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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处 冉义,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发展,CONTENTS,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的性质: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为条件。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5.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6.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7.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括式标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列举部分采用了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相结合的方式。1.概括式标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由于2015年5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将可诉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实践中,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已经不完全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如部分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且行政复议法也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限地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此,这一标准可以以“行政行为”标准来代替。,2.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受理的是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案件。3.合法权益标准,是指行政复议处理的是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注意:A.合法权益在范围上不局限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包括受教育权、信息知情权等各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B.侵犯的应当是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行政法上目前不支持所谓的公益复议和公益诉讼。如,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滥用公款超标采购汽车,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C.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尚未取得或者依法不予保护的权益,申请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救济。D.申请人只要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申请,而不限于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1.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行为;2.民事调解等处理行为;3.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为。如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行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行使刑事司法权力的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内部行政行为;(4)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对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2.不能申请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二)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1.申请人2.被申请人3.第三人4.代表人以及代理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相对人,1,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行政相关人,2,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行政相关人又包括:(1)受害人如:甲殴打乙,甲被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乙作为受害人认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过轻而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相邻权人如:规划局许可建设某商贸大厦,该大厦周边平房的居民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其采光权、通风权等相邻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3)公平竞争权人如:张某和李某同时申请开办一个幼儿园,区政府许可张某的申请而拒绝李某,李某认为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侵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补充规定,1.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如:某律师事务所认为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该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复议代表人代表律师事务所参加复议。2.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注意:股东个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代表人与代理人,1.行政复议代表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三)行政复议第三人,1.概念。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另外,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行政确认或者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均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第三人。2.第三人的确定标准。一是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二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参加;三是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一是申请参加;二是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注意:与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程序不同的是,复议机关不是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更没有寻找第三人的义务。4.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1.概念。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1)行政机关。(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的行政机关。,(6)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7)上级批准机关。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如:公安派出所作出罚款的处罚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派出所可以是被申请人;但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属于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种类的行为,该派出所不具有被申请人资格,应当由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为被申请人。,4.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五)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以下规则具体确定: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六)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一般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如政府法制办、部门的法制(规)处、科。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一)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期限:60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2.申请期限的起算(1)不服行政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2)不服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3)法定期限的延长。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申请方式。(1)书面形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口头形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1.审查内容: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2.审查材料的补正。(1)补正的原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2)补正的时间: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3)补正的法律后果:一是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依法补正了相关事项,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二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4)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审查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3)除前面两种情形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予受理的救济。(1)行政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2)司法救济途径:一是可以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复议机关受理或者作出复议决定;二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自由选择关系。 即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但是,要注意:(1)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提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提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久拖不决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之后作出复议决定前,当事人依法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获得准许的,仍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属于复议前置,则当事人在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提起行政诉讼。,2.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有:(1)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上述规定。,(2)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纳税争议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禁止或者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相对复议终局。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就只能复议终局,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适用该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绝对复议终局。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1)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原因:行政区划勘定、调整和决定征用土地的权限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专属职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出入境管理最终行政决定。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四)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停止是例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行政复议的审理,(一)审查方式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组成人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2.书面审理原则及调查核实证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包括:(1)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案件;(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3)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启动方式:(1)依申请启动;(2)依职权启动。,(二)审理程序1.发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答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三)申请人的举证权利和证明责任1.申请人享有提供自己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及证据的权利。2.在几种特定情况下,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四)阅卷权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阅卷权的主体:申请人、第三人(包括其代理人)阅卷的内容: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1.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2.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3.中止向终止的转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现以下三种中止的情形满60日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六)行政复议期间的鉴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七)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八)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九)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1.和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2.调解(1)调解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2)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3)调解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十)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1.依申请被动审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2.依职权主动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十一)行政复议审理期限1.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特殊期限: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3.延迟期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五、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复议机构提出审查意见;2.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有: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即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2.责令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且履行有现实意义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撤销决定适用的主要情形:(1)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超越职权的;(4)滥用职权的;(5)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确认违法决定适用于:(1)作为违法,但是不具有撤销内容或者撤销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2)不作为违法,但是决定让其履行已不可能或者无意义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决定适用的主要情形:(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注意: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4.驳回复议请求或者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驳回复议请求,进行了实体审查)(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驳回复议申请,程序审查),5.附带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一是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二是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3.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一)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二)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