议,无协议一般等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财产被分割后,如财产属于整体或配套使用,一方出售,他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的形式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4、关于合伙的共有性质,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物权法102条:,准共有,物权法105条:特点:,四、 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财产分割的原则 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法律、遵守合同的规定。 2.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二)分割的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分割,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三、共有权四、管理权,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和共同关系所产生的管理权。物第70条。,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特点如下: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 2、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应当居于核心地位; 3、客体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点如下: 1、完全的物权,是其他权利产生、存在及行使的前提和基础; 2、专有权人转让时,其他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行使时不得滥用,损害他人权利,二、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其特点如下: 1、共有权的主体人数众多、客体广泛; 2、共有与专有部分不可分离; 3、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4、按份共有人按“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三、 共有权,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2、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 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4、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共有权客体的范围,按照份额确定权利和义务: 1、确定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 2、确定对某一些财产的收益权的份额; 3、确定物业管理费用; 4、确定修缮费用的分担,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各区分所有人可以依法成立一个自治性的管理团体组织,订立规约,管理日常事务,并解决因使用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而产生的纠纷。各个区分所有人应为团体成员,享有业主的权利。 权利包括:对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则的权利,选举和解除管理者的权利等等。,四、管理权,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二、相邻关系的种类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四节 相邻权,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1.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2.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所体现的利益。3.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一、 相邻关系的特征,二、 几种主要相邻关系,因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 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一)兼顾各方的利益,团结互助互谅(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三)公平合理,三、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第四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 地役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念 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他物权) 2、是受限制的物权(定限物权、有期限物权) 3、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4、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参见物权法第117123条规定,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参见物权法第124条134条,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 参见物权法第135151条,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和特点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节 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述二、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三、供役地权人权利义务四、地役权的期限五、地役权的使用、转让、抵押六、地役权的消灭参见物权法第156169条规定,一、地役权概念和特征,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得权利。 其特点如下: 1、是按照合同确定的; 2、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3、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不可分性,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异同:,一、相同点1-3 二、不同点1-6,地役权制度的价值,一、法定原则的补充 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三、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二、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57条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六);,三、地役权的效力,物权法第158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四、地役权的期限,物权法第161条规定:,五、地役权的消灭,物权法第168169条规定: 1、消灭的事由: 2、消灭的法律后果:,第五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五节 优先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概述(一)担保物权概念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为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3、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具有物上代位性,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概述(三)担保物权的性质 独立物权,属定限物权范畴。(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2、转移占有和非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合同(一)流质契约的禁止 我国物权法第186、211条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三、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60页(二)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第五节介绍(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的责任承担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责任的优先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优先受偿的追偿 3、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的责任承担,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四、担保物权的消灭(一)主物权的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它情形,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设定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登记五、抵押权的实现六、最高额抵押七、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 抵押权的特征: 1.是一种物权; 2.是一种担保物权; 3.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4.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设定,(一)抵押当事人 抵押人、抵押权人(二)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 2、抵押物的范围: 可以抵押和不可抵押 物权法第180、181、184条(三)抵押合同,三、抵押权的登记,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5),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的程序:,四、抵押的效力,(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担保范围; 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315页(三)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316页(四)其他权利的效力 317页,五、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履行.(二)抵押权实现途径 1.公力救济 2.自力救济(二)抵押权实现方法 1.拍卖; 2.以抵押物折价; 3.变卖等其他处分方法,六、 最高额抵押,根据担保法第59条规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物权法第203条207条规定: 其特点如下:14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及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七、 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定,(一)概念(二)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三)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四)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物权法第181条,第三节 质权,一、质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动产质权 三、权利质权,第三节 质权,一、质权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权: 自权利凭证交付或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第三节 质权,二、动产质权( 物第208-222条)(一)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三)转质(四)动产质权的设定(五)动产质权的效力(六)动产质权的实现,第三节 质权,三、权利质权( 物第223-229条)(一)可以出质的权利(二)票据质权(三)存单质权(四)股权质权(五)知识产权质权(六)应收账款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三、留置权的效力四、留置权的实现,一、 留置权概念和特点,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二、留置权成立条件,(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三)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四)留置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 留置权的实现,(一)实现的条件(二)实现的程序(三)实现的方法,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竟合,一、担保物权的竟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二、抵押权与质权的竟合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竟合四、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竟合,第六章 占有,第一节 占有概述第二节 占有分类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参见物权法第241条245条,第一节 占有概述,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二、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占有与持有;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权能。三、占有的功能,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四、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五、自己占有和占有辅助,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一、占有的取得二、占有的变更三、占有的消灭,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二、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三、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二、占有保护请求权三、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效力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优于后1】 答案:丙之抵押权优先于乙,故(1)丙优先受偿(1000万);(2)剩余房款再由乙受偿(500万);(3)乙的其余债权转为一般债权,由甲负责偿还。 根据担保法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得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得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担保法解释第58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C,历年法律硕士联考题 (2000年试题),第一章 债的概述第二章 债的履行第三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第四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第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债的要素第三节 债发生的原因第四节 债的分类,第一章 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特征,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民法通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一、债的概念,其具有如下含义:,债的含义: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即“给付”)的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社会关系动态);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主体);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权为请求权);5、债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法律关系发生);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效力),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债的内容 通常认为,是债权和债务。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二节 债的要素,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第三节 债的发生,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 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进行服务。,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四、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五、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六、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第四节 债的分类,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二章 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概念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1、完全正确履行 2、不适当履行 3、债的不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四、债务履行地点的适当五、债的履行方式的适当,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概念: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性质:一时抗辩权、延缓抗辩权 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者享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适用范围(四)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者享有的抗辩权),(一)概念(二)成立条件(三)行使(四)效力,四、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者享有的抗辩权),(一)概念(二)成立条件(三)行使(四)效力,第一节 债的保全第二节 债的担保,第三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一、债的保全概述,概念: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种类:代位权和撤销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二)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三)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第二节 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二、债的担保的形式三、保证四、定金,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其特点如下:1、特定性; 2、补充性; 3、从属性,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3、金钱担保:定金 (三)反担保,三、 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证合同的成立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的效力 (五)共同保证 (六)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四、 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特点 (二)定金种类 (三)定金的效力 (四)定金与预付款、 订金、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五、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竞合,(一)责任优先 (二)追偿 (三)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的责任,第一节 债的转移第二节 债的消灭,第四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一、 债的转移的概念和特征二、 债的转移原因三、 债权让与四、 债务承担五、 债的概括承受,第一节 债的转移,一、 债的消灭概述二、 债消灭的原因,第二节 债的消灭,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第五章 不当得利,第一节 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种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就是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取得利益 一方取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必要条件。(二)他人受有损失 他人受有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必要条件。(三)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他人的损失是因为一方取得造成的。(四)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所谓无合法根据,是指此类得利事实没有法律上原因。可以知情的时间为限承担责任,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1受益人是善意的2受益人是恶意的3受益人受益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 可以知情的时间为限承担责任,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第六章 无因管理,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二、无因管理的性质,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二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三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一、管理人的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第五编 继承权,第一章 继承权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三章 按遗嘱方式继承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一章 继承权,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继承的种类第二节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继承权第四节 遗产,继承: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及其种类,继承的种类,法定继承 根据不同 遗嘱继承继承 按遗嘱方式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地位不同 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第二节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养老育幼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第三节 继承权,一、概念和特征二、继承权的丧失三、继承权接受和放弃四、继承权的保护,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发生的根据:一是法律直接规定; 二是有效遗嘱指定(二)继承开始前后的继承权性质 继承开始前: 继承开始后:,是自然人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是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产生,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实际行使的权利,(二)继承权的特征,二、 继承权的丧失,(一)概念(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四)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 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被取消。,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三、 继承权的接收和放弃,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四、 继承权的保护,(一)概念 广义: 狭义:(二)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第四节 遗 产,(一)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第四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法定继承的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二、转继承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一、代位继承,(一)概念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二、代位继承的特征,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这是代位继承的首要条件。 代位继承人只限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没有代数的限制。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二、转 继 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条件: (1)必须有两个死亡的事实,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3)必须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继承发生的依据不同,继承的主体不同,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别,第四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等条件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二、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章 按遗嘱方式继承,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第二节 遗嘱第三节 遗赠第四节 遗赠抚养协议,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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