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国际经济法教学课件PPT(第二版).ppt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经济法学教学课件,绪论,一、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国际经济法学的性质及其地位三、国际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四、学习国际经济法学的意义和方法五、本教材的框架体系,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总体情况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本章教学要求:阐述国际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与过程,突出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作铺垫。本章教学难点: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及地位,教学要求,一、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国际经济法学 是以国际经济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生产的国际关系”,二、国际经济法学的性质及其地位,国际经济法学是国际公法学的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学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国家间经济活动的条约,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法规范(条约等),国内立法中的涉外法律规范,三、国际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国际经济法学发展,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二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法学产生 涉及问题广泛: (1)建立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问题。 (2)经济自由化与政府规制及其国际协调问题。 (3)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经济合作体制。 (4)经济全球化与环境、人权、劳工保护等关系的协调问题。 (5)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问题。 国际组织推动国际经济法及其研究的发展,(1)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2)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综合起来进行研究。 (3)国际经济法学的各分支部门蓬勃发展,逐步形成较为科学的体系。,四、学习国际经济法学的意义和方法,学习国际经济法学的意义,有助于拓展国际视野,增强开放与法治意识,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培养提高处理国际经济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四、学习国际经济法学的意义和方法,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学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方法为指导,法学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研究方法,五、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三层次法律规范,调整私人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性规范管理涉外经济交易活动的国内公法规范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七编十七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贸易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 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谢 谢!,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本章教学要求:了解国家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了解 国际经济法的不同主体及不同渊源;领会国际经济法的原则本章教学重点:国际经济法概念、主体、渊源,跨国公司本章教学难点:概念、主体,教学要求,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从事跨国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主要还是自然人和法人,而不是国家。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其所含不同层次的经济关系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经法的范围,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其所含法律规范的多层次性 调整某一国际经济关系,通常需要借助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及其相互配合,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二、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战后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 体,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渊 源,对 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比国际公法更为宽泛,国内经济法,国际私法,统一实体法以及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有交叉;主体、调整对象与方法以及法律渊源有区别,国内经济法的涉外经济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与法人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受内国法的支配。,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商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单独关税区”这一概念是仅以该关税区在经贸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权为标准的,不涉及政治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权的问题单独关税区的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的范围WTO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欧盟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特征:1、主要参加者是国家;2、主权平等,非国家之上的组织;3、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分类:(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 世界银行集团3. 世界贸易组织,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经济争端过程中,缺少条约或习惯,可以适用,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重复的类似行为+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习惯国际法与国际商事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应根据该组织的章程确定有学者认为,联大决议可作为速成习惯国际法而具有拘束力,国际组织的决议,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在英美法国家还包括判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和分流制 统一制是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 分流制,内外有别,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 “公平合理”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可持续发展,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 “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发展观,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谢 谢!,第二章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本章教学要求:在全球化背景下审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同时将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相联系本章教学重点:影响国际经济法变化 发展的原因本章教学难点:国际经济法改革方向,教学要求,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一、国际法规制范围扩大与作用增强,一些原先纯属国内法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已同时置于WTO规则的控制之下。,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涉及的领域日益宽泛,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二、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步伐的加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一些重要商法领域的立法和非立法文件,促进其使用和采纳,以推动国际贸易法逐步统一和现代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院或仲裁庭可以把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三、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化,国际贸易法,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法,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仲裁机制,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一、多哈回合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二、区域经济合作协定的发展与影响三、国际货币金融秩序的改革四、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五、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一、多哈回合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改革与发展,WTO的决策程序,协商一致,1、坚持但微调;2、改而采用“加权投票制”或压倒多数制;3、设立执行理事会或委员会,WTO的权限范围,与贸易相关,考虑成员的资源和能力问题;考虑议题越广泛则越难以达成一致;考虑采取“诸边协定”方式,WTO的争端解决,1、程序方面,专家组是否常设,上诉机构是否可以发回重审,是否需要公开听证会2、“法官造法”3、裁决的执行,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二、区域经济合作协定的发展与影响,国际经济体制:多边体制与诸多边体制GATT第24条、GATS第5条TPP、TTIP、RCEP等,作用与影响:垫脚石VS.绊脚石区域性协定可使其成员在更为广泛的领域进行合作,促进经济自由化的发展。区域性协定对区域外国家产生的壁垒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三、国际货币金融秩序的改革,国际货币体系与治理体制改革,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变化,金融自由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自由化:放宽法律对金融业的管制(包括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资本流动等方面的管制)加强金融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改革旧国际金融秩序,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五国”(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和南非)成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设金砖应急储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本地区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四、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投资自由化与外资准入管理,放宽外资准入的同时,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权益保护,新一代投资条约应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给东道国的管理措施预留相应的空间,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投资者保护和东道国权益保护间合理的平衡欧盟:投资法庭,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五、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是现行国际秩序的参加者和维护者,中国是旧的不合理秩序的改革者,中国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规则和秩序的倡导者和促进者,谢 谢!,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编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的主要内容,合同履行中的当事方义务及违约救济;重点阐释国际贸易术语及1980年的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明确合同成立的过程,提高学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本章教学重点:主要贸易术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与承诺本章教学难点:要约和承诺构成的判断,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特征1.国际性。2.内容的复杂性。3.货物所有权的转移。4.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基本内容除前言和结尾之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商检条款;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索赔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概念,特征,基本内容,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一)国际商事惯例,(二)国际商事公约,(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一)国际商事惯例,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二)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公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商事公约,按公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分为双边、区域性和普遍性国际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存在着一项重要的统一法公约,那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二)国际商事公约1、公约的产生和影响,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二)国际商事公约2、公约的结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二)国际商事公约3、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二)国际商事公约,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二)国际商事公约当事人约定排除公约适用问题:1、排除和修改公约要书面作出,以避免法院或仲裁庭曲解当事人的意思,排除的方法必须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公约。2、当事人在合同中只提到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意味着合同排除了适用公约或某个国内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通则在形式上包括黑体条文、正式评论、实例阐释等几部分的内容,整体上对法院和仲裁机构没有约束力;2、从结构上看,1994年通则由序言及七章共八个部分构成,2004年通则又增加了三章内容;3、通则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可以作为解释和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工具、也可以作为国内合同法的示范法;4、当事人选择适用通则,通常并不排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更为具体,通常也并入了合同,所以最优先适用;公约则优先于国内买卖法适用而且排除国内买卖法的适用;通则内容更为详尽,它可以补充公约的空白之处,也可以在公约规定模糊时作为解释工具。,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一)装运港 交货,(二)向承运 人交货,(三)其他贸易术语,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FR成本加运费,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EXW工厂交货,FAS船边交货,DAT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集散站交货,DAP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一)装运港交货,FOB,CIF,CFR,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二)向承运人交货,FCA,CPT,CIP,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三)其他贸易术语,EXW,FAS,DAT,DAP,DDP,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二、承诺,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承诺含义及构成要件:,生效时间:到达英美法投邮生效,大陆法到达生效,VS,撤回:英美法不存在撤回问题大陆法撤回承诺的通知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卖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三、货物风险的转移,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卖方的义务,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二、买方的义务,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三、货物风险的转移(一)概述,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三、货物风险的转移(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1、风险转移产生的后果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解释:一旦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买方就要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免责例外情形即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归因于卖方时,买方则免除付款的义务。,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三、货物风险的转移(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2、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第67条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当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处于某特定地点的承运人时,则风险只有当卖方将货物在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才发生转移。注意:一旦当事人采用上述价格术语作为合同条件,则价格术语的规定即优先于公约的规定。,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二、卖方的救济方法三、买方的救济方法,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反合同的行为,或称违约行为。公约对违约的规定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把违反合同的行为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行为,并分别采用不同的救济方法。根本违约,公约规定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损方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二)主要的救济方法,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二、卖方的救济方法,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三、买方的救济方法,谢 谢,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体系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识。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不同方式中涉及的主要国际公约和规则,以及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制度,使学生熟悉并运用相关规则分析不同情形下的买卖双方和承运方的规则责任,了解不同险别的承保范围。本章教学重点:国际海上运输相关公约,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原则。本章教学难点:不同险别的承保范围。,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运单证三、承运人责任四、托运人/货方责任,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5.承运人的免责 6.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7.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8.运输合同无效条款,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二)海牙维斯比规则1.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由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是修改后的海牙规则,实际上由两个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构成。二者目前仍是全球主要海运规则体系。与海牙规则相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显然更有利于托运人和货方的利益。,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二)海牙维斯比规则 2.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三)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全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汉堡规则废除了 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较为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利益更好的平衡。,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四)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全称是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截至2018年底,仅4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鹿特丹规则体系更为全面、合理,同时兼顾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利益。,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五)中国 海商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于1992年颁布,并于1993年生效。中国内地尚未明确接受任何现有的国际海运规则体系。海商法一般被视为海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的结合。当然,除了部分与这两个规则类似的条款外,还包括其他中国法特有的规定。,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运单证(一)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签署的,将约定货物从一个国家地区以海运方式运送至另一国家地区的约定地点,并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我国 合同法有专门的运输合同定义。在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中均有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但在承运人义务的描述方面两者有所不同。,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运单证(二)提单或其他类似单证1.提单的概念提单可理解为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相关运输合同签发的,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收到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及其货物状况的证据。根据提单是否能够流通或转让的特点,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或记名人/特定人在目的港交付提单所记载的、且符合提单所描述状况的货物。,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海运单证(一)提单或其他类似单证,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运单证(二)提单或其他类似单证 2.提单的类别(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2)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提单是否列明收货人姓名,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根据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6)根据提单是否能够流通或转让,可分为可转让提单和不可转让提单。,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运单证(二)提单或其他类似单证 3.电子运输单证电子运输单证是提单或其他类似文件或运输单证的数据化。鹿特丹规则第一次在海商法领域通过公约形式明确定义了电子运输单证,此外的上述规则体系都没有明确定义电子运输单证概念。根据鹿特丹规则,除了使用方式存在差别外,电子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提单或其他类似单证没有实质差别。,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三、承运人责任,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三、承运人责任,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三、承运人责任,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四、托运人/货方责任,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四、托运人/货方责任,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四、托运人/货方责任,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1.华沙公约体系2.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二、运输单证航空运单(或空运提单);收货凭证;其他形式三、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三)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框架法律框架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1.CIM适用范围 2.铁路运输合同及运单 3.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4.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5.承运人责任制度 6.诉讼时效 7.争端解决,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框架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是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条约,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1961年生效。中国尚未参加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规则,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体系,一、多式联运方式及法律规则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指使用了一个以上运输模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社会尚未建立有效的多式联运法律规则体系,相关规则只能散见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二、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都有如何处理与各自运输方式密切相连的多式联运规则,但特定公约是否适用、如何适用需要相关法院或仲裁庭个案判断。,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性质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对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特定事件,自愿达成支付和赔偿协议。(二)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二、适用法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没有统一的国际实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均由国内法管辖。三、常用保险条款(一)保险条款分类根据运输模式,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海运货物保险,空运货物保险,陆地运输保险(铁路和公路货物运输)。在中国,国际海运和空运货物保险被广泛使用。国际铁路和公路运输货物保险使用范围尚窄。,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二)国际海运货物保险1.险种及责任范围.平安险责任范围.水渍险责任范围.一切险责任范围2.除外责任3.责任起讫4.被保险人的义务5.索赔期限,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以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为范本,其中A类常用条款包括:,谢 谢,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第三节 信用证第四节 国际保理,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支付方式和基本流程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支付的主要方法,包括汇票、汇付与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等内容。重点阐释各种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区别,对国际保理的内容做一般性掌握。本章教学重点:汇票,汇付与托收,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原则的例外。本章教学难点: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原则的例外,国际保理。,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一、汇票含义二、汇票行为,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一、汇票含义国际贸易结算中:,付款人(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卖方或其指定的银行),汇票,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二、汇票行为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汇票,即在汇票上填写必要项目,然后把作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二、汇票行为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2、背书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行为。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的方式主要有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除无记名式汇票仅凭交付而转让外,记名式汇票和指示汇票都必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二、汇票行为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3、提示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1)承兑提示,持票人持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到期付款时再作付款提示。(2)付款提示,持票人应在汇票上指定的地点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二、汇票行为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4、承兑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其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持票人,付款人,出示汇票(承兑提示),决定承兑与否,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二、汇票行为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4、承兑后果:付款人签名承兑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到期拒绝付款者,持票人可对其提起诉讼;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只能对汇票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进行追索。,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二、汇票行为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5、付款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或其担当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二、汇票行为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6、汇票的拒付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注意:(1)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2)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实际效果等同于拒绝。,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二、汇票行为国际贸易中与汇票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等。7、追索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出票人和背书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被追索的对象有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负有连带偿付责任)。正当持票人可以不按背书顺序,对任何一个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的债务人清偿票款后,即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二节汇付与托收,一、汇付二、托收,第二节汇付与托收,一、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支付中,最常使用的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汇付人(买方),汇出银行,汇入银行,收款人(卖方),汇款申请书、签字盖章,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办理汇款委托书,按委托指示发出付款委托书,收款通知书,领取汇款,第二节汇付与托收,二、托收(一)托收的含义与种类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第二节汇付与托收,二、托收(二)托收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委托人(卖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买方),提示行,托收委托书、货运单据,跟单汇票、货运单据,提示汇票、单据,承兑汇票、付清货款,提示/交付汇票、单据,委托,收款告知,货款交给托运人,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确定方式,第二节汇付与托收,二、托收(三)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凭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采用,但目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业务中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和使用。1. 委托人遵守国外法律和国际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2. 银行除要检查所收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人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内容并无审核之责;3. 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4. 在委托书上必须指明是付款交单(D/P)还是承兑交单(D/A)。如未指明,代收行只能在付款后交单;,第二节汇付与托收,二、托收(三)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凭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采用,但目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业务中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和使用。5. 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6.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电文、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送中的延误、残缺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或责任。,第三节 信用证,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三、信用证欺诈及救济,第三节 信用证,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一)信用证及其法律规范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更可靠,因此,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比采用汇付或托收的方式,对卖方安全回收货款更有保障。,第三节 信用证,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一)信用证及其法律规范现在信用证主要由国际商会制定和公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简称UCP)调整。现行文本为2007年修订本(简称UCP600)。,第三节 信用证,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基本程序,买方,买方,议付行,通知行,卖方/受益人,开证行/付款行,签订合同(信用证方式结算),开证申请书,航寄/电传信用证,判明信用证真实后转交,通常兼任,单据、跟单汇票,垫付货款,航寄跟单汇票索付,电汇/信汇,通知付款赎单,第三节 信用证,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主要内容基本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以下项目:信用证参与人、信用证种类和号码、开证日期、金额条款、货物条款、汇票条款、单据条款、装运条款、有效期条款、交单日期条款、开证行保证条款、声明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第三节 信用证,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四)信用证的种类1、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3、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及议付信用证,第三节 信用证,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信用证交易包含一组合同。这一组合同主要由开证申请人(买方)和开证行、开证行和受益人(卖方)两种合同关系组成,它还可能包括开证行与中间行的委托代理关系,等等。(一)信用证参与人的法律关系1、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无直接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4、中介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节 信用证,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二)信用证交易的原则和审单标准1、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交易是相脱离的和独立的,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第三节 信用证,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二)信用证交易的原则和审单标准2、审单标准:(1)严格相符原则:(2)审单期限:合理时间(不超过自收到单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3)不含单据的条件的处理:银行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第三节 信用证,三、信用证欺诈及救济信用证欺诈主要有四种:1、伪造单据; 2、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3、提单欺诈行为; 4、伪造信用证本身。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信赖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在当事人存在上述欺诈行为但提供了表面符合信用证的单据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不顾单据与信用证的表面符合而拒绝付款,这便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第四节 国际保理,一、国际保理概述二、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节 国际保理,一、国际保理概述(一)国际保理的含义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张以上服务。国际保理有两种重要分类:1、直接保理和间接保理2、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第四节 国际保理,一、国际保理概述(二)国际保理的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供应商,债务人,出口保理公司,进口保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