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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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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告知承诺书.docx

    劳务派遣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单位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资本:单位住所地址:单位业务联系人单位业务联系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业务联系人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人联系方式:代理人联系地址: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社部门联系人姓名:人社部门联系方式:审批机关的告知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一)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六条;(三)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人政令2018年第4号)第五条;(四)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及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五)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XX)7号)及附件2涉企事项改革清单(20XX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43号)(七)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XX)7号)及附件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XX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33号)(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告知承诺的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34号)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要求:(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实行认缴登记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申请书(1份,劳务派遣申请书为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在“一网通办”平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样式文本);2、公司章程(1份,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章程应当与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新办理备案的公司章程相一致);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1份,新筹建公司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的实收资本应当与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相一致)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已成立公司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实收资本应当与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相一致),上述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章。申请人可以在“一网通办“平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样式文本。四、承诺的法律效力本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证。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行政审批机关在许可审批、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劳务派遣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审批方式。对上述被撤销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劳务派遣单位,本行政审批机关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本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劳务派遣证,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以下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依据、法定条件等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标准要求;(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名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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