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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法讲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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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法讲座ppt课件.ppt

    理财法规讲座之 商业银行法 陈立刚2011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概念: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性质: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其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18世纪的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全貌,英格兰银行金库,英格兰银行触摸大金砖.英格兰银行金砖每块价值约15万8千英镑(约30多万美元),信用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支付中介,(三)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再通过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实现货币资本的融通。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职能实现资本盈余与短缺之间的调剂,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其使用权。,商业银行的职能,支付中介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款帐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转账存款等货币经营业务的职能。支付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的传统职能, 商业银行在发挥其支付中介职能过程中,具有两个明显的作用:首先,它可使商业银行持续拥有比较稳定的廉价资本来源。其次,它可节约社会流通费用,增加生产资本投入。,支付中介,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在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的职能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商业银行的特殊职能。所谓信用创造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可以吸收各类活期存款的有利条件,通过发放贷款,从事投资业务,而衍生出更多存款,从而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当然此种货币不是现金货币,而是存款货币,它只是一种帐面上的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信用创造,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大量信息,凭借这些优势,运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括服务咨询、代理融通、信托、租赁、计算机服务、现金管理、经纪人业务、国际结算等等。,金融服务,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根据 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 吸收公众存款。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 办理国内外结算。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 发行金融债券。,6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 从事同业拆借。9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 从事银行卡业务。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 提供保管箱服务。14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内容,存 款 业 务,借 款 业 务,存款种类存款结构变化及其影响存款业务的经营,同业借款金融市场借款向央行借款,负债管理,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内容,现金资产,投资业 务,概念种类作用资金头寸的匡算现金资产的管理,投资的概念投资的目的投资的对象投资与贷款的区别银行证券投资策略,贷款资产,贷款业务概述贷款种类贷款价格构成及影响贷款定价方法几种贷款业务的要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内容,传统的中间业务,新兴的中间业务,结算,信托,租赁,担保业务,个人理财业务,期货与期权,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内容,中间业务,概念,性质,不构成商业银行资产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不占用或不直接占用客户的资金。,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获取收益。,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内容,中间业务,种类,信托业务收入,投资银行和交易收入,存款账户服务费,手续费收入,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业务,其他非手续费收入,国际上的分类(以收入来源为标准),担保类业务,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其他类中间业务,我国的分类,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至1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时必须遵守和坚持以下几条原则:1 商业银行在经营各项业务时,应遵守和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总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此,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只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中,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4 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遵守和坚持担保贷款的原则,确保按期收回贷款和利息。5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6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7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四、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分为:单一行制、总分行制、连锁银行制、控股公司制等几种。,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单一银行制 指银行业务完全由一个独立的商业银行 经营,不设任何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总分行制 指在大城市设总行,同时在国内外各地 普遍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连锁银行制 指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受控于同一集团但又不以持股公司形式出现的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持股公司制 又称集团银行制,指专以控制和收购两 家以上银行股票所组成的公司制。,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2005年6月23日中国交通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长沙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大厦,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美国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的演变,单一制银行,总分行制银行,五、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目的 商业银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用来调整商业银行在其设立、经营、管理和终止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业银行法制定目的,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2.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商业银行是一种高负债经营的企业,大量的资产都是别人的,因此这样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冒险倾向。3 .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4 . 促进经济发展,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银行并使银行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包括设立的条件、程序、变更、分立和合并等内容。(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 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商业银行法将设立程序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以及申请、审批、登记、公告四个环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是:1 设立分支机构同样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设立。2 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不按行政区域设立,而是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定。3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案例分析,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问: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三、商业银行的变更1 变更事项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设立后,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改变或变动。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变更名称。( 2 )变更注册资本。( 3 )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 )调整业务范围。( 5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 以上的股东。( 6 )修改章程。( 7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 变更程序,四、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般而言,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其完备的组织机构应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总经理)、监督机构(监事会)、总稽核、业务和职能部门等。,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一、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则(一)存款业务的意义存款业务相当于商业银行向社会公众借钱,是商业银行的负债。商业银行的业务是从负债业务开始的,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也是其开办其他业务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说,商业银行没有存款也就没有贷款。现代商业银行的营运资金的大部分是来源于客户的存款,如日本的住友、富士等大型的商业银行,其存款占了其资金来源的85 左右。,案例分析 李向华是某钢厂退休工人,丧偶,一人独居。去年的一天突发疾病死亡。在外地工作的一子二女回来料理丧事。在整理遗物时,儿子发现了一帐户名为李向华、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某储蓄所的定期存单一张,存款为3万元。此外,李向华的遗产还包括两间房和一些家具。李向华因死得突然,没有留下遗嘱,三兄妹协商将两间房和家具卖掉,三人平分款项。但李子提出自己工作较早,出的赡养费多,于是主张3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两个女儿不同意,三人争执不下,遂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立案期间,李子偷偷到交通银行储蓄所,向工作人员出示存单、李向华身份证、李子本人身份证想提前取款,银行却以手续不全拒付。问题: 银行拒绝付款对不对?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其银行存款?,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死者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该有效证明分为两种,一种是指继承证明书,一种是指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则继承人应当持存单、身份证明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公证处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当地没有公证处的,继承权人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如果几个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证明书,而是由有争议的继承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的存款继承权的归属以及争议人应得份额问题做出判决后,由继承人持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由此可见,继承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是继承人对死者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银行凭以可办理死者存款的提取、过户手续。本案中,李向华的三个子女是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三人对如何继承李向华的3万元定期存款发生争执,因此,应适用立法规定的出具第二种有效证明的条件,即待法院依法处理、明确三者的继承份额后,由继承人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据以向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因此,本案中,交通银行某储蓄所拒付是合法的。,(二)存款业务的规则要求1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3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4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案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案情:1997年8月5日,被告单位的王小姐来到某银行前门支行设立在新世纪饭店的国际业务部,要求查询有无以该单位经理梁某的名义存入的外币。国际业务部的人员当即为其查找,当翻到一张破损的字迹不太清楚的存单底联时,由于判断失误,误将客户李某的785美元存款当作梁某的美元存款,并于8月9日为其正式办理挂失。8月20日,梁某将785美元及利息取走。1998年5月底,李某凭其存单来取钱,前门支行才发现误将此笔美元让梁某取走。为维护银行信誉,前门支行将785美元及利息71.76美元支付给李某。与此同时,积极与梁某联系,以期通过协商让梁某尽快返还美元,但梁某拒绝。在此情况下,前门支行于1998年7月25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785美元及71.76美元利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梁某没到庭,其委托代理人称:原告给被告办理了挂失,并通知被告取走美元,原告又要求返还,不知问题出在那里,如果是银行的过错,就不同意返还。法院审理认为,前门支行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将帐号为“212120-X331”、金额为“785美元”、户名及存款期限不清的帐单当作梁某的存款,使梁某获得不应得到的利益,其过错责任应由前门支行承担;梁某在获取利益时虽无过错,其所获利益是建立在受损害方的自身过错行为之上,没有合法的取得依据,显属不当得利,依法应退还。法院判决梁某在判决后10日内返还前门支行829.52美元。问:什么是不当得利?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规则(一)贷款业务的意义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手段,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贷款业务开展的好与坏,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盈亏。因此,各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对贷款业务都予以高度重视,尽可能减小风险,谋求盈利。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要素包括: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二)贷款业务的规则要求1 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 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3 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贷款业务,信用贷款,特点 :风险大,风险大,贷款业务,担保贷款,保证贷款,银行发放贷款时以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其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由其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贷款业务,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提供的财产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种类:商品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贷款业务,担保贷款,质押贷款,定义: 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种类: 有价证券质押贷款 大额可转让存单质押贷款 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去年6月,新颖服装厂向该市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万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该厂厂长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借款人和保证人两处签章,并注明:贷款到期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王某将用自己小汽车一辆变卖所得进行偿还。合同到期后,新颖厂偿付了6万元借款及利息,剩余的4万元本息一直拖欠未还。而这个时候,王某已到另一家服装厂担任厂长。银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借款是新颖厂使用的,新颖厂应负责偿还,厂长为借款所做的担保是无效行为。借款和担保行为都是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问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作为本企业贷款的担保人?,答案:法律并没有特别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本案中,王某以担保行为是企业行为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是错误的。王某和新颖厂对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借款合同中王某明确表示:贷款到期若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王某将自用小汽车一辆变卖所得进行偿还。据此也可以认定王某的担保责任。,4 须订立书面贷款合同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5 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6 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 ( 2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 3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 ( 4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10 。 ( 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7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投资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8 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 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规则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特指商业银行运用其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是银行收人的主要来源之一。 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业务,投资业务,证券投资的对象,政府证券,股 票,公司债券,中国银行股票,中国通商银行股票,四、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则结算业务是指各经济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转移等原因所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它是由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中间业务。,我国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国际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款托收信用证,支票本票,五、商业银行对企业开户业务的规则商业银行法 第48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六、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规则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案例分析,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A公司经理李某与Y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李某提议王某向X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Y银行于是就从X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Y银行又将拆入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且未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请回答: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答:Y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首先,商业银行法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或者投资,而Y银行却将拆人的资金用于发放房地产贷款。其次,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经理李某和Y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A公司都是Y银行的关系人,而Y银行给A公司发放信用贷款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实际上银行并不比其他企业更易出事故,只是银行具有高负债的特性,这使得银行一旦出现事故就可能永远无法弥补,资本较少的银行就像是一个身患血友病的人受到猛烈攻击一样 Martin Taylor,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关于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商业银行法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2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3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 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4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5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止。,二、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指商业银行管理层为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和防范金融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员工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商业银行法 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作了如下具体要求:1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2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3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三、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 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商业银行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 条、第34 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 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的具体九项内容。(三)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有审计机关。审计机关针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以及依法确定为受审计监督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商业银行法 第63 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一、对商业银行的接管(一)对商业银行接管的含义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二)对商业银行接管的条件 1 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 2 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三)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1 作出接管的决定对于达到接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接管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四个内容:( 1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 )接管理由。 ( 3 )接管组织。( 4 )接管期限。,2 进行接管公告3 开始实施接管4 接管终止根据我国 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1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 2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 )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合并。( 4 )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一)商业银行终止的情形商业银行法第72 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1 解散商业银行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1 )法定事由解散。 ( 2 )自主决定解散。,2 撤销商业银行撤销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出现非法事由而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致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3 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从而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二)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1 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的程序2 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的程序3 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程序,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 对此类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万元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有关设立和投资、贷款等业务规则的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 万元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监督,提供虚假报表,未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结汇、售汇、筹资及同业拆借规定的法律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中央银行检查监督,提供虚假报表,未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法律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批准使用“银行”字样和购买5 以上股份的法律责任 根据 商业银行法第79 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万元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1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2 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 以上的。3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七、不按规定向有关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0 条规定,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八、擅自设立商业银行,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 万元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九、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法律责任根据 商业银行法第84 至87 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法律责任是:,1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上述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2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3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 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拘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4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以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 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思考题,第一题,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副行长兼任该公司副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公司投资一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做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审核后,向该房地产公司发放2亿元抵押贷款,该商业银行当月资本余额17.9亿元人民币。1994年7月,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经无法收回。1994年年底该行被中国人民银行接管。请问: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人民银行对该行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第二题 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接到群众举报,在某酒楼挂有“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筹备处”的招牌,经查举报属实。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与当地公安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当场查获大量的伪造文件,其中包括伪造的国务院批文,随后公安局拘捕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案件主要事实如下:1998年初,贾某谎称贾氏家族在美国花旗银行有33亿美元存款,预谋非法筹备组建“中华富民银行”。贾某伙同汪某起草了“中华富民银行”的文件及一份虚假的55亿美元的资金承诺书,并委托他人伪造了国务院的批文,非法印制了“中华富民银行”字头的公文纸和非法刻制的印章。贾某将所有文件、印章交给魏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魏某实际运作。年底,魏某几次来到甲市,结识了甲市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马某,授意马某筹建“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并以拨给开办费1000万美元为诱饵,以收取办理注册手续费和金融许可证费用的名义,骗取马某50万元,在魏某的授意下,甲市某实业公司制作了“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的印章和招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个人是否可以设立银行机构?说明法律依据。(2)贾某等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4)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5)此案中,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取缔“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筹备处”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相关法规链接,1 储蓄管理条例 2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 贷款通则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 . 银行结算办法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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