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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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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课件.ppt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内容提要:,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及特点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概述职业卫生法规体系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采取综合措施,预防控制职业危害突发急性中毒事故的预防对策,2,前言,职业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关键。,3,一、全国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贯彻实施以来,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一些企业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还有差距,未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致职业病危害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职业病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在某些地方职业病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正处在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的凸显期。,4,职业病形势及特点,1.接触危害人数多,病患数量大。职业病防治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既有煤炭、冶金、化工、机械制造、建筑等传统工业,也包括电子、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服务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5,职业病形势及特点:,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境外投资向境内转移,境内的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毒害较大的进行分包和转包。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不停的更换工人,导致接害人员流动大,接触的人数更多。4.发病率较高。,6,5. 经济损失大。据有关方面粗略估算,我国每年应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为2000亿元。,6.影响恶劣。近年来,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防治的形势严峻。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具有较长的潜伏期,短时期内不显现症状,但是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职业病往往带有一定的群体性,极易影响社会稳定,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8,尘肺病目前世界上尚无特效药物,尘肺病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患者胸闷、胸痛、咳嗽、咳痰、劳力性呼吸困难、呼吸功能下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而且每隔数年病情还要升级,合并感染,最后导致心肺病、呼吸衰竭而死亡。,9,尘肺病头号“职业”杀手,10,芳香、高毒、致癌苯,11,急性中毒第一“杀手”硫化氢 高毒物质,强烈的神经毒剂,职业健康必须实行法制化管理,职业病危害与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矛盾;职业病危害与以人为本可持续的发展观相背离;职业病危害与生产劳动创造财富的本义相抵触。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是国家的主人,不应当在劳动过程中被职业危害所损伤;治理职业病危害是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13,做好职业健康,是企业发展的需要,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特别是熟练技术工人);增加经济效益的需要(职业病是企业的沉重负担);健康发展的需要。,14,二、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概述,1.工作方针、防治原则和工作任务职业卫生是预防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15,宗旨在研究劳动条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如何改善劳动条件,创造安全、卫生、满意和高效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生活质量。研究对象个体、人群及其所处环境。任务: 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不良劳动条件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以防止其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对职业性病损的职工进行早期检测、诊断和处理,促使其尽早康复。,16,2.职业性危害因素与职业性病损,职业性危害因素及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对职业人群健康有损害的因素。 分类生产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17,A.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化学因素 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物理因素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 电离辐射:如X射线、Y射线等。生物因素如附着在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等。,18,B.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C.与生产环境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1)职业性病损:,职业性病损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性疾患 ;职业性疾患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两大类。,20,职业病:,职业病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病名单为10类115项。,21,22,职业病名单:10类115种,一、尘肺 13种二、职业性放射疾病 11种三、职业中毒 56种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六、职业性皮肤病 8种七、职业性眼病 3种八、职业性耳鼻 3种九、职业性肿瘤 8种十、其他职业病 5种,22,职业病的致病条件和特点:,致病条件: 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接触强度、个体危险因素( 遗传因素、 年龄和性别差异、营养不良、其它疾病、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23,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抓起;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的,存在接触水平(剂量)效应(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一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有些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5)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2)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多发病),(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因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3)通过控制和改善劳动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如:建筑工的肌肉骨骼疾病 (如腰背痛);与职业有关的肺部疾病等。,25,三、职业卫生法律体系,(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6,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原7章79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7,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建设项目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部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病目录高毒物品目录,30,放射卫生配套规章(部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31,(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检测方法,32,(三)职业卫生法制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34,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中小企业发展无序,危害转移严重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入世对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并与国际接轨,也是为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通行证。 它与国际职业卫生接轨,从根本上保护了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35,立法宗旨与原则:,1.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3.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4.职业卫生标准,36,5、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8,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39,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履行劳动合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接受教育培训接受健康监护用好防护设施用好防护用品,6.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7.关于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个支持系统。8.关于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9.法律责任,新职业病防治法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41,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核心内容:,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卫生部: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2,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其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6,安监总局的部分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4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48,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4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5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51,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52,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53,4.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新法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54,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55,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定义务:,职业危害申报义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56,“三同时”义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57,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8,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举证、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义务。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和康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死亡补助、伤葬补助、抚恤金等);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防治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63,(一)防治责任,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65,(1)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程序依法,征求意见,制定。目标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要求内容明确,及时公布,定期评估。,66,(2)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其职责是: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67,(3)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组织执行方针政策;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培训、合作与交流,实施管理体系要素;负责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制定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68,(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69,(5)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70,(6)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以及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71,(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设置岗位操作规程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72,(8)建立两档(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73,(9)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74,(10)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职业病防治经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75,2.做好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76,3.材料和设备管理,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7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7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79,4.工作场所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GBZ2.2生产布局合理 GBZ1,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80,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81,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存在放射线的工作场所都应设置射线警示标识。核设施、辐照装置、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GBZ158使用指南和GBZ/T 203设定。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设置更衣室、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82,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83,6.履行告知,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用中文),并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告。,84,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告知。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工伤、工伤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85,7.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86,8.职业健康监护,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87,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禁止使用童工。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等时应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88,9.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和治疗。,89,10.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劳动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周期。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90,11.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诊断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安排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91,及时报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92,12.群众监督,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93,(二)行政责任,不按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直至提请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94,(三)民事责任: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四)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社会责任:社会舆论曝光和批评;社会谴责,其产品易被抵制,影响企业的发展;国际社会的压力,影响国家和民族的形象,影响国际贸易等。,四、采取综合措施,预防控制职业危害,96,97,各类标识:,98,(一)化学毒物危害控制措施,1.化学毒物化学毒物是指那些在小剂量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条件作用于机体,引起机体功能或器质性改变,导致暂时性或持久性病理损害乃至危及生命的化学物质。有毒与无毒并无绝对界限,如有的剧毒物质在微量时,可有治疗作用,而治疗药物超过限量,则可使机体中毒,一些似乎无毒的物质,如进入体内达一定剂量后,便能引起毒性反应。生产性毒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于工作环境中的毒物。,99,2、接触机会,(1)生产过程中接触原料的开采、提炼;加料和出料;成品的处理、包装等。(2)使用过程中接触材料的加工、搬运、储藏;化学反应控制不当;管道、钢瓶泄漏;设备的保养、检修等。,100,急性中毒:指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几分钟或数小时)内大量进入人体而引起的中毒。慢性中毒:指毒物少量长期进入人体而引起的中毒。亚急性中毒:发病情况介于急性和慢性之间。迟发性中毒:脱离接触毒物一定时间后,才呈现出中毒临床病变。毒物的吸收: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在体内超过正常范围,但无该毒物所致临床表现,呈亚临床状态。,101,3、化学毒物危害特征,4.常见中毒类型与化学毒物,窒息性气体中毒: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等。刺激性气体中毒:氯、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醛类、酸类等;有机溶剂中毒: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己甲酰胺、丙酮、汽油等;金属与类金属中毒:铅、汞、砷及砷化氢、锰等;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苯胺等高分子化合物中毒:如氯乙烯、丙烯晴、氯丁二烯、含氟塑料等。,102,5.化学毒物中毒的原因,(1)设备方面: 没有密闭通风排毒设备; 密闭通风排毒设备效果不好; 设备检修或抢修不及时; 因设备故障、事故引起的跑、冒、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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