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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准与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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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准与法规ppt课件.ppt

    食品标准与法规,-绪 论,1.为什么中国政府、全世界都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2.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3.面对食品安全问题,该怎么办?,为什么要学这门课程?,解决主食供应和温饱问题(?1993),解决副食品和食物丰富问题(19881999),吃的饱!,吃的好!,解决食品安全和食品营养、方便、快捷等问题(1997?),吃的健康!,1.1 食物供应的核心发生了变化,吃的变化!,1978年,我国食品工业销售收入为473亿元。,2009年我国食品加工工业销售收入达6万亿元,2009年餐饮业销售收入达2万亿元,2.6亿农牧渔民的生产,40多万食品生产企业,13亿人的消费市场,1.2 食品产业是一个巨大的制造业!巨大的产业链!,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我们还能吃什么?,含有有害物的食品就是有毒食品吗? 不合格的食品就是有害食品吗? 合格率与零风险 与检测及标准的关系? 垃圾食品与垃圾吃法?拒绝油炸,珍爱健康?,谁给豇豆下了毒?,A.吃饱的问题,C.吃健康的问题,B.吃好的问题,D.吃安全的问题,2.1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按中国贫困标准算,有3597万人;按世行标准,则还有1.5亿。,13亿+全球,超过2亿的成年人体重超标 其中肥胖症:6000万,其中1200万小胖子高血压:1.6亿糖尿病:0.9亿,3-4亿,食品安全,1.人类安全文化的发展,安全文化的概念的发展198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安全文化的概念 1991年国际原子能机构首次对安全文化的概念进行了定义1994年明确提出在对安全文化进行评价时,应该考虑到所有对安全文化产生影响的组织机构(政府机构、研究和设计单位)的作用 1998年指出企业发展和强化安全文化要经过三个典型的阶段,并且认为企业安全文化的发展一定是顺次按阶段进行的,不能期望超阶段发展。 2003年国际劳工大会上提出了一种“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的概念,1974年世界食物大会确定,“一个国家的谷物储备要相当于当年谷物消费量的14%”,这被视为食物安全警戒线;同时还确定,“一个国家的谷物安全储备要相当于当年谷物消费量的17%18%”,这被视为食物安全线。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爱德华萨乌马提出,“食物安全的最终目标是,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所需要的基本食物”。1992年国际营养大会又对“食物安全”确定了新提法,即“在任何时候人人都可以获得安全、营养的食物来维持健康能动的生活”。,2.2 食品安全的内涵的理解,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 。即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患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绝对的概念。2001年,世界食物安全委员会对“食物安全” 作了新的界定,即“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富有营养和安全的食物”。,食品卫生法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狭义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第99条,2.2 食品安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卫生到安全的立法理念的转变。,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的概念:食品数量安全 、食品卫生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营养安全 、食品生物安全 、食品可持续性安全。,食品卫生-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食品质量-是指食品的特性及其满足消费者的程度。,食品的特性对食品的要求满足消费者的程度,安全食品、合格食品与放心食品的关系,2.3 造成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三个主要环节,三种危害因素,1984年WHO将“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一词作为正式的专业术语,以代替历史上使用的“食物中毒”一词,并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通过摄食方式进入人体内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二类情况-二类“魔”,环境污染?,2.3 造成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道德?信用?,2.3 造成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四名戴口罩的美国运动员在抵达北京时向奥运会官员和中国人民致歉了。,奥运期间美国租用北师大作为代表队大本营地的御用餐厅,法律法规,标准,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保障食品安全呢?,调整,生产和经营,供应消费者,市场客体(商品),法,标准,符合,规范,遵守,市场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市场经济秩序形成,3.1法律法规和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石,相同点 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和严肃性、权威性、约束性和强制性、稳定性等;不同点法规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特点,而标准必须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标准主要涉及技术层面;法规一般较为宏观和原则,而标准则较为微观和具体;法规较为稳定,而标准则常随科技的进步而补充修改;标准的强制力也源自法规的赋予;标准和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但是标准在形式上有文字的,也有实物的。,3.2 标准与法规的关系,本课程的主要内容,为什么学?绪论主要学什么?一、食品法规二、食品标准怎么用?,第一章 法律法规基础,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温家宝2008年7月20日在广东考察时:“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关心社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企业家不仅要懂经营、会管理,企业家的身上还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以后多次强调。社会调整的最初方式是个别调整,到后来才出现规范性调整的高级形式。,第一章 法律法规基础,1.1 法律的作用的局限性,1)但是法律不是调整社会的唯一手段,还有经济、政治、思想、传统、舆论、政策、风俗、道德、宗教等。 2)法律的稳定性、抽象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3)法律的运行离不开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人员;4)法律适用的事实前提往往无法确定。,法律无用论 法律万能论,一、法律法规概述,1.2法与道德的区别,道德的内容侧重于人们(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而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主要有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个方面。,1.3法的作用,建立、维护与保守法律秩序; 促进社会团结和与和谐(在市场化的社会里,人与人的关系主要不是靠宗教、道德等内在情感来维护,而是靠一种公开性、明确性、外在化的社会规则-就是法律来维系。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惩罚而是组织社会。); 通过立法、司法等来确认和维护社会价值;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含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只要是对人民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的预测。 对违法者的行为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法律是调整社会的必要手段,法律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都有影响。确认道德价值、将道德价值融入法律原则,通过法律事实彰显法律对于道德的肯定。,1.4 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部委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地方规章,自治区、州、县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也要参照行政规章,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行政规章,仅是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属于“准法”的范畴。行政规章与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有一系列重要的区别。,二、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2.1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原则2.2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宪法是食品立法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保护人民健康是食品立法的思想依据;食品科学是食品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社会经济条件是食品立法的物质依据;食品政策是食品立法的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必要性及其意义全社会已经把食品安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一、立法宗旨: 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国后至文革前(1949年10月后至1966年5月前)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22篇:国务院关于统一领导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规定55.8.8国务院关于组织城市、工矿区和林区的机关、部队、工厂、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储存和加工冬、春季自用蔬菜的通知55.8.25商业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55.9.26商业部关于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猪禽疫病防治工作的指示 64.4.1商业部关于颁发的通知65.1.18国务院批转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5.4.7国务院批转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65.8.17。,2.3.1立法进程,2.3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当时的行政法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指定适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文革开始后至改革开放前(1966年5月后至1978年12月前)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文革十年动乱阶段,我国立法机构陷入瘫痪。但在文革初期,商业部等部门仍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就猪肉质量、食品用化工产品标准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了规范。1973年4月卫生部召开了全国食品卫生座谈会,会上反映了大量食品卫生问题和管理不力情况及客观现实,提出了急需制定食品卫生标准的任务。国务院针对食品卫生存在的严重问题,于1974年发国发82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题的报告”。1976年10月文革结束。1977-1978年间,商业部集中颁发了有关食品调运、食品储存、食品质量和食品标准的一系列通知和规定。,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颁布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所涉及的食品种类繁多法律法规颁布部门众多食品安全监管内容丰富对食品进行安全监管的部门众多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2.3.2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法律 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等12部。,行政法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兽药管理条例2004、认证认可条例200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农药管理条例200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食盐专营办法199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92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等22部。,部门规章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2009、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等。,2.4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立法的准备草案的提出和审议草案的表决、通过法律法规的公布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等还需要备案,以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为例,2004年7月启动。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 。 2007年11月13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四次审议(2007.12、2008.8、2008.10、2009.2)。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赞成158票,反对3票,弃权4票)。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寄托了社会的期望,食品法律法规的遵守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法院、检察院等在司法活动中的法律适用,2.5 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次适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即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同具体的行为和事实联系起来并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和决定的活动。这里的“行政执法机关”,既包括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没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依法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食品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这里的“执行”,主要是指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地适用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即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包括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也指抽象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主要指法律、法规、规章,同时也包括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而且行政执法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也非常广泛,既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主体,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既有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又有双方协商实施的合同行为;既有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又有根据申请被动实施的行为;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既有无偿实施的行为,又有有偿实施的行为,等等。,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以行政主体身份)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如粮食、棉花、烟草等的订购合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规定,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配合下,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协商、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相对人作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的正确遵守和执行,法律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国家机关以积极行为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这里的“依法有权”,是指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包括有解释权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没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等所进行的解释活动,是一种法律宣传和研究活动,不是法定的解释,也不是多数群众所理解的法律解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与法律适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狭义上使用行政执法时,实际上等同于法律适用。本文是在广义上使用行政执法概念的,因此,法律适用只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环节,还有许多行政执法活动并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不涉及法律适用。还有,一般的行政执法检查、评估等活动,也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只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才属于法律适用。可见,行政执法包含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而法律适用也不仅只存在于行政执法中,在司法中也有法律适用,而且是最终、最权威的法律适用,以至于被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司法活动才是法律适用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适用又广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只是法律适用的一部分内容。,行政执法与法律解释,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解释,不仅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在其他行政执法中也需要法律解释。比如,行政机关制定抽象规范性文件,除国务院可以依法创制新规范外,其他行政机关都只能根据上位法进行具体化。这种具体化大多都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但行政执法并不总是与法律解释联系在一起,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不需要法律解释,没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具有法律解释内容的行政执法只占很少部分。但法律解释主要不是在行政执法中,而是在立法、司法中。根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享有最终解释权,司法机关由于享有案件的最终裁决权,理所当然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并且比行政机关的解释更具权威。可见,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只是法律解释中一部分,而且不是最主要的部分。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相当一部分是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解释或者提请上级行政机关解释,同时,也有相当部分法律解释不能由行政机关特别是不能由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进行,必须提请立法机关解释或者必须遵循司法机关的已有解释。,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一般来说,法律只有在适用时,才会发生需要解释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在法律具体适用过程之中,或者只要在适用之后,才需要或者才能进行解释。在法律制定后准备具体适用时,或者适用之后发现法律规定含义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时,都可以进行解释。所以,法律解释总是与法律适用相联系,但并不总是与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相联系。有些法律解释与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司法机关所作的法律解释,主要应当与具体案件的审判联系在一起。但也有许多法律解释并不与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相联系,特别是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往往是不针对个案的抽象解释。,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别性(具体)司法解释,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舆论、个人等的监督-非国家监督,食品行政执法监督,国家监督,食品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无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好是坏,是优是劣,都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后果。,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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