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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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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课件.ppt

    侵权责任法与 医疗纠纷,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2002年12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人格权法。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很多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望能够分编审议为宜。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正式颁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主要内容和制度体系,侵权责任法总则、分则结构,总则3章,分则8章,附则1章。共有十二章九十二条,内容涉及公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突出了生活规范的重点。,5,讨论目录,应当掌握的几个概念重点学习内容重点条款学习提示,6,应当掌握的几个概念,7,因行为主体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三责任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责任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单位内部处分),8,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4要件,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违反执业规范,损害患者民事权益的情形。,12,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异同,责任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执业规范的医疗行为损害患者的民事权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责任人主观过错形态:故意、过失,责任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执业规范的医疗行为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责任人主观过错形态:过失,侵犯客体,医疗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医疗事故,生命权、健康权,13,主观过错形态,医疗损害,故意和过失,医疗事故,过失,14,15,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逻辑关系二者的外延关系,故意或过失损害民事权利,过失损害生命健康权,二者之间的外延关系,16,医疗损害,医疗事故,17,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医疗损害带来的问题,吸收了医疗事故淡化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对疾病的未知性,不可为性,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患者的个体差异-体现在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上。谁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谁做?如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牺牲了医院的利益。,18,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方式、医疗效果及/或其原因、不良后果如何处理等事宜,由于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执。 医患双方因医疗服务发生的争执。,20,医疗纠纷的主要类型,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无精神损失赔偿,医疗服务,违约纠纷,患者可以选合同法主张权利,也可以选侵权法主张权利,是过程义务不是结果义务,21,重点学习内容,22,侵权责任法的学习重点,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23,重点条款学习提示,24,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第五条,25,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6,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27,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第二十五条,28,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范围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有,一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三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五是在物件致人损害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其他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0,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规定的是无过错原则,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具体适用范围是:1,产品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4,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相比,增加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减少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侵权权,被抚养人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书籍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已经被废止。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32,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本条是确认赔偿权利主体的规定。本条“近亲属”的范围,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余为第二顺位。除近亲属外,其他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也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但需要解决“依靠受害人抚养”等的标准,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第二款适用的条件是“被侵权人死亡”,伤害、残疾均不适用。支付医疗费的人,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包括无因管理的第三人。,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条延续了原来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和惩罚的三种功能。,34,35,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并非归责原则,而是责任分担原则。只要有损害就要救济,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价值观。,36,医疗损害责任是否适用公平原则,37,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38,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9,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40,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 、五种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监护人的责任 雇主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关于责任类型规定了七种常见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产品责任 产品出了问题后,企业该怎么做?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机动车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总之,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公民权利保障法,它的颁布,不仅仅是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42,43,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法定事由)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义务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第六十二条 (保护患者隐私权)第六十三条 (过度诊疗检查侵权行为)第六十四条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44,45,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事实上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前一原则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第一次对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作的较为明确的规定。后一原则与本法前面雇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具有一致性,但同样存在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医疗损害侵权的,医疗机构没有对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的开篇便界定了医疗损害所遵循的归责原则。可见,新法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46,过错责任又称过失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依据过错的程度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和形式。过错责任是在否定古代法,根据损害事实归责的结果责任原则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侵权责任法所界定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47,首先,以医疗行为有过错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是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医方只有存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医方没有过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即无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医方的责任,不仅应考察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看医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即对患方所受的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医方存在过错,说明其行为本质上具有不可原宥性,由此决定医方必须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48,其次,以过错确定医方的责任范围。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医疗损害中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现象。以过错确定医方的责任范围,必须考察“多因”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其中,医方过错的程度,便成为决定其所应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应将医方过错与其他原因进行比较,考察它们各自的权重程度,从而决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在某些情况下,医方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轻微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相反亦可因为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加重。,49,50,归责原则,归责指确定责任的归属,即加害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后,依照何种根据使之负责。归则原责确定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5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楼上的请勿误导!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53,54,过错,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故意 过失,5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三种法定情形医方仍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即人们称之的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限制了适用上述“过错推定”的情形,即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理解和把握这一条规定,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第一种情形所界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比较笼统,在新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非常频繁地适用。 其二,根据新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形发生其一,法官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的鉴定。 其三,一旦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医方又不能就因果关系作出有力的举证,医方则将承担完全责任。 所以,本人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很可能会出现医方实际上承担责任的情形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扩大的现象。,57,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情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60,医师法有明确规定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61,1、谁来签字(1)顺序:本人-家属(所有继承权的人都到位签字)(2)本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签,不易告知时,授权委托书。,62,2、什么情况签字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63,3、告知什么 风险(风险大的应盖完整手印) 替代方案 医生对风险的把握 告知内容:1.我给你的诊断。2.准备开展的治疗(多种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方案优劣,可比性)。3.医疗风险,。4.你对风险的把握。,4、其他问题(1)当面签字(2)伦理问题(3)其他 我了解我的病情、医疗风险和保守治疗等替代方案,我选择本治疗方法。 签名: 日期:不能写字的盖完整手印。,65,66,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此条可以视为上一条的但书,即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67,不能取得书面意见的特殊情形,不能取得(王北京律师解释),不能取得,病人拒绝表示意见,近亲属意见相左,病人无意识而近亲属又不在场,病人丧失意识,病人无行为能力,病人无意识而近亲属又拒绝表示意见,其它,不能取得(邓力强律师解释),不能取得是指:患者昏迷,亲属联系不上,不包括有亲属不表态的情形。亲属来了不表态时,两名医务人员谈话,记录下来,证明谈了话。,69,70,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中在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具体限定表述。正式公布时仅保留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定语,而删除了“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这句话。其意义在于避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来作为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的误解。但是具体适用本条的时候还是应考虑以上已被删除的那句话来综合考量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其相应的诊疗义务,不能“一刀切”。,71,注意义务:指不使有害结果发生,而使意 志集中谨慎行事之义务。即通常说的,责任心到位,尽责任心。,72,一、一般注意义务:应该尽到和你专业水准相适应的职责义务。二、具体注意义务:诊断中应该做什么?治疗中该做什么?当你做了哪些才是尽到义务了?(一)、诊断中的注意义务:1.问诊详细沟通到位。2.用一元化原则解释病人的疾病。3.该做的检查要做。4.检查结果来了要分析、危急值报告处理及时。5.若不能诊断清楚要及时会诊,转诊。(二)治疗中的注意义务:1.适应症。2.无禁忌症。3.药物治疗后,对病人观察要详细。(三)手术中注意义务:1.适应症。2.替代方案若有的话,你已经告知,让患者选择。3.无禁忌症。4.操作规范,不产生不必要的副损伤。4.围手术期观察到位。,73,74,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解读:此条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病历资料是证明上述事由的关键性证据,其控制权往往在医疗机构,因此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直接规定推定其存在过错,事实上是殊途同归的。,75,76,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 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病历不交、迟交问题?,77,78,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无过错原则。看来在医疗纠纷中,既有过错责任原则,又有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本条规定原告具有广泛的选择权,既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又可以起诉其他单位。将给各级医疗机构带来深刻影响(齐二药事件: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共赔偿11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128247元,精神损失38000元。由中山三院、广州金衡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的免责事由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解读:此条规定,对于因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生产者、血液提供者与医疗机构一起对患者承担事实上的连带责任。此时事实上医疗机构是否明知器械缺陷、血液不合格的情况,并不影响其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事故中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同时存在过错,共同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那么医疗机构和上述单位应属于共同侵权,其对患者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应根据责任大小划分承担份额,对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才能行使追偿权。而本条并未规定提供器械等的单位有追偿权,因此可见,本条所述仅限于医疗机构在此中无过错的情形。,80,81,“窗口期”不合格血液谁承担责任,82,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读: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其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注意,这里指的不配合是指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而对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其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事应属于意外事件。其三,此项中的“当时医疗水平”应与本章第57条中规定的一样,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中的第四项归入医疗产品责任,第六项属于民法总则的免责事项,第二项只能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过错时的判断,其余三项予以保留。 本条第一项规定过失相抵原则,实在具有提醒的必要。第三项还是适用“当时的国家标准+差别”原则。,84,85,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本条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16条规定多了“等病历资料”的“等”字,按照民法解释学原理,“等”是指例示性规定而不是列举性规定,也就是属于“等外”而不是“等内”。那么主观性病历如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患者是否具有复制权利,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规定。,86,87,向患者全部开放病历资料,88,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恋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人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89,与此对应,隐私权主要包括四项基本权能:(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因为早期人类的隐私意识即萌发于裸露身体隐秘部位的羞耻心 。(2)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3)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4)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等。,保护患者隐私权需要掌握一个“平衡度”,如传染病、职业病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疾病就不应当隐瞒。以下就可以属于侵犯患者隐私:第一,未经患者许可而允许实习生观摩;第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资料;第三,乘机窥探与病情无关的身体其他部位;第四,其他与诊疗无关故意探秘和泄露患者隐私。,91,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个人认为,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拥有绝对的专业性优势,因此最高法应出台司法解释,将何为“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限定,且规定证明其检查符合诊疗规范的举证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否则很难想象,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的检查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多大的困难。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里只规定了“检查”,而对药品使用是否必要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并未作出规定,,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意在打击医闹,但是条款简洁,属于宣示性规定,实际上还是要借助其他法律规定来执行。所以,本人认为,本条属于累赘条款,违反立法条款节约原则。,此条体现了对合法履行自己职责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专业医闹”。至于具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区分其行为的性质分别按照刑法或者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纵观本章,共十一个条文,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仅有第60和第64两条,鉴于实际生活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强弱势地位,此种立法虽表面上有所倾向性,但其实质上更体现了公平原则,更有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地位。,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提出八点要求:一是学习培训,宣传贯彻;二是提高质量,防范源头(医患纠纷的主要问题还是医院疏于管理,关键还是部分院长不在状态);三是推进改革,提升服务;四是人民调解,建立机制(部分省市自治区还未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需要加强);五是医疗保险,风险分担;六是依法鉴定,配合调解;七是平安意识,维护秩序;八是组织实施,推进服务。,95,我院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1.1 医务人员方面 1.1.1 服务态度差,医患间缺乏有效沟通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病人对就医环境、医疗护理技术水平及医生护士的服务态度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医务人员进行治疗护理时面孔生冷、缺乏爱心、同情心使病人反感。一旦治疗处理效果不佳、病人就会认为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没尽到心引起的。病人治疗过程的各个环节,未向病人交代清楚不同治疗方案的种种预后可能,未明确告知需要的费用,使病人享有知情同意权不完全,从而引发医疗纠纷。,96,1.1.2 工作责任心不强,未严格遵守操作流程 表现在观察病情粗心大意,出现异常先兆、发生病情变化不能及时了解和处理,导致延误诊治。操作不按正规流程力求简单省事引起院内感染等。 1.1.3 专业技术不熟练,操作不当,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都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娴熟的技术操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过失。,97,1.1.4 法律意识淡漠,医疗文书记录不规范 病案是医院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文字见证,是重要的法律文书。而个别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医疗文书记录简单应付、不及时、不全面、漏记、错记、自相矛盾、医生和护士的记录不一致甚至涂改等,这些不规范的医疗文书都可能成为医疗纠纷时对医院不利的法律依据。,98,1.1.5 带教不严,指导不力 某些带教老师对于病人的基础医疗、护理工作过分依赖学生,带教中未做到放手不放眼,觉得简单的操作学生会做,学生操作失误或差错引起纠纷。 1.2 客观原因 1.2.1 医院安全设施及医疗仪器设备故障导致的隐患 如地面滑、浴室内无扶手、地面异物、光线照明不足致意外,引发纠纷。 1.2.2 医疗费用问题 医疗费用的增长同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之间产生矛盾,病人对医疗费用问题很敏感,如果患者医疗费用未做到日结日清、收费项目填写不全甚至错误等,也会导致纠纷发生。,99,1.3 患者的原因 1.3.1 患者对医院的期望值过高 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目前许多疾病的诊疗尚未达到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治疗过程中的高风险性、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导致病人及家属有时对治疗和由疾病本身引起的后果难以理解而造成纠纷。 1.3.2 病人及家属的从医性不够 某些患者和家属对于医护人员在入院时所告知的注意事项不重视、不遵守,而出现自动离院现象,一旦离院后出现异常会反过来找医院的麻烦造成纠纷。,100,1.3.3 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患者认为损害个人利益时,则产生投诉行为。 1.3.4 因医疗费用而无理取闹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导致个别患者想以纠纷为借口谋求经济赔偿;也有的由于经济困难,故意指责护士出现差错或事故,以达到不交纳住院费的目的。,101,2 防范措施 2.1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 服务质量是医院的生存之本,是患者选择就医的重要标准,只有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患者满意度,才能提高住院率,减少医疗纠纷。加强医患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科室定期举行座谈会听取病人意见、了解病人需求。规范手术前、分娩前、发生危重急症时谈话签字内容;教育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及医疗费用合理消费权等各种权利。 2.2 狠抓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的落实,用三基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管理 对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部门逐一排查医疗安全隐患,逐条落实进行整改。经常举行基本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比赛,使医务人员牢牢掌握各项技术操作 。科室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经常邀请专家授课,鼓励医务人员自学、参加学术交流、外出进修等,加强培训,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102,2.3 教育医务人员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记录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广大医务人员要认真学法、守法、用法,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病人的病案资料要真实准确记录并妥善保管。 2.4 严格带教管理 带教老师要由高年资高职称人员担任,科室领导不定期对实习学生专科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了解,评定带教老师带教效果,带教不合格者取消带教资格。,103,2.5 经常查找医院设施的不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解决 医院后勤设备科定期对医院建筑、诊疗设备等进行检修,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患者的意外伤害所引起的纠纷发生。 2.6 医疗收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实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将病人每日所做的各项检查,所用药物数量、价格清楚地告知病人。贵重药物使用或昂贵的检查,应取得病人同意后再用,使病人能够明明白白消费。,104,2.7 教育患者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遵从医生的医嘱 对医疗技术的高风险性和某些危重病的诸多不确定预后预先告知病人和家属以取得理解。某些特殊检查或手术时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或并发症预先告知并签字为证。 2.8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发生纠纷后医院领导以及当事人要冷静、理智、客观地面对纠纷,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耐心地与患方接触和沟通,尽量消除误解,实事求是地查明真相,找出问题,分清责任。属于医方责任的医院要勇于承担,属于患方的无理要求,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决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105,请指正! 谢谢!,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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