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课件.pptx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目 录,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三、城镇燃气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 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及验收;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李 郭 社,2017年08月12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宣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改,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一)立法背景 1、燃气行业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每个省乃至每个市的 规定不一致(初步统计大概20个省、26个城市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 3、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 4、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 5、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 6、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二)立法目的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三)适用范围 1、本条适用例的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2、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燃气: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4、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LNG是城镇燃气还是危险品?,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一、城市门站的界定问题:,1、燃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交接点开始,到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门站这段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的输气管线,是属于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输气管线输送?,3、象成渝、山西地区天然气、煤层气气田分散、气井分散,用户分散,零星燃气用户较多燃气经营区域,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一些零星小用户供气区域,从燃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交接点直接进入了用户设施, 这又如何确定何处为城市门站?,2、没着某一城市门站管线向后延伸至另一城市门站归燃气经营企业的输气管线,这段输气管线是属于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输气管线输送?,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二、 LNG(液化天然气)危化品许可还是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随着雾霾的加剧和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北方城市开始了煤改气的进程。在此背景和商机下,LNG(液化天然气)点供业务的发展也逐渐呈现井喷之势。然而,这同时也给主管部门带来了监管上的难题,因为做工业原料用途的LNG应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并受安监部门监管是无疑义的,但做燃料使用的LNG性质上该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应申领燃气经营许可并受住建部门监管?该问题因立法上的空缺而并不明确。今天,一个案例出发,对此提出专业思考,欢迎大家讨论。,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一)、安监部门的质疑 因LNG点供业务本身具有投资额低、企业规模小和技术要求不高等特点,再加上政策红利的吸引,LNG点供企业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内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其中某市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就成立了数家企业,并且逐渐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给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此当地安监部门向各点供企业发文,其认为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的规定,LNG贸易商执其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仅能用于经营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LNG,要求企业提供材料证明终端用户的LNG用途,如果是作为燃料使用的,将依法收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企业重新向住建部门申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一)、安监部门的质疑 因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更为复杂,且在企业未取得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申请该行政许可的难度更大。当地安监部门这份看上去有法规依据的文件无异于让各企业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但解决该困境的核心问题即在于:用做燃料使用的LNG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 LNG点供企业分为两种,一种为终端由企业自建,点供商仅协助运营。另一种为点供商负责运营全过程的,这是必须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下文提到的点供企业指第一种,即LNG贸易商。,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同时LNG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明示的危险化学品,依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同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1条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无需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在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中亦对于“城市燃气”做如下解释: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对LNG点供商来讲无论LNG最终是否作为燃料使用,均不应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 1、从物理形态上来讲,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而非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是气体燃料。而LNG是天然气气体经过净化后,通过压缩降温,冷却移走热量,并除去其中的氮气、二氧化碳、固体杂质、硫化物和水,再节流膨胀而得到-162的以液态形式存在的天然气,其物理形态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显然不同。,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2、从终端接收设备(如气化站)上来讲,如果该设备是由终端用户自建和运维,那么点供企业从上游气源采购运输到下游对用户经营贸易的商品始终是LNG,而终端用户自身对LNG的使用(直接使用或气化后使用)与点供企业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其使用LNG的行为需要另行受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根据江苏省的地方规定,用户自建站用气亦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07)宜行初字第0009号行政诉讼判决书中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院认为:“作为城市燃气的天然气一般是指城市范围内,进入城市供给系统后,能由经营单位可直接供应给生活、生产所使用的天然气,与处于道路运输状态中的液化天然气不能等同。本案中,原告是运输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的运输,因道路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属尚未进入到城市经营单位的供给系统,故不能称为城市燃气。”,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三)、现有规范尚存不足 在法治国家,公法的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以保护私权,其基本理念即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作为公权力干预私权的规范,在被有关部门加以适用时应当充分的遵守其规定,在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气体燃料,同时对LNG又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不应擅自对法律法规作出扩大解释。因此,对点供企业来讲无论其经营的LNG是否作为燃料使用,如果气化站是由终端用户自建和运维,该LNG在气化之前均不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不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仅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即可。,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三)、现有规范尚存不足 但应当看到立法规范尚存一定的不足,基于公益目的,立法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燃气持续供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18条),而LNG点供则强调经济便利,对于经营企业是否负有持续供应义务取决于双方意思自治,且经营企业亦不负有强制供气的义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此从立法精神上来看,无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还是其他相关规范文件在调整LNG点供时都会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完全满足时下燃气领域的发展新形势而亟待调整,毕竟如文中案例并非个例,LNG供应企业也非遇到该问题的独一家,比如对于同样气体形态的压缩天然气(CNG),供应企业在面临文中问题时应当如何应对?仍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一)国家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根据有关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是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二)地方性法规 在行政法法源中亦占有重要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三)规章 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前者是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后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规章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可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的,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变通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样,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问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规定的,应当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三、城镇燃气管理体制及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规定燃气工作管理体制。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市住建局、燃气处;县:县住建局,三、城镇燃气管理体制及管理部门职责,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城镇燃气管理体制及管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分工: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如: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管理、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一)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1、规划的种类: 1)全国燃气发展规划 2)地方燃气发展规划 (1) 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 (2) 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 (3) 县(市)燃气发展规划 2、编制部门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地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3、审批部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完成后实施;地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4、备案部门全国性规划:不需备案。地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条例出台前,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进行了列举。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1、燃气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的投入; 社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2、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要依据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在进行一定的新开发建设区域或改建区域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进行相应燃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市功能健全、协调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浪费。,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3、工程竣工的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 1)验收组织主体: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3)、工程竣工的验收程序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3)、工程竣工的验收组织单位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4)、工程竣工的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5)、工程竣工的验收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的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备案:备案部门不一样;备案内容不一样;备案目的不一样。,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5)、燃气工程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燃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燃气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验收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检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镇燃气工程执行双备案制度,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应急责任的主体: 1、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 1)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2)编制燃气应急预案; 3)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2、燃气管理部门责任 责任主体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责任方式:对燃气供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 3、燃气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配合政府的应急措施; 科学调度、合理安排辖区内的供气,对上游供气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 组织实施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供气方案; 认真接听客服热线,负责应急供气预案启动后的用户服务协调、解释工作,以及应急预案执行后的用气信息反馈 。,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4、天然气应用企业的责任 天然气应用的工业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立小型LNG站等储备应急气源。 5、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界定及其责任: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政府采取应急措施时,有能力承担政府布置应急任务的任何机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布置应急任务可以不以法定职责、职业职责为承担应急任务的前提。 配合政府的应急措施;,四、城镇燃气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政府投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主体; 社会投资投资方自行经营或者另行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社会投资的燃气设施投资者和运营主体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 条文制定目的: 1、完善现行燃气设施投融资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 2、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外资等社会资金投资燃气行业、加快行业发展。,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政府投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主体; 社会投资投资方自行经营或者另行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社会投资的燃气设施投资者和运营主体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 条文制定目的: 1、完善现行燃气设施投融资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 2、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外资等社会资金投资燃气行业、加快行业发展。,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许可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这是对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燃气设施工程必须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前还必须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燃气作为支撑城市发展和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重要能源,其供应量和供应规模应当与城市的发展相协调,建设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遵循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经营区域和范围也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满足统一规划、综合监管、协调发展、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1)燃气气源包括:(1)提供燃气气源的企业;(2)燃气经营企业 。 2)燃气设施:储存、输配设施; 目的:保证燃气安全稳定供应。,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有固定场所是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制度; 经营方案:在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导下的工程建设、安全保障、市场发展、财务管理、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员工培育等方面的企业制度体系,从而确保燃气企业持续发展,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主要负责人: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1、经营种类 禁止个人经营管道燃气 允许经营瓶装燃气(依据地方规定) 2、管道燃气概念 用燃气管道输送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禁止个人经营管道燃气原因 管道燃气的经营特点:技术性、专业性强,对资金、场所、设施、人员、安全、质量、消防等均有较高要求,对经营者的责任能力也有较高要求。 4、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现状 个人经营者是否可以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各地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地方允许,有的地方不允许。,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这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在供气、指导用户用气、检查燃气设施和标准化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5.1 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2) 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供气的责任和义务 按照合同,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指导用户用气的责任和义务 采取发放安全用气说明、手册,派员具体指导等多种方式,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3、检查燃气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范,燃气经营者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设施安全检查要记录在案。 4、标准化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本条是对燃气经营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67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都是违法行为; 3、燃气经营者在停气、调整供气量前要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停业或者歇业的还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经过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条例对燃气经营活动实行的是经营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1)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燃气安全; 2)限制合法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以切断非法燃气经营活动的供应链。 6、禁止燃气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7、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29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8、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1)燃气经营者:只能销售合法充装的瓶装燃气; 2)充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6条规定,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本条是关于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运营管理责任的规定。 产权为用户所有的燃气设施,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案例:2004年,王某以IC卡预付费方式从某燃气公司处购买民用天然气,以供家居生活使用。2013年8月燃气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因王某家中燃气表存在安全问题,燃气公司决定免费予以更换。更换后双方因“已用气量”和“已购气量”产生争议,燃气公司采取拒绝购气的方式要求王某支付燃气款3618.17元。鉴于双方之间供用气合同的交易惯例为先买再用,在燃气公司拒绝向王某提供燃气期间,王某已购253立方米的燃气(价款为352.09元)未能正常使用。2014年2月17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燃气公司履行供用气合同为其供气,并退还已购燃气量对应的价款352.09元。诉讼期间,燃气公司提起反诉,称IC卡表预付费计费器功能失效,要求王某更换燃气表,并依据公司机械表显示的人工计数用气量,要求王某补缴燃气款3618.17元。,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法院裁判观点】燃气表作为燃气经营者履行供用气合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表属“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应由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公司对王某所使用燃气表负有维护义务以保证其正常计量、计费,在燃气公司自认被更换燃气表未受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如出现燃气表计量或计费不实,其后果不得归责于燃气用户。判决燃气公司退还王某燃气款352.09元,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燃气表发生故障时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的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因此燃气表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应由燃气公司承担,对单位用户燃气表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确定。据此,笔者认为,在燃气表发生故障时,燃气公司需首先判断燃气表的维修、更新责任承担主体,如责任承担主体为燃气公司,则保证计量表正常计量、计费的责任在燃气公司,如燃气表不存在人为损坏则燃气表出现的计量或计费差异应由燃气公司自行承担;如燃气表的维修、维护责任在用户方,则用户方应在燃气表发生故障时及时告知燃气公司,否则将需按供用气合同约定承担损失;对于燃气机械表与电子表读数不一致的,供用气合同有约定依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且电子表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部分的差额损失应由燃气公司承担,而不应转嫁至用户身上。,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某日凌晨,燃气公司接到报告,某街道的燃气设施因某企业施工遭到破坏。该燃气公司立即对受损管道相关受到影响区域给予停气并开展抢修工作。抢修工作全部完成后,燃气公司及时恢复供气。但,燃气公司除在官方网站上给予公告外,并未于停气前或抢修期间逐一告知此次停气区域内的用户。其后知悉,某饭店因此次停气事件导致第三方违约(婚宴无法就餐),并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后,该饭店将侵权方(施工企业)及燃气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以未充分履行停气告知义务为由,判决燃气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本条是关于出现四种特使情况时燃气管理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正常供气的规定。,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和政府部门承担燃气质量责任的规定。 案例: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 2004年6月8日,淮北焦化公司生产的煤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煤气热值不够且硫化氢严重超标,造成2人死亡,9人中毒,城市西部停气一天。6月份,该公司生产的煤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1000 mg/m3(国家标准为20 mg/m3)。,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事故原因: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气未进行有效的检测,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煤气质量的监督和建委对市燃气总公司供气质量的监督不到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 教训: 燃气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标准对燃气质量的要求,确保生产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城镇居民用气安全。 燃气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切实履行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