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课件.ppt
2022/11/27,1,第2讲 保险合同,主要目录3.1 保险合同的概述3.2保险合同的要素3.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3.4保险合同的变更3.5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2022/11/27,1,2022/11/27,2,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一、保险合同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022/11/27,2,2022/11/27,3,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合同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可以申请合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2022/11/27,3,2022/11/27,4,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有下列一些独有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bilateralty)3、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indemnity)4、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ve),2022/11/27,4,2022/11/27,5,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7、保险合同诺成性合同,2022/11/27,5,2022/11/27,6,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任何合同的要素均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1、投保人(applicant)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2022/11/27,6,2022/11/27,7,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投保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和能力。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022/11/27,7,2022/11/27,8,2、保险人(insurer)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2/11/27,8,2022/11/27,9,(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1、被保险人(insured)(1) 被保险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亨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022/11/27,9,2022/11/27,10,2、受益人(beneficiary)(1)受益人概念依法学词典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台湾保险法中的受益人定义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2/11/27,10,2022/11/27,11,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022/11/27,11,2022/11/27,12,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从上述几个定义可以看出:受益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学词典及台湾保险法取广义,除了人身保险外还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许多发达国家也采用的广义。但我国保险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保险中。,2022/11/27,12,2022/11/27,13,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受益人的资格:我国的法律没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说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甚至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2022/11/27,13,2022/11/27,14,(2)有关受益权特点受益权是指对保险金享有的请求权受益权是期待权受益权具有不确定性受益人不得将受益权转让或被继承受益权的行使要有以受益人的生存为前提 受益权具有排它性行使受益权不附带任何条件,2022/11/27,14,2022/11/27,15,(3)受益人的产生方式指定产生各国保险立法均对受益人产生的程序作出规定,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均是方面的规定。,2022/11/27,15,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2022/11/27,16,2022/11/27,17,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2/11/27,17,2022/11/27,18,法定产生(继承产生)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2022/11/27,18,2022/11/27,19,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4)受益人的变更和丧失受益人的变更是指对受益人予以更换。受益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在适合作为受益人,这时投保人可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权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我国主要由被保险人行使)。保险人不得干预。,2022/11/27,19,2022/11/27,20,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行使变更权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不对保险人发生效力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022/11/27,20,2022/11/27,21,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022/11/27,21,2022/11/27,22,(4)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虽然二者都是在他人死亡之后受益,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受益人享受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的(继承取得的受益权除外);继承人享受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受取得的;,2022/11/27,22,2022/11/27,23,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作为受益人,其领取的保险金毋须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如果是作为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有替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2022/11/27,23,2022/11/27,24,案例分析之一,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2022/11/27,24,2022/11/27,25,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应当给谁?,2022/11/27,25,2022/11/27,26,案例分析之二,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2022/11/27,26,2022/11/27,27,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2022/11/27,27,2022/11/27,28,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问题:到底谁有权领取保险金?,2022/11/27,28,2022/11/27,29,案例分析之三,【案情】: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内填写“妻子”。一年后,赵某与妻子崔某离婚,不久即与蔡某结婚。2000年6月赵某在回家探亲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保险事故发生后,两个妻子为领取保险金而发生争执。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付哪一个妻子?,2022/11/27,29,2022/11/27,30,(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可保利益。所谓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2022/11/27,30,2022/11/27,31,三、保险合同的内容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这里介绍是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2022/11/27,31,2022/11/27,32,(一)保险合同的条款(Clause)及其分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或投保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1、根据合同的内容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2/11/27,32,2022/11/27,33,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具备的条款。特约条款是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协商而增加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和特约条款。,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2/11/27,33,2022/11/27,34,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根据合同条款的约束力不同,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列入保单的条款。任选条款是指根据保险人自己的需要(或投保人的要求)列入保单的条款。,2022/11/27,34,2022/11/27,35,(三)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the insurance)。,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2/11/27,35,2022/11/27,36,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是保险利益的载体4、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和责任免除(exclusions),2022/11/27,36,2022/11/27,37,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也叫危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可分为基本责任和附加责任。,2022/11/27,37,2022/11/27,38,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基本责任即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附加责任即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附加于基本责任范围之上,2022/11/27,38,2022/11/27,39,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除外责任(也叫责任免除)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防发生法律纠纷。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责任免除,其理由是:,2022/11/27,39,2022/11/27,40,避免保险人遭受巨灾(catastrophe)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 所谓逆选择是指面临高风险的人比低风险的人更愿意购买保险(或高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正常风险下的费率条件投保)。逆选择的存在,使得保险人必须做出某促限制,2022/11/27,40,日系车被砸,保险人应赔吗?,2022/11/27,41,2022/11/27,42,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除外责任的内容:(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2022/11/27,42,PICC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保 险 责 任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2022/11/27,43,(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2022/11/27,44,PICC机动车损失责任免除,责 任 免 除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声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2022/11/27,45,(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发球属于交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2022/11/27,46,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千万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2022/11/27,47,(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2022/11/27,48,2022/11/27,49,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这一期间。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才能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期限一般通常在下列二种方法计:1、按日历年、月计算2、以一个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限,2022/11/27,49,2022/11/27,50,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一致保险合同一般是附期限或附条件生效合同。自条件成就开始生效。保险责任附期限开始时间目前一般在二种方式:(1)零时起保(2)午时起保,2022/11/27,50,2022/11/27,51,6、保险金额(sum insured)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如果保险标的只为投保人部分所有时,他对保险标的只具有部分保险利益。,2022/11/27,51,PICC机动车损失保险保 险 金 额,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2022/11/27,52,(三) 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时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2022/11/27,53,2022/11/27,54,7、保险费(premium)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也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2/11/27,54,2022/11/27,55,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1、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2、暂保单3、保险凭证4、保险单,2022/11/27,55,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订立(成立)过程:要约与承诺1、要约(application)。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标志:投保书。要约的法律意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具体体现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严格法律规定中。,2022/11/27,56,2、承诺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意义: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承诺的标志是什么?缴费?出单?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章?,2022/11/27,57,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成立是个事实问题,而生效是个法律问题,2022/11/27,58,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2022/11/27,59,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成立即生效是一般原则;成立但不生效是特例)附条件生效:见费出单生效;登上班车(机)附期限生效:保险合同传统生效方式保险人对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承担保险责任?,2022/11/27,60,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2011年8月15日,王某在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同时花了100元购买了一张银行代某保险公司销售的“幸福安康卡”,医疗费保额为1万元。王某购买了该卡后并没有按照投保说明在网上将该卡予以激活。2011年9月1日,王某在自家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了一跤,造成腰部扭伤,后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500元。事发当天,王某将此卡激活,并获得了电子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2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1日24时止。王某腰部经治愈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已花去的各项医疗费3500元,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予以拒赔。后王某将保险公司诉之法院要求赔偿。,2022/11/27,61,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了吗?,2000年5月20日,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小王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窃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保险总金额为69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张先生填写好投保单以后,当即支付给代理人1095元保险费。由于当日和第二天是双休日,小王在收下保险费后,口头答应在下周一下午将保险单送来,张某表示同意。,2022/11/27,62,真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周一上午,张先生所居住的地区突然电闪雷鸣,伴有大暴雨,雷击造成张家电器损坏,损失达5600元。当天下午,张先生即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此案是否能获赔偿?为什么?,2022/11/27,63,三、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是一般原则;但二者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如含有等待期的健康保险合同,2022/11/27,64,买交强险6分钟后出事 保险公司拒赔,2010年3月1日9时40分,司机张某驾驶自卸车,到郑州市北环路与长兴路交叉口东200米中石化加油站内加油时,不慎撞上郑女士,郑女士疗伤共花费66799.27元。警方认定,自卸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巧合的是,就在事故发生6分钟前的9时34分,车主吴某某刚为这辆自卸车买过交强险。郑女士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将吴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2022/11/27,65,保险公司称: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在2010年3月1日9时40分,而事故车辆签保险收费时间是2010年3月1日9点34分。按照当时保险单打印的保险期限,双方保险期应该是自2010年3月2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1日24时止。也就是该保险到次日凌晨才能生效。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2022/11/27,66,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限: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限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限起止的具体时间。,2022/11/27,67,2022/11/27,68,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一)投保人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如实告知义务(16条)2.支付保险费义务(14条)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51条),2022/11/27,68,2022/11/27,69,4.危险增加和保单转让的通知义务(52条和49条)5.出险通知义务(21条)6.出险施救义务(57条)7.提供单证义务(22条)8.协助追偿义务(61条),2022/11/27,69,2022/11/27,70,(二)保险人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1)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要件须有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须有因果关系,2022/11/27,70,2022/11/27,71,(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履行保险金或给付的范围,按照规定,包括:保险金 施救费用(57条)检验费用(64条)争议处理费用。如诉讼费(66条),2022/11/27,71,2022/11/27,72,2.条款说明义务。尤其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17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分出人保密的义务(116条),2022/11/27,72,2022/11/27,73,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主要是保险条款的内容的变更);后者不仅包括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还包括主体和效力的变更,2022/11/27,73,2022/11/27,74,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通常也称保险合同的转让。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的变更较为罕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有变更,2022/11/27,74,2022/11/27,75,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的住所发生变化是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导致保险金额变化保险期限的变更保险责任、费率的变更等,2022/11/27,75,2022/11/27,76,合同变更方式: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022/11/27,76,2022/11/27,77,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变更方式有三种: 1、在保单作批注2、在保单上粘贴批单3、双方订立新的的书面协议(合同),2022/11/27,77,2022/11/27,78,三、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保险合同,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所以就不存在生效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2022/11/27,78,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2022/11/27,79,2022/11/27,80,保险合同无效的分类 1、按照无效的范围和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2、按照无效的原因,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3、按照无效的时间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二种。,2022/11/27,80,2022/11/27,81,合同法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2022/11/27,81,2022/11/27,82,保险合同失效(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022/11/27,82,2022/11/27,83,我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合同无效1、人身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022/11/27,83,2022/11/27,84,2、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22/11/27,84,2022/11/27,85,3、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第55条,第3款)。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022/11/27,85,2022/11/27,86,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无效(第33条)。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第34条,第一 款,2022/11/27,86,2022/11/27,87,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2022/11/27,87,父亲倒车撞死女儿保险人拒赔,案情:26岁的涂某是一个体工商户,育有一3岁女儿小娟。2012年今年3月21日,涂某开着小货车出去办事,到达目的地后,涂某抱着小娟下车。涂某刚要离开,又觉得车子没有停好,就把3岁的女儿放在地上,自己重新倒车。小娟避让不及,被撞倒在地,因抢救无效离开人世。,2022/11/27,88,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后,涂某凭女儿亲属的身份,以自己为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撞人至死为由,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答应履行交强险项下的保险责任部分。但保险公司认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案中中的受害人与被保险人系父女关系,拒绝向涂某支付赔偿。涂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2022/11/27,89,2022/11/27,90,(二)保险合同的解除1、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无效是不同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保险合同无效指保险合同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当然谈不上解除,2022/11/27,90,2022/11/27,91,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1)法定解除也称单方面解除,是指保险法规规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2022/11/27,91,2022/11/27,92,保险立法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出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不得行使解除权的外,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15条),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2/11/27,92,2022/11/27,93,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当下列六种法定事由出现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6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欺诈行为出现。(27条)投保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51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明显增加(37)。,2022/11/27,93,2022/11/27,9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和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条件(32条)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未履行复效手续,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37条)。,2022/11/27,94,2022/11/27,95,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犹豫期问题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性的合同,且缴费数额一般较高,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在保险实务中,设立人身合同的犹豫期,这是保险业的一种国际惯例。所谓犹豫期,也称为冷静期,指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起的十日时间里,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一般扣除不超过10元手续费后,应将保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2022/11/27,95,2022/11/27,96,(2)约定解除 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2022/11/27,96,2022/11/27,97,(三)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合同终止的定义与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022/11/27,97,2022/11/27,98,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与给付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43条)。,2022/11/27,98,2022/11/27,99,(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4)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2、保险合同的中止(失效)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lapse)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制度,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费的场合中,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约定支付当期保费而暂时停止合同效力的一种制度。合同效力中止后,其后果有二种:,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2/11/27,99,2022/11/27,100,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复效,即恢复的效力2、保险合同的解除。,2022/11/27,100,2022/11/27,101,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通常依据一定的原则,即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它们是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说明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般说来,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等原则。,2022/11/27,101,2022/11/27,102,(一)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对合同的解释首先不能背离合同文字的约定,只有在合同文字确实存在表述不清的情况下,才能借用其他的解释原则加以补充,2022/11/27,102,1999年3月,王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费按年度分期缴纳,王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第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保单生效后1年内罹患恶性肿瘤,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第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1年后身故,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保险人按两倍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