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课件.ppt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的转让,第三节合同的终止,合同变更的含义与特点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终止的含义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含义与特点 合同变更的特点 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主体变更主要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变更并未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债权人发生变更的,合同法将其称为债权转让或者债权转移。 合同变更主要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变更。狭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二、合同变更的特点,1. 协议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2.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 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 3. 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有关债权债务的内容。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四)合同变更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数量、质量、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各种条款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移转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 (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权利转让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权利的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2转让双方之间必须达成转让合意 3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四种:一是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任人对受托人的债权。二是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三是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受让人转让其权利。四是与主权利不能分离的从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首先应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成立;二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后,债务人未表示异议。 1对受让人的效力(1)受让人取得合同权利。(2)受让人取得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 2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的效力(1)保证转让的权利有效且无瑕疵。(2)不得重复转让。 3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免除债务人对转让人所负的责任。 (3)对受让人的抗辩权不因权利转让而消灭。 (4)债务人的抵销权。,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1必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 2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因合同义务移转后,合同义务主体发生变更,因此,所移转的合同义务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得移转的义务,不得移转。 3必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 合同义务的移转,须由当事人达成移转的协议。该合同义务移转协议的订立有两种形式:既可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通过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 4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5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 1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效力 2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效力 合同义务部分移转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应依移转协议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义务移转的份额,则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应负连带责任。 3义务转移后的抗辩权 4新债务人承担的相关从义务,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终止的含义,一、合同终止的含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合同关系并没有消灭。,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解除合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清偿,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清偿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清偿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债务的清偿应由清偿人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并经受领后,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债权人作为合同关系的权利主体,当然有权受领清偿利益。,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受领: 一是债权已出质。债权已作为质权的标的出质于他人时,债权人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受领; 二是债权人已被宣告破产。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自然不能为有效的受领,其债权应由破产清算人受领; 三是在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并须债权人为必要的协助时,债权的受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债权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为有效的受领; 四是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自行受领。,(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种类: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债务相互抵消,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在抵销中,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 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尽管效力相同,但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 主要表现在: 第一,抵销的根据不同。第二,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第三,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第四,抵销的程序不同。第五,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第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第三,提存原因合法。,2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三方之间发生效力。 (1)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的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可见,我国将提存作为债权当然消灭的原因。(2)关于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3)关于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五)债权人免除债务,1债务免除的概念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人向受债务免除的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免除的效力。而且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债权人以合同免除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明确约定免除债务的范围。,2债务免除的成立冬件 债务免除是一种法律行为,故债务免除的成立应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此外,债务免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3债务免除的效力 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债就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关系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但从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并不影响主债务的存在,主债务并不随之消灭。,(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1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上的混同仅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作为合同的终止原因的混同,是指狭义的混同。混同有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特定承受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发生混同,合同归于消灭。,2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保证债务因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而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在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混同时,债仅在该连带债务人应负担的债务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剩余部分的债务仍负连带债务。在连带债权人中一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仅在该连带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债权人对剩余部分的债权仍享有连带债权。 混同虽然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即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虽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混同,合同也不消灭。如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能当然消灭。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的债权,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的债务,合同上的主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担保物权、保证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在合同关系消灭时,当然也消灭。因为这些权利有些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已经消灭了从合同也随之消灭。,(三)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消灭。 (四)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案例分析一,2012年6月,宏业建材公司与盛佳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盛佳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宏业公司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宏业公司在工程装修完工后的一个月之内付清装修款。合同对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在此合同签订之前,盛佳公司曾在2012年3月向宏业公司赊购建筑材料,货款总计350万元。 2012年8月,宏业公司办公楼装修完工后,在向盛佳公司支付装修款时,主动从应付装修款480万元中扣除了盛佳公司欠本公司的材料款350万元,在通知盛佳公司后将其差额130万元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盛佳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宏业公司待付清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建材的还款事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诸法院。问题:你认为法院会怎样处理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