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调对接授课提纲教材课件.ppt
公调对接授课提纲,市公安局法制处 林政荣,前言,福州市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对接工作指导意见是我市公调对接工作的主要指导性文件结合一年来公调对接的执法实践,探讨一下对接工作的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对策,公调对接定义,“公调衔接” 是指公安派出所在现场处置或受理纠纷后,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将非警务类民事纠纷和适用治安调解或刑事和解的案件分流到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移送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实现公安机关非警务类矛盾纠纷及特定治安、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的一种工作机制。,公调对接工作意义,公调对接是顺应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应运而生的。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中央综治委等16部委出台了关于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公调对接有利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公调对接运作方式,责任主体: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形式:进驻制 (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行人民调解与公安接处警无缝对接、协调配合、同步运行的工作机制 );移送制 (由派出所将调解事项移送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系当前我市主要运作形式),公调对接适用案件范围,(一)公安机关对非警务范围的民间纠纷,经处警民警现场调处不能当场化解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移送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例1(二)公安机关对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双方当事人愿意以和解方式解决的,可以移送或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案例2,案例3,公调对接适用案件范围,(三)公安机关对尚不具备治安裁决或刑事程序受阻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移送或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四)“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发现不属于人民调解职责范围的警情,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不得委托调解范围,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5、其他不适用调解处理的。,公调对接工作逐步落实,经过一年摸索实践,公调对接工作逐渐从理论层面,慢慢得到基层派出所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实践的检验,公调对接各项工作逐步得到落实推广,得到各方认可,工作运行健康良性发展,体现在几个方面: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制度健全 、工作成效初显,公调对接存在不足方面,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宣传发动不够到位 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保障机制不够到位,工作对策(宏观方面),加强经费保障 加大宣传力度 培育先进典型 注重学习交流 落实制度建设 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对策(微观方面),关于规范移交手续:移送(或委托)人民调解函 、人民调解申请书 关于对接审查工作 关于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处理意见书,治安案件原则上不予处罚;刑事案件要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这是公调对接的亮点,也是生命力所在关于调解注意问题,关于调解注意问题,查清案件事实问题调解自愿性问题调解当事人全面性问题调解时效性问题调解赔偿数额参考标准,调解的核心问题 调解范围问题调解反馈问题:调解成功反馈、调解不成反馈问题, 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 、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 调解技巧问题,违法成本账调解统计问题,相关月季报表、工作台帐,结束语,万事开头难,公调对接工作也不例外。总体上看,公调对接成效初显,问题不少,前景广阔。相信在市司法局、公安局领导的重视下,在业务部门指导下,在派出所与各位人民调解员的积极参与实践下,福州公调对接工作一定会达到预期目的。公调对接是一项新生事物,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只是讲一些个人的理解,不足之处,请多批评指正。,谢谢大家,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