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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组织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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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组织法课件.ppt

    第三章 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公司,合伙企业,个人企业,第一节 个人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 个人企业基本特征,投资主体:自然人,一人独资以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最低资本出资要求,设立方便所有权与决策权统一无“法人所得税”,二. 个人企业优点,三. 个人企业缺点,无限清偿责任风险融资能力投资者个人素质至关重要,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深海商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陈某拥有私人住宅3套。由于经营不善,陈某决定解散商行,清算商行现有资产后陈获现金20万元。陈某随即通知商行债权人林某(拥有35万债权,且无担保债权),将20万元偿还给林某后,表示债务人是深海商行,其全部资产已用来清偿债务,现商行已解散,其对外欠债也自行消灭,拒绝偿付林某余下的15万元债务。,林某无奈之下于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剩余的15万元债务,并要求变卖陈某的住宅,并将变卖所得清偿其债权。,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陈某主张深海商行已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现深海商行已解散,其对外债务自行消灭,该主张是否成立? 林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分析,关键:明确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资格及其责任形式,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只是企业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深海商行解散,债务没有随之消灭陈某应以个人财产向林某偿还债务,林某要求拍卖陈某房产的主张是否成立?,分析,如果陈某个人所有的其他流动财产足以偿还对林某的债务,则不必变卖其房产如果陈某的房子是夫妻共有,则必须对房屋进行析产,仅以陈某的个人财产部分偿还债务,个人财产,具体问题,在实务中,通常不能仅局限于个人独资人的无限责任来考虑,往往涉及其他因素: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关系是否为共同财产是否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是否存在担保等,第二节合伙法The Partnership Act,一. 合伙及合伙企业法概述,Partnership,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以及共同承担风险而组成的营利性组织,集体决策,共同管理,(一)合伙企业的优点,设立手续简单风险和责任相对分散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管理上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二)合伙企业的缺点,资金和企业信用的限制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管理的协调无限责任的限制,代人受过,(三)合伙法,单行法:英国合伙法(1870年),美国统一合伙法(19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8月1日施行:增加有限合伙制度,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四)合伙企业分类,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二. 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一)特征,1. 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财产保障信誉2. 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收益及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3. 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国、荷兰、苏格兰例外),浓重的“人合”色彩,(二)设立条件,1. 两个以上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出资、场所、名称4.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三)合伙企业内部关系,1. 权利: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2. 义务:出资,能否转让? 承担合伙债务,对内:约定比例,对外: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外部关系,1. 合伙人或委托人行为效力2. 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1. 合伙人或委托人的效力问题,任何合伙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其他合伙人的约束力?,无限,连带,任何合伙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无限连带责任) KEY:第三人是否知情,1. 合伙人或委托人的效力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ase study 1,合伙企业A,合伙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由与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2004年10月,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货物。但此时A企业无法支付货款。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A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余得利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关键:B公司是否知情?,虽然余得利无权签署这个合同,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知情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A企业在支付了合同价款以后,可以追究余得利的责任。,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除非合伙企业能够证明,该买受人明知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执行人的权限有特别限定,因而明知该合伙人的行为越权 即:B不是善意第三人,2. 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问题,按照怎样的比例分担? 债权人应该向谁追偿?,Case study 2,2004年1月5日甲出资比例为1/4,乙出资比例为1/2,丙出资比例为1/4,设立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债务。现在因为甲的个人经营决策错误,合伙企业出现了100万的债务。问题:债务谁来承担?如何承担?,乙,丙,甲,Analysis,无限:企业-个人?,连带:甲=乙=丙?,Conclusion,清偿人:甲乙丙任何人清偿次序:不得对抗债权人一致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份额追偿,1. 首先应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 合伙财产不足,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 有约定,按约定比例分担;无约定,平均分担4. 超出分担的比例部分,可以追偿5. 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追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五)合伙企业的变更,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 出资额转让: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六)合伙企业的清偿,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 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合伙人有毁灭性的个人责任,“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1990年会计公司LaventholHorwath,根据该公司与其债权人磋商后制定的一项计划,该公司的360名合伙人和自1984年以来曾在该公司工作的前合伙人被要求自掏腰包共同承担4600万美元的赔偿金。他们根据职位高低等因素,每人被迫交出约5000到45万美元。经理们被另外收取5到10的附加费。每个人都有10年的时间来付清这些赔偿费。,三.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理限制合伙人法律责任的风险,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自己行为引起的债务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疏忽、渎职引起的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个人财产为限,无限连带责任,KEY:是否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到底有没有在本质上改变合伙组织对外整体上承担无限责任的特征?,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能给安达信的1750名合伙人带来多少保护?,Case Study,安然绝境 美国安然(Enron)公司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突然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该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宗破产案。受安然破产丑闻影响,负责安然审计工作的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达信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安达信公司为企业提供审计、税务及商业咨询等专业服务。2001年的营业收入高达93亿美元,它的财务审计业务客户包括2300多家美国上市公司,占美国全部上市公司的15。,安达信Arthur&Anderson昔日辉煌,安达信Arthur&Anderson困境,2002年8月31日宣布将退出从事了89年之久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员工解散到其他事务所 美国休斯敦联邦地方法院:罚款50万美元,并禁止它在5年内从事相关业务,“安达信(香港)”和“安达信(中国内地)”的合伙人宣布加入“普华永道”。“安达信”的日本伙伴“朝日公司”(AsahiCo.)也宣布脱离安达信集团。“安达信”在亚洲其它9个地区的分支机构,也正在新加坡紧张商讨如何尽快联成一个整体和“毕马威”合并。脱离安达信网络的一大障碍就是支付相当于附属公司年收入1.5倍的分离费。,安达信Arthur&Anderson的分离,四.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融合了两种合伙制下的合伙人,两类法律责任决然不同的法律主体,有限合伙是否改变了合伙组织对外整体承担无限责任的特征?,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 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互相转化 条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充分利用“有限责任”的优势,吸引他人入伙,有利扩大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第三节 公司法,The Corporation,一.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营利性,法人资格,企业,是否盈利,事业,自然人,法律地位,法人,企业形态,其他组织,个人,合伙,公司,分析层次,(一)公司的法律特征,1. 依法成立西方许多国家承认“事实商人”我国:严格控制,必须登记注册,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体现,2. 营利性,公司的基本属性公益法人:社会效益;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事务西方不是所有公司都具有营利性(政府职能),3. 法人性,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的人格独立性取决于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能混同,债权人:不能向其背后的股东主张债权,公司法人人格(英国经典判例),Mr. Salmon拥有一家鞋店。1892年成立了Salmon & Co. Ltd. ,有7名股东: Mr. and Mrs. Salmon, 以及他们的5个子女。公司发行了20, 007股, Mr. Salmon占20, 001股,其余每人1股。 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定,Mr. Salmon将其鞋店卖给公司,售价30, 000英镑,其中20, 000英镑作为Mr. Salmon认缴股金,另10, 000英镑作为公司欠其债务,由公司资产作为担保。,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1893年,公司破产清算,清算结果是公司拥有资产6000英镑,欠债除Mr. Salmon的10, 000英镑外,还有7, 000英镑非担保债务。 Mr. Salmon要求公司优先偿还其有担保权的债权。公司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Mr. Salmon,认为他与公司实为同一人,他应对普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自己不能欠自己的债,公司不能欠他的债,公司财产应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Mr. Salmon VS Salmon & Co. Ltd.,本人的债权能否向公司求偿?自己能不能欠自己的债?Mr. Salmon主张公司优先偿付其有担保的债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分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对独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拟制主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能混同,分析,萨洛蒙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当时的英国法律仅要求有7个成员且每人至少持有1股作为公司的成立条件,而对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公司一经成立,就是区别于Mr. Salmon的法律上的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制度,否认了公司是股东的化身和代理人,分析,Mr. Salmon既是公司大股东,又是公司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 Mr. Salmon曾私分公司利润,转移、藏匿任何公司的财产以逃避公司债务在本案中, Mr. Salmon也是一个受害者,法院判决,公司一旦依法成立,就是区别于股东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终审法院判决Mr. Salmon享有公司清算后的全部财产,(二)揭开公司的面纱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将公司与其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二)揭开公司的面纱,面纱:公司法人和股东独立,债权人得不到清偿时不得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债权对公司债权人不公平揭开公司的面纱:一定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股东清偿,(二)揭开公司的面纱,前提: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操作: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机能,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目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害群体的利益,二. 公司分类,1.资本结构与债务承担方式:无限、两合、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两合,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资本结构与债务承担方式,1. 股东责任划分,无限:两个以上,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两合:两种股东,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份有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份两合:无限责任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2. 封闭和开放,以股票发行的对象及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为分类标准。 封闭式公司:股东人数50人一下,限制公司股份转让,禁止吸引公众购买其任何股份或债券。 开放式公司:股票可公开交易,股份可自由转让。,3. 母子公司,根据公司控制和依附关系为分类标准。母公司: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投资并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母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刺破法人面纱-中国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案例,甲公司是美国乙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因处于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甲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公司乙公司对子公司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举证:甲公司的董事长和副总经理由乙公司委派; 甲公司产品的80%是出口到乙公司(产品价格比其他同类客户平均低30%);甲公司向乙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另外一个从事食品业的独资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问题: 乙公司(母公司)是否应当对甲公司(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能否刺破这层法人面纱?(都是独立法人),密切+不正当利用,母子公司业务非常密切,且子公司被母公司不正当利用 母公司行为是导致子公司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结论,母公司应为子公司债务负责独立法人刺破法人面纱,4. 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分类总公司: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三. 公司的设立,特许主义,自由主义,(一)公司设立的原则,1. 自由主义,没有任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无须注册登记萌芽时期,危及债权人利益现代公司制中已经消失,2. 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经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予于特许1600年东印度公司199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手续极其繁琐,不能普及,承担公共政策和使命,3. 核准主义,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和批准我国最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 准则主义,前提是具备法定条件不必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或备案即可严格核准制度:加重设立条件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总结,准则设立为主,核准设立为辅我国: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准则主义,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特殊行业采用核准主义,(二)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1. 发起设立,全部发起人出资或认购,不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募集对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设立程序简单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两合公司多采用此种方式,2. 募集设立,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公众募集规定严格,公司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35%,(三)设立条件,数量:有限责任公司上限(我国50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限(我国:发起人2人-200人)质量:完全行为能力人,年龄、精神状态 非禁止经营人(公务员) 有资质人(自然人,法人,其他),1. 人的条件,1. 人的条件,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资本条件,英美国家:无大陆国家:最低限额我国:一般有限责任公司,3万;个人独资,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首次:20%,2年,(1)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 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最低注册资本 :3万10万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20%,2年,5年),(2)出资形式,货币化,但具体构成不以货币或现金为限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必须有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法: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3)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资本真实(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股份的最高限额,而发行资本才是公司的真实资本(大陆法系)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在设立时必须认购完毕,3.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名称、宗旨、资本构成、组织结构及公司经营活动基本规则的根本大法,公司宪法,3.1 大陆法系下的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名称、法定地址、营业范围、资本总额等(否则章程无效)相对记载事项:股份的种类、实物出资的折价等(不影响章程效力)任意记载事项:其他法律不禁止的事项,3.2 英美法系下的公司章程,组织大纲:规定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内部细则:处理公司内部各部门设置及其关系,各自权限及责任,以及业务的执行等内部事物的法律文件,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 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公司住所一般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文书、税务文书的送达地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置于公司处所,四. 公司的治理和组织结构,双层委员会制:权利机关和执行机关:董事会和股东会监督权:监事会,(一)概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单层委员会制股东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Independent Director,(二)股东会,Make up with shareholders公司最高权利机关不直接管理公司业务,对外也不代表公司,通过选举和控制董事会来间接行使管理和领导权,股东会案例,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股东会案例,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案例,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分析与结论,(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结论,(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三)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常设机关对内管理公司事物,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人数任职资格,董事会的义务和责任,善良管理义务以善良管理人标准给予合理主义的义务忠实义务董事行使职权的主要标准在于公司利益在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冲突时,公司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Case Study,Case Study,(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Case Study,(4)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分析与结论,(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分析与结论,(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监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在有行为能力的股东中选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监事,五.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一)依据国籍划分,本国外国跨国,(二)外商投资形式与法律地位,1. 办事处或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总公司承担责任,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法人,服从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合营比例一般不低于25%。,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联营企业:根据合作合同规定分享利润和承担义务,而不是按出资比例,可以是或不是法人,4. 分公司Representative office,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总公司承担责任,5. 外商独资企业Foreign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设立主体是否仅为自然人,法律地位是否为法人,六. 母子公司,(一)市场准入,1. 是否允许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一般允许,限制,禁止,2. 允许以何种形式进入?,按照服务贸易减让表等的规定,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自2004年1月10日起,对外商所占合资公司的股份最高可以达到合资公司的75%,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不控股,对等控股,相对控股,绝对控股,3. 具备何种条件才能进入?,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经营资质,资本信用,经营期限,其他,资本条件-2003年9月17日07:40证券日报,荷兰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为第八家获得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的具体投资额度尚待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此前,国家外汇局分别批准德意志银行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投资额度各为5000万美元,使投资额度累计总数达到875亿美元。除了德意志银行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以外,其它投资额度分别为摩根士丹利和瑞银为3亿美元,花旗环球金融公司为7500万美元,高盛和野村证券同为5000万美元。,安慰信-英国上诉法院案例,日本乙公司在英国设立了一个全资附属的子公司甲公司,提供了总额为200万英镑的注册资本,依据甲公司业务发展状况,资金明显不足。乙公司与英国协商,要求丙公司提供500万英镑贷款,出具信函作为条件,内容如下:“确认了母子公司关系,已批准该贷款;确认在贷款清偿前不会减少权益;保证甲公司按照贷款协议履行责任,这是我们的政策。”后因市场原因甲公司业务中断被迫停业,陷入破产境地,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公司乙公司对子公司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乙公司是否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效果有限,非自愿条款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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