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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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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课件.ppt

    刑法学,西南大学法学院,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一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二)特征第一、法定性即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故意杀人意图以为目的)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 罪过的有无、形式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第三、犯罪主观方面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背反态度( 积极蔑视 消极漠视)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罪过与行为同在),(一)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合称为罪过)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1.必要要件-罪过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2.特定要件 (1)犯罪目的 (2)犯罪动机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四、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1.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2.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3.不能简单的用效果逆推动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三)结构:,(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14条),(二)区别: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a.行为本身(内容性质)A.明知的内容 b.行为结果(性质因果) 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地点对象身份) B.明知的范围 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成立) ?观点: 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 a.必定发生C.明知的程度 b.可能发生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a.意志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犯罪行为过程的策划 b.意志态度:希望、放任 c.意志努力:意志过程中的有意注意,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直接故意,(一),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明知会发生”包括: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认识内容: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 b.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结果 c.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客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或特定身份,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知的那种结果(2)”希望”: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特征,概念,表现形式,目的性直接故意 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可能性直接故意 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二),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2)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是必然还是可能,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知的危害结果(2)放任:听之任之,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而是不采取预防措施,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间接故意,1、概念,2、特征, 3、 间接故意犯罪的表现形式: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亡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火药枪打鸟打倒人间接故意的认定: 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案例:被告人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遂拿起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四) 、犯罪故意的认定,1.应区分犯罪故意与我们通常所讲的故意 (1).犯罪故意包括对行为危害性质的认识及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2).我们通常所讲的故意,仅指行为人有意识的实施了某个行为。,2.注意刑法总则中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明知”的关系 (1).刑法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 (2).分则中的“明知”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具备了分则中的“明知”才可能具备总则中的“明知”3.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改变的状况。即存在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情形。所谓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的情形。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某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又如,某乙见他人手提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再如,某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依此观点,对上述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对某丙的行月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我们赞成这种观点。所谓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对于另起犯意者,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某甲深夜埋伏路边意欲强奸路过的妇女,待妇女乙骑车路过时,甲以强奸的故意,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使用暴力制服乙,结果发现乙长的一点也不漂亮,甲失望之际便另起犯意便对乙实施抢劫行为。对此,由于甲的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行为中止之后产生的,故对甲应以强奸罪(中止)与抢劫罪并罚。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有十分类似之处,但本质不同,最终处理方式也不同,应注意辨析与区别。犯意转化本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为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即前一犯罪行为既遂、或中止、或未遂),行为人有另起犯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故实为数罪。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主要区别在于:(1)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下来。犯意转化是前一犯罪行为正在继续进行过程中的犯意变更;而另起犯意是前一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后的临时起意;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2)犯罪对象是否为同一对象。犯意转化是针对同一被害对象而存在的;而另起犯意即可以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针对另一不同对象(更多地体现为不同对象)。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逢期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某丙杀死。因甲的行为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3)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为同一或同类社会关系。犯意转化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同一或者是同类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如行为人入室盗窃后,又突生破坏作案现场、毁灭罪证之念,于是又实施了放火行为。行为人前后犯意所针对的犯罪对象、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均不相同,应当以盗窃罪与放火罪(若放火行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可以考虑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三、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即故意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相隔的时间长短不同,将故意分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突发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立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预谋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经过预谋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不同,把故意分为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对意图发生的犯罪事实有明确认识的故意 概括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但侵害的具体状况不确定例:向人群中投掷炸弹 不确定故意 择一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两个结果不会同时发生,但会发 生其中一个结果,例:以杀人的意图向甲乙开枪 未必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在或然基础上发生,但侵害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相当于间接故意.,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发生何种具体结果并不明确,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根据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意思决定,把故意分为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 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前就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详言之,行为人出于某种犯罪目的而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因对犯罪事实判断错误,以为犯罪既遂。又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另一行为,因后一行为才得以完成原来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勒乙的脖子,致乙休克,甲误认为乙已死亡,为了消灭罪迹,甲将乙扔人水中,实际上乙是被水淹死。这种情况通常应将前后两个行为结合起来进行评价,认定为犯罪既遂。 事后事故,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已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犯意,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例如,医生为病人甲剖胸作手术,剖开胸膛后,发现甲乃其仇人,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致患者死亡。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具有事后放意,构成杀人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一、犯罪过失的概念,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刑法第15条第1款),2.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3.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统称罪过)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对法益保护的侵犯态度 不同点:1)认识因素的内容不同 2)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 3)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一般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 4)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三节 犯罪过失,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轻过失与重过失,犯罪过失的类型,(一)法定分类,(二)理论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 犯罪过失,(3).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1.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没有预见(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事实,应当预见(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 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 a)判断依据的事实必须考虑主客观实际情况 b)判断标准: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4).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不需判断意志因素,只需判断认识因素,即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疏忽大意。,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到 其次,考察行为人的智识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如果低于一般人,一般人认识到而行为人不能认识到,则不具有过失;如果高于一般人,一般人不能认识到而行为人认识到,则可认定有过失,能够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 犯罪过失,3.意志因素: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自信不会发生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1).概念: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认识因素: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主观原因 没有避免是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1)过高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 2)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 3)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轻信”是有一定的依据。,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 犯罪过失,1.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根据行为人所违反的是否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可以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普通过失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业务之外的活动即日常生活或一般社会交往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心理。普通过失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违反的是一般的社会生活准则,发生在日常生活或一般社会交往中。过失致人死亡、失火等均为普通过失。 业务过失 是指行为人在业务活动中,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即疏于业务上的注意,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业务过失的主体是从事业务的人员,其违反的是业务上的特别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由业务性质与范围决定;业务过失发生在业务活动中,这里的“业务”具体是指有危险性的,在性质上是反复实施的技术性或技能性活动。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就属于业务过失的犯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二)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2重过失与轻过失 根据过失的程度,可以将过失分为重过失与轻过失。 重过失 是指主、客观要件存在着足够预见或者能够避免的条件而未预见或未避免的犯罪心理,这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却违反了这种起码的注意义务。例如,在油库抽烟却没有预见到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就属于重过失。业务过失实际上都应属于重过失。 轻过失 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预见,需要高度注意才能预见的,或者一般情况下不能避免,需要特别努力才能避免,而未预见或未避免的犯罪心理。也就是较难预见或较难避免的结果,行为人因为不注意而没有预见或避免。轻过失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重过失,故刑事责任轻于前者。,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1.行为人在棉花仓库里吸烟,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烟头燃着了地上的棉花絮。行为人发现了,但不采取任何措施,后来整个仓库燃着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棉花仓库吸烟,边吸边接电话,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接完电话就出去办事了。后来,烟头引发了火灾。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 ”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 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 故意杀人罪 B 交通肇事罪 C 破坏交通工具罪 D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思考题,一、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二、期待可能性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自己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 三、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行为要件而不需要心理事实的刑事犯罪责任。四、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自己招致精神障碍,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若引起犯罪性结果,应对该结果承担完全责任的行为方式。其中,招致之精神障碍的行为是原因行为,在精神障碍的状态之下实行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结果行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五、相关概念的区别,(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认识到 明知 2.意志因素: 不希望 希望 3.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能避免该结果的 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 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关系 相同点:客观上都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 区别:根本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 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五)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关系:,注意!,行为人在结果发生的时刻虽然不可能避免的结果发生,但此前的时刻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此前时刻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有可能认定为过失。,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六)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 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说能否排除或阻止结果发生。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是不作为犯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一、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的内容是结果,是对结果的追求或希望。,两种类型: 一是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 二是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我们所说的目的犯,指在犯罪故意之外,还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目的。一般来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二、犯罪动机,2.(通说)犯罪动机是驱使、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就是犯罪性动机。,1.(张明楷教授)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存在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性动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犯罪行为,表现,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前提和基础促使形成,区别:1.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2.同一个犯罪,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3.一个相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行为人实施目的不同的犯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一、认识错误的概念,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与实际不一致的理解。2.种类:一是法律认识错误;二是事实认识错误。3.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影响到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六节 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2.三种情形:,(1)假想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2)假想的他罪与他刑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3)假想的非罪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因为不知法、不懂法,没有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六节 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3.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1)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定罪。(2)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了。(3)但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因为不知法而导致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则不成立犯罪。,第六节 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三、事实认识错误,(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不一致。,(二)类型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1)概念: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第六节 认识错误,(2)处理: A 具体的符合说: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B 法定的符合说: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六节 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3)具体情形A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但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 如: 甲想杀张某,但误把李某当张某杀了,B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如:乙欲杀王某,开枪瞄准王某,但由于枪法不准,结果打死了张某,C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行为人所预想的危害结果发生,只是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 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水很浅,乙不是溺死,而是摔死的。 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将乙丢入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的,第六节 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1.若犯罪构成不是同质的,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或仅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2.若犯罪是同质的,且重罪不处罚未遂,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3.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重罪处罚未遂且重罪未遂的处罚要重于轻罪的既遂犯,成立重罪的未遂,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1)概念: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2)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第六节 认识错误,(3)具体情形: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但所认识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甲想杀一头猪,但黑暗中误把张某当作猪给杀了。 甲本想杀人,但黑暗中误把猪当作人给杀了。 甲本欲盗窃一般财物,但误把枪支当作财物给偷了。,B 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甲想开枪瞄准打死人,却打死了该人旁边的价值近万元的宠物狗。乙想开枪瞄准打死人旁边的宠物狗,却打死了旁边的人。丙想开枪打死王某,却因为枪法不准致旁边的李某轻伤,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六节 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本章重点问题提示,第六节 认识错误,一、无过错责任(一)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行为要件而不需要心理事实的刑事犯罪责任。(二)代理责任 代理责任,是指被告对他人的行为和精神状态而不是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有罪的责任。,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本章重点问题提示,第六节 认识错误,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自己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三、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自己招致精神障碍,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若引起犯罪性结果,应对该结果承担完全责任的行为方式。其中,招致之精神障碍的行为是原因行为,在精神障碍的状态之下实行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结果行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思考题,1被告人张某,男,某市中恒塑钢有限公司临时工。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后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与乙是一起长大的朋友。甲是出租车司机,乙是教师。后来乙想学开车,找甲借车,甲答应和乙一起练车。起初两人在空地上练车,后来乙认为自己的技术已经很熟练了,便自作主张开到了公路上,结果乙驾驶的车不慎与迎面驶来的客车相撞,造成车损和甲的死亡,乙也受了重伤。问:乙在此案中的心理态度如何?,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3被告人李某于某日深夜窜入某大学校园内,企图待机强奸女生。李某摸到该校学生公寓2号楼,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第三间房门撬开。李某进人宿舍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王某,男,18岁),就上前用双手掐住王某的脖子。王某被掐后,剧烈反抗、挣扎,但李某仍不松手。待王某停止挣扎后,李某便将乙的裤子褪掉,正欲行奸时,发现王某原来是个男生,于是急忙将被子盖到王某的身上,仓皇离去。问:本案中的李某行为应当如何处理?4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问: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5. 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46分,消防部门接到南京某大学的火警报告,迅速赶到现场。该大学第二学生食堂的二楼发生了火灾。经17辆消防车百余名消防官兵1小时的奋战,大火才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近一千平万米,整个二楼化为灰烬,所幸无人员伤亡,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调查,该食堂的二楼是私人承包的,刚装修不久。起火的原因是该餐厅某厨师将空油锅置于火上后,因接听电话而忘记关火,导致锅里腾起的火焰将锅上方的抽油烟管道烧着后,火势向四周蔓延所致。问:该厨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试分析此案的主观方面。6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小树林,自己开车逃去。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问:对被告人甲的行为如何认定?,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7孙某是安徽某县农民,在常熟市新港镇昊市集贸市场内卖熟食为业,专做油鸡,生意兴隆。2019年8月17日上午8时左右,孙某将成批油鸡煎好后,因为急于出摊,便将煎鸡的大号油锅端下放在店铺门口的地上,家人提醒他这样不妥,他说没关系,现在市场内人不算多,然后在锅上盖了一块布。孙某正与其家人在店内忙着整理油鸡时,突然听见门外小孩发出的撕心裂肺般的尖叫,出去看时,发现一个3岁左右的小男孩坐在了油锅里,正在挣扎。孙某急忙将小男孩从油锅里抱出,并送医院抢救,但孩子因为下半身皮肤高度灼伤而受到严重伤害。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试分析此案的主观方面。8. 2019年11月9日下午自然小测验课,老师甘某改完试卷后,气冲冲地跑进教室,指责该班的学生没有考好,对学生进行辱骂。后又走到受害人刘某(男,9岁)面前,一边骂他,一边用左手在他的脸上连扇了5个耳光,然后,指着试卷上的错误让他看,看完后,仍不解气,又打了他3记耳光,导致刘某耳朵出血,造成耳穿孔,以致失去听觉。问:甘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试分析此案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ppt,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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