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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复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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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复件课件.ppt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第一部分 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是贯穿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四个环节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其中,设计是基础,是源头。这一关把不好,建筑就会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筑防火必须从设计抓起! 一、 建立两项制度 建筑设计消防专项资质管理制度。 对甲乙级建筑设计院的要求;对其它院的要求。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二、 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1)预防措施(控制消除火灾发生的条件力争不起火) (2)应急准备(控制消除扩大成灾的条件力争不成灾) 防止火灾蔓延的准备(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间距); 灭火救援的准备(创造灭火的各种条件); 疏散避难的准备(创造疏散避难的条件); 耐火抗火的准备(确保建筑不因火烧而倒塌,能为安全疏散、灭火救援提供保护,能为灾后修复利用创造条件)。,三 审验纵深防御的消防安全体系,为及时灭火、控制火灾扩大蔓延提供足够的消防人员、消防设备、设施、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消防电梯等条件。,疏散和就地保护人员。及时报警,提供充分的疏散条件及最悲观条件下的避难条件。 加强结构耐火能力,使其在火灾情况下不倒塌。,限制、消除火灾爆炸扩大蔓延的条件和因素。构筑防火单元、防火分区,做到滴烟不漏、无火穿透。,控制和消除发生着火、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即控制可燃物、控制点火源、控制可燃物和点火源相互作用,把火灾发生的机率降到最低。,防火,灭火,堵火,避火,隔离着火建筑,防止火烧连营。用防火间距、防火墙等隔离手段,限制火灾蔓延。,耐火,第二部分 建规 一、修订整合的背景,2007年,建规高规开始修订。2009年,决定整合。 2010年3月18-21日,召开整合修订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会议。同年7月16日,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发布。2012.2.16-18送审稿通过审查。 2012.8.报住建部。 2012.12.第二稿上报。2014.6第五稿。 修订整合是为了: (一)适应工程建设发展 的实际需要。 (二)适应与火灾作斗争的需要。建筑外墙和外保温火灾屡屡发生,突破外墙和防火分区的火灾也时有发生,需要从技术上对防范此类火灾拿出措施、作出规定。,( 三)克服两本规范不协调的需要。 建规 和高规在排烟场所、应急照明、电缆井管道井的封堵等方面都存在严重不协调的内容,多层严于高层,逻辑上严重不合理。 (四)完善工程建设防火标准体系的需要。合并建规 高规 ,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防火部分)框架细化表,二、建规的历史沿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76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82; GB 50045-95(2005年版)9章1个附录214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03条. 两者要求相同、相近的条文170条。,三、修订整合原则,总结和吸取与火灾作斗争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标准、总结吸收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及地方标准的成熟内容。解决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四、重点研究修订的内容,1、高层建筑 2012年,中国摩天大楼总数已超350座,而全球在建的摩天大楼中有87%在中国。这意味着今后10年,中国平均每5天就有一座摩天大楼拔地而起。而5年后,我国的摩天大楼将超过800座,是现在美国总数的4倍。坊间传言,上海拟建1228米的超群大厦(Bionic Tower),有可能于2015年到2020年建成,共300层,建成后可以入住10万人。但目前暂时没有超群大厦已经确定投资方以及选址开工等方面的具体内容。长沙的天空城市已停工。,火灾垂直蔓延:,在楼梯间、电梯井内产生烟囱效应。,在各种管道穿越楼板的缝隙处向上蔓延。,沿玻璃幕墙和楼板层间的缝隙间蔓延。,A、内部,在没安设阻火阀的风管里往四处扩散。,B、外部:通过窗口形成卷叠式燃烧,呈跳 跃式发展。,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加拿大提出通过1.1m宽楼梯到地面的时间,比较了美、英、法、日、新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的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规定,总结了上海教师公寓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火灾的起火成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2、特殊人群使用建筑 针对火灾中死伤的人老弱病残童居多的情况,完善和提高了上述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增加了老年人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医疗建筑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应按护理单元再进行防火分隔的要求;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提高了医疗建筑、老年人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修改为60min。,3、灭火救援设施 增加了消防救援操作场地和救援入口的设置要求。 明确了消防电梯层层停靠和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场所设置消防电梯的要求; 增加了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等要求。见第6.2.11条。,4、物流配送建筑 2007年2009年,对物流配送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现状进行了调研,对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定性及不同区域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等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物流配送建筑防火设计要求的条文。 3.3.11,5、建筑外保温系统 央视大火烧出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 上海教师公寓大火和沈阳万鑫大火烧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 2011)65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119、120号令的发布,促成了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 2012)350号文的下发。 建筑保温势在必行,但火灾屡屡发生绝对不行! 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等单位开展了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技术研究,住建部、公安部还组织编制组到美、德、法、瑞士等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的要求,第6.7节。,6、有顶步行商业街 这类建筑集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是以商业街为纽带,占地面积相当大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如何防火设计?规范尚未明确,各地把握不同。 2008年2010年,编制组通过调研,在相关试验、火灾危险性分析、研究国外相关标准并分析、总结国内有顶商业街建设过程中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和相关地方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商业街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5.3.6,7、商店建筑 增加了高层商店的人员密度系数,统一了高层与多层商店的人员密度系数和百人宽度指标,减小了家具、建材、灯饰商店的人员密度系数。 增加了展览厅的人员密度系数。,8、木结构建筑 2007年2010年,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加拿大木材协会、北欧木材协会等机构合作,对木结构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安全疏散、主动防火措施、防火间距以及组合结构的建筑防火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柱、楼板和墙体进行了试验研究,对国外有关木结构的防火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在与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和原建规相关条文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 11章,9、防止火灾蔓延 补充了防止火灾竖向和水平蔓延的防火设计要求; 增加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的具体要求,见第6.4.126.2.14条。,10、增加了1105m33105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4.3 修订了医院液氧储罐容积和间距的有关规定。4.3.4 补充了液氨、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与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4.3.7、4.3.8。,五、章节修订变化情况,现行建规12章,1个附录,387条,强条176条;高规9章,2个附录,214条,强条103条。两者要求相同、相近条文170条。合并稿 , 12章,3个附录,415条,强条165条。新增了3章,2个附录,减少了3章。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新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新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六、重点修改条文介绍,学习规范条文,要力争吃透其精神,做到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 总则,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语 建规23,高规17,报批稿24 2.1.1 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2.1.2 裙房annex (高2.0.1)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建2.0.13),2.1 术语,2.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facilities (2.0.21)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定性:1)属于住宅;2)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消火栓等均按住宅设置;3) 疏散距离从二层房间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口不应超过22米;4 ) 一、二层为一家,可设一部户内楼梯,梯宽1.1m,踏步260X175;5). 一层店铺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安全出口,门宽不小于1.4米;6). 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2.1 术语,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2.0.12)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2.0.8)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2.1.7 地下室 basement (2.0.9)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2.0.15)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2.0.16)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1 术语,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2.0.1)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 fire 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2.1 术语,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2.0.17)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2.0.18)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2.0.19)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敞开楼梯间:三面为墙一面为走道围合而成的楼梯间),2.1 术语,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8 闪点 flash point (2.0.5)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2.0.6)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2.1 术语,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2.0.21)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2.0.20)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3 防烟分区 smoke compartment (2.0.22)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4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2.0.23)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条文说明3.1.2 P1162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最大允许量既包含总量,也包含单位体积的量,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建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表3.2.1,2022年11月30日,45,耐火等级,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5)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2)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和甲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3.17)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 甲、乙类厂房和 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屋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2.4),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对于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3.2.5),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的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屋面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原为防火墙),表3.3.1厂房的层数和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2022年11月30日,54,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允许或不适用,下同。,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删除“耐火等级”)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中甲、乙类仓库中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现建规注7超过50度的白酒仓库不应超过3层去掉了!,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2022年11月30日,58,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允许或不适用,下同。,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必须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极限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1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0.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8变、配电站(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3 当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当分拣等作业的空间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表3.4.1厂房防火间距,2022年11月30日,70,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 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表3.5.1 甲类仓库防火间距,2022年11月30日,78,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防火间距,2022年11月30日,80,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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