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医学课件.pptx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背景,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机构 2.9多万家,企业1.69万家 事业1.15万家、其它600家,人员 87万人 高中级33万人 占36%,报告 3.1亿份、收入1225亿元,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2011年,国家认监委开始启动86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法规审查。,2013年-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就86号令修订稿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163号),审议公布: 2015年3月23日总局局务会议; 生效时间: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实验室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容概要: 全文7章50条,有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 程序,技术评审管理,从业规范,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资质认定法律依据,资质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制度 计量法第2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其他法律法规,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解读: 机构满足6个基本条件,1 机构主体2 人员条件3 工作场所和环境4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5 管理体系6 行业领域特殊条件,1.机构主体类型,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授权法人,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代码证书等,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组织”都有哪些?,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私营独资企业,其他(如司法鉴定机构、军工实验室),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私营独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查人监督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和数量技术管理人员,2.人员条件,固定工作场所和环境,满足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可租赁有合同、满足证书有效期多个工作场所,包括或临时设置的分场所满足检验检测活动基本要求工作区间满足检验检测活动安全、卫生、电磁干扰、辐射、温室度等环境要求,3.工作场所与工作环境,具备检验检测要求的抽样、制样、测量、检验、检测设 备和使用维护说明书、随机附件、软件等材料和文件, 保证能源、照明、通风、排污等环境设施。对在用仪器设备分类管理,选择使用计量检定、校准、 核查、比对,保持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检验检测 满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保持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记录。记录包括:设 备软件的识别、唯一性标识,核查规范、校准报告等。,4.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定义:管理体系是机构为实现愿景目标,按照评审准 则,建立保障检验能力持续运行的制度措施。功能:体现机构调动全员性、全过程、全面的资源,以 满足技术检验能力的需要。结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实施:由机构最高管理者发布管理体系的持续运行,向 社会承诺并自我声明从业行为规范。,5.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1)机构依据评审准则建立了管理体系2)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贯彻了管理体系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4)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动满足管理体系5)管理评审,修定不适用的制度措施,持 续改进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主要内容,道路交通法:机动车安检机构补充要求,农产品安全:农产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特殊要求行业评审,生物、医学、司法实验室评审补充要求,6.行业特殊条件,公安部门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解读: 资质认定办理程序、时间要求 (80个工作日办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包括 书面核查、现场评审。 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作出 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受理申请,实施评审,评审结论,核查发证,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解读: 获证机构变更的规定,10种变更内容,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取消项目,标准方法,法定其它事项,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如:15 04 01 15 0001 15: 发证年份 04:发证机关 01:领域代码 15:行业主管部门代码 0001:流水号,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解读: 技术评审的行为规范,根据办法第三章第16条至第21条 归纳评审9种行为,是观察员的监督内容1、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具评审结论。2、对存在不符合项的机构,限期在30个工作日 完成整改。3、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机构 存在违法行为。,一般行为规定,4、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时间要求;5、对同一机构开展咨询和评审;6、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性、未回避的;7、透漏国家、商业、技术秘密的;8、向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9、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评审结论。上述行为:资质认定部门采取:告诫、暂停、取消。,禁止行为规定,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基本要求,解读: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办法第四章第22条至第32条归纳17种机构从业行为,是机构自我声明内容,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内部管理要求,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要求,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在考核确认的检验范围签发报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授权签字人有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经历1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3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5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8年以上大专,授权签字人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历1年以上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3年工作的研究生,5年的大学生,8年的大专,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机构从业行为规范,证书标识使用,分包检验项目符合评审准则要求,13,分包的项目,承包方取得资质认定,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检验报告中应注明分包情况,“诚信性”的体现。,应保留委托方书面同意分包的证据,以备查。,承包方有资质有能力,分包情况在报告中注明,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关于分包的要求,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有关义务要求,自我声明,向社会承诺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规范,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解读:监督管理实施层级管理,分类监管手段,投诉举报,能力验证,信息公开,问询告诫,风险预估,自我申明,认可约束,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注销证书的规定(能力管理),1,2,3,5,不予受理的规定(行政处置),撤销证书的规定(证书罚),轻微处罚的规定(财产罚),较重处罚的规定(财产罚),解读: 行政处理及处罚,(二)注销的规定行政处理,注销证书的4种形式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2、机构依法终止的 3、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注销证书或项目 经能力验证责令整改,注销能力项目,(三)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 10种较轻处罚方式共同部分:责令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改正期间可以出具数据结果。1 对检验检测人员管理不善,出具错误数据、结果的, 影响机构独立、公正和诚信;现象:新人不熟悉、两个机构兼职、是授权签字人,不符合不称职2 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在报告上未加盖检测专用 章和资质认定标志;,3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范围内,未执行有效标准、技术 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数据、结果;4 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 保存的6年, 档案管理,含纸质、电子版;5 违反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6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三)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7 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8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或上报统计数据、统计年报 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信息; 9 公布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10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三)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四)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第41条、43条、第44条的 7种较重处罚方式: 责令3个月内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整改期间不可出具数据结果 1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擅自向社会出具具 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第41条 无整改) 2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 件和要求,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3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4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5 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 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6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7 违反使用证书标志三不得的规定,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下罚款。(转让、伪造、过期注销),(四)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五)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第45条 4种撤销证书的处罚 1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 整改期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 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4 停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凡被撤销证书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结束语,综述: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制度“放、管、 治”的精神,放宽了检验检测市场准入限制,强化了证后监管措施,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市场环境建立了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