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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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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docx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第四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举报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市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市应急局:XX;市发展改革委: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市场监管局:XX;市消防救援支队:XXo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六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第七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举报人最高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指从业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第十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市级奖励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发放,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指定的领取时间一般不低于60日。无法直接通知举报人的,受理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经受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家属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第十四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各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后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30万元。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2,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3.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0万元。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3,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未书面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万元: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3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5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6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7 .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8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9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10 .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11 .企业负责人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万元。1.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2 ,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3 .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4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6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7 .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8 未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9 ,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交底。10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和规程。本奖励情形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0万元。1 .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2 .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3 .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4 .尾矿库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5 .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企业未及时治理。(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30万元。1.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2,地下矿山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4.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5.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2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8 .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9 .尾矿库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10 .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0万元。1.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 .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3 .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5 .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6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7 .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8,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9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10 .在井筒、井下等重点区域或场所违规动火作业的。1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12 .露天矿山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13 .露天矿山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14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15 .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16 .露天矿山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17 .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18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19 .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20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21 .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万1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2 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3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4 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5 地下矿山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6 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7 露天矿山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8 尾矿库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9 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10 尾矿库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11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入尾矿库。本奖励情形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0万元:冶金行业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健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7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8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有色行业1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2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3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5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7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8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健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9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10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1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1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1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1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1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1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1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1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万元。建材行业1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2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3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4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5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6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机械行业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5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6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7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轻工行业1.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2.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3.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4.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5.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6. 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纺织行业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烟草行业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商贸行业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不标志。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本奖励情形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0万元:1.企业存在超员、超量、超时、超产行为的。2 .证照不齐,超许可范围,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3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的。(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30万元:1 .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内制造包装工业炸药的。2 .正常生产的民爆生产工库房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3,重载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停放在无防护场地内的,或虽停放在防护土堤内但危险品总量大于设计定量的(当与库房在同一防护土堤内时,药量应合并计算)。(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0万元:1.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的。2.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重大变化尚未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的。3.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且未经鉴定合格的;或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超过5年的。(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0万元:1 .民爆物品、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情况。2 .危险品总库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情况;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情况。本奖励情形由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0万元:1.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的。2.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30万元:1 .以探代采的。2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0万元以内:超出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勘查范围实施勘查的。本奖励情形由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六、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下列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30万元。1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0万元:1.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万元:1.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2,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4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本奖励情形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七、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万元: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2 .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3 .燃气经营企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4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的;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的;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000元:1 .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的。2 .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3 .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4 .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5 .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本奖励情形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八、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交通运输领域下列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行政处罚数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万元: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 .在托运的海上客滚运输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3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4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5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6,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万元: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4 .公路水运工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5,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6 .施工单位违法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涉及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7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万元:1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2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3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4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5 企业填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本奖励情形由XX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九、特种设备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0万元: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8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9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10 .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11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12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13 .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14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3万元: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2 .特种设备未依法依规进行型式试验的。3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4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超出核准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万元:1 .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2 .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3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4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5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6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7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8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四)对举报其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本奖励情形由XX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十、油气管道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油气管道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或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管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1. 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2. 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3.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4. 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报当地人民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案。5,未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6.未对竣工测量图,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报主管部门备案。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方的违法违规行为1.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2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3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4 .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5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6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1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2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3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4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5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二)举报内容为较大隐患或达到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进行奖励。(三)举报内容为一般隐患或达到被行政处罚1万元及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油气输送管道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认定标准参照山东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鲁安管道发(2021)2号)。本奖励情形由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进行奖励: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2.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4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6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7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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