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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壳上市中的律师工作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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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壳上市中的律师工作课件.ppt

    借壳上市,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1,借壳上市,概念:借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某个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剥离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注入收购方的相关资产,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借壳上市与买壳上市: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借壳上市的标准,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万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这一要求已经与首次公开发行的标准接近 。,3,借壳上市涉及的审批事项,1、壳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借壳上市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将由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审核借壳上市是否能全部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4,2、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即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如下:(1)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十名;(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5)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此外,如果壳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些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事项时,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5,3、涉及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及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借壳上市最终的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并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而要约收购会让收购成本大大增加,甚至会导致收购的失败。因此,在实施借壳上市过程中,收购方往往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在借壳上市过程中,收购人一般会根据壳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第(2)项或第(3)项情形作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理由。,6,4、如壳公司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变更的审批程序 如壳公司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则壳公司的资产处置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借壳上市方案实施后,壳公司将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变更为由收购方控股的上市公司,涉及到国有股权的变更,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7,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9,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尽职调查审查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工作报告股票发行、上市中的各种文书的合法性判断对相关申请文件提供见证意见对上市中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规范、调整、完善,10,借壳上市中的律师工作,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11,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律师的工作,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在申购报价期间 ,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出具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1、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2、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3、本次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当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12,上市公司管理中的律师工作,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总经理、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13,上市公司运作中的律师工作,股权处置、处分类协议资产使用、处分类协议人力资源类协议公司运作中的各种法律意见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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