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讲座ppt课件.ppt
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监管基础知识,一、诊断试剂的概念二、诊断试剂分类三、体外诊断试剂发展情况四、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 1.强化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管的重要性 2.国外监管情况 3.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管理,五、目前体外诊断试剂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问题.2.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界定问题。3.对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同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4.经营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经营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有关诊断试剂监管基础知识,诊断试剂的概念,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是指用于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诊断试剂分类,我国自1985年第一部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修订实施)实施以来,都将生物类的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即诊断药品)。近年来,各种新技术、新方法的兴起和融合促进了体外诊断试剂的开发应用和更新换代。,2001年7月,SDA印发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357号),该意见首次提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原则意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必须严格管理”的指导思想。同时,根据随机和不随机将体外诊断试剂分两类进行管理;,2002年9月17日,SDA下发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即324号公告),规定对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按药品进行管理,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类别的诊断试剂均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列举了具体类别。,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包括: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2007年6月1日,SFDA起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除了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上位法或特别规章,对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作为药品监管外,其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全部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按医疗器械受理和审评的体外诊断试剂 一、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试剂 二、临床化学检验试剂 三、临床免疫学检验试剂 五、组织细胞学检验试剂 六、变态反应、自身免疫诊断检验试剂(盒) 七、遗传性疾病检验试剂 八、分子生物学检验试剂 九、其它检验试剂(盒),按药品受理和审评的体外诊断试剂,十 、血源筛查 *1.ABO血型定型试剂(盒) *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试剂(盒) *3.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试剂(盒)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2型)抗体 试剂(盒)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诊断试剂 (盒) *5.梅毒螺旋体抗体试剂(盒) 6.放免试剂(盒),注:以上带*号的五个品种,预期用途为血源筛查时按药品受理和审评,为临床诊断时,按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以上三个规范性文件,都是专门针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分类的.,体外诊断试剂发展情况,近年来,各种新技术、新方法的兴起和融合促进了体外诊断试剂的开发应用和更新换代。与此同时,随着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标准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医疗品质有了更高需求。这一切都促使全球体外诊断用品市场不断扩大。,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全球体外诊断试剂市场销售额达到73亿美元,预计5年内其增长率将保持在16.6%,远高于全球医药市场平均10%的增长速度。“目前体外诊断试剂市场每年以12%以上的速度递增,预计2006年全球体外诊断产品将达到170亿200亿美元的产值。”,我国体外诊断试剂产业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目前,我国体外诊断试剂市场规模约为30亿40亿元人民币,占世界市场约2%的份额,年增长率为20%30%,该增长速度远高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体外诊断试剂行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产品单一等问题,年销售额上亿元的企业寥寥无几。而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如罗氏、雅培、强生、贝克曼、BD等)在我国体外诊断试剂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强化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管的重要性,诊断试剂用于对疾病的诊断,需通过操作人员的操作,根据诊断结果作出判定,结果的正确性、准确性、精确性尤为重要,来不得半点含糊。艾滋病诊断试剂假阳性结果,不仅给病人及其家庭、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假阴性结果,直接影响到输血的安全性。,诊断试剂除本身的质量外,操作的正确与否对其结果的正确与否也有非常大的影响。此外,体外诊断试剂不少都为生物试剂,其生产、运输、储存都有严格的条件如运输储存要求2-8度冷藏,其质量好坏和使用规范程度将对社会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强化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国外监管情况,体外诊断试剂由于其用途及其生产工艺的异同,各国政府对其实行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国际上,包括WHO在内也没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方面的指南性文件。为此,各国政府均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确定其管理模式。从归口管理角度而言,或是按药品管理,或是按医疗器械管理。,美国对像乙肝、艾滋病等的诊断试剂由生物制品局管理,即按药品管理,其他则按按医疗器械管理,并且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划分得较细,对其中风险级别较高的类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加拿大也类似;欧盟则按医疗器械管理,根据欧盟的IVDD指令,体外诊断试剂是作为单独一类管理的,在该指令附录中,目录A和目录B上的品种因风险级别较高而管理相对严格。,除此之外,欧盟对其他大部分风险级别较低的产品实行自我管理,即制造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留技术文件,做自我保证声明,通常无需政府批准即可上市。,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管理,我国自1985年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都将生物类的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近年来,各种新技术、新方法的兴起和融合促进了体外诊断试剂的开发应用和更新换代,现行的办法及管理模式已不太适应我国当前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不足,有些问题亟待解决。,诊断试剂由于其生产工艺相对简单,生产所需仪器设备不复杂,且对用于生产的厂房面积无需特别的要求,生产诊断试剂十分方便。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进行的一次体外诊断试剂整顿中发现,有的家庭作坊式企业也在生产体外诊断试剂。另外由于诊断试剂的生产投资小、见效快,许多投资者纷纷将资金注入此行业,致使国内出现上百家企业生产同一个品种的现象。,这些情况造成了市场上体外诊断试剂的恶性竞争,各生产企业竞相降价,降低成本,使得劣质产品充斥市场,从而扰乱了体外诊断试剂的市场秩序,并增加了质量控制的难度。 国家批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试剂5种,由于国家对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实行批批检验,其质量提高较快。除了个别品种外,基本上与国际上先进试剂的质量相近。但其他类的试剂,由于目前的管理模式的局限性等原因,部分产品质量令人担忧。,2002年9月17日,SDA下发了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规定对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按药品进行管理,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类别的诊断试剂均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列举了具体类别。,但是,几年运行下来,也凸显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对生产企业而言,由于药品审批相对较为严格,少有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对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如体外诊断试剂中最常用的酶联免疫检测试剂(如优生优育、激素类产品),其产品特性与肝炎、艾滋病等检测试剂有明显不同,安全性要求并不高,但按“324号公告”的规定,这类对抗原、抗体检测的试剂都划归药品类注册。)按规定进行注册,很多企业干脆放弃了此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这与其他类别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情况形成极大反差,如生化类试剂已经基本完成注册,实现了真正有效的监管;同时又由于很多此类产品未经注册,而用户又有需要,其结果是,市场给未注册产品以生存空间,有个别企业处理手法“灵活”,或以医疗器械注册此类产品,或以科研名义在临床使用,在实际操作层面已突破了公告的管理,二是对经营企业而言,这种分类方法不太适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中的实际情况,造成无证经营情况的普遍存在。,相对于其他药品而言,体外诊断试剂的销售额不是很大,很多药品经营者并不热衷于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因此,体外诊断试剂多是由医疗器械经营者经销,这是一种自然形成的经营渠道,但由于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很多按药品审批的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者无法合法销售。药品经营者不愿卖,医疗器械经营者不能卖,而临床又有需求,那么,不可避免地就会有人违规经营。,其实,医疗器械经营者也可以经营该类体外诊断试剂,但按规定必须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这就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企业需要通过GSP认证。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来说,就其规模小,管理基础薄弱的情况看是很难通过严格的GSP认证,实际情况呢,造成了前几年无证经营情况的普遍存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在2007年9月召开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工作研讨会”上提出了。“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准备建立一种既不同于药品,又不同于医疗器械的管理模式,把体外诊断试剂作为单独一类产品进行管理。绝不能因为管理模式的落后而阻碍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的发展。”的工作思路,体现了我国在体外诊断试剂管理模式上进行重大变革。,2007年6月1日,SFDA起实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除了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上位法或特别规章,对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作为药品监管外,其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全部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根据SFDA的初步工作思路,这次管理模式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归口管理和分类分级审批两个方面:用于血源筛查和特药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向药品注册司申报,其他产品则全部由医疗器械司负责审批;体外诊断试剂按风险级别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类产品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在规定过渡期限内暂时全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代为审批。,除此之外,SFDA还将加快检测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的自身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以便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患者利益,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07年6月1日,SFDA下发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它的施行,我国才有了第一个单独对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进行具体而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SFDA对三种产品的经营许可下发过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是角膜塑形镜,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目前体外诊断试剂市场监管中 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省局稽查局即将开展的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整治,以及日常监管,通过学习和目前的实际情况,我觉得目前存在一些实际问题,现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我认为澄清以下问题对我们搞好监管是较为重要的。,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问题,按照2007年6月1日,SFDA起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作为药品监管外,其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全部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属于血筛产品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前国家主管部门没有文件给予明确,比较权威的依据是依照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早先的三个文件确定的五类产品:ABO血型定型试剂、 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EIA)、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I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IA)、 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而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从目前看,在国家局2002版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是找不到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的,而是在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中体现的,这对我们今后的规范监管埋下了隐患.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2007年6月1日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规定“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那么这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如何确定?现实情况如何?我觉得这是需要明确的.目前是如何规定的,制定公布实施标准没有?实施了没有?比如以前某个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载明其经营范围有第二、三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是否仍然可以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呢?,目前,看到(省局(医疗器械处)核发的)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载明其经营范围有第二、三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若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的,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呢?例如:6840中的全自动生化分析,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的随机试剂问题。,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界定问题,分类发证而不是同时发证的政策,依据现行法规是行得通的,好像这也是目前的实际。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这样的政策,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哪些产品是应当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通知施行之前,全国各地对此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有的只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就允许经营“药字”的试剂,有的则只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药品类试剂。由于法规对药品批发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很高,一般专营试剂的企业以前很难获准进入,而通知施行以后,企业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也就可能成为现实。因此,界定药品类试剂就成了做好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若仅仅从药品注册号上来确定,是非常清楚和容易操作的,即完全可以规定凡是药准字号的试剂,就应当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但鉴于新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明确规定先前大量按照药品注册管理的品种,今后将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因此,如果要求目前市场上任何一种以前注册的药字号产品都要获得经营许可,显然有违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一种长期趋势,若强制推行则有违依法行政。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结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规定了只有血源筛查类产品(放射性产品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在此范围内)才应当限期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但哪些属于血筛产品,目前国家主管部门没有文件给予明确,比较权威的依据是依照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早先的三个文件确定的五类产品:,ABO血型定型试剂、 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EIA)、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I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IA)、 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回答:一是血源筛查五类产品明确规定的都是“酶法”产品,即酶联免疫试剂,而对于金标法、荧光法、凝集法的该类型产品,是否需要许可?二是实践中对用于血源筛查存在不同理解,其中有的理解为只卖给血站、用途是血源筛查的试剂才符合药品类诊断产品的定义,卖给医院用于临床检验诊断的不属于血筛产品。,因此,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实际工作中建议,只就此五类产品的注册批准文号作为划分药品与医疗医疗器械的界限,即“不论其诊断方法是哪种,不论其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如何,也不论当前还是今后,只要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市场上凡是“药准字”注册的此五类诊断产品,一律应凭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对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同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难看出,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避免以前对体外诊断试剂多头管理的局面,照顾了现行法规分别对药品类和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的约束,突出了对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单独管理的归整与统一。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遇到了法规政策上难以突破的瓶颈。,首先,我省这项工作实施没有,已进展到什么地步,都那些企业核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其次,不管是药品经营许可还是医疗器械许可,从行政许可法的原则理解,都应该是依申请而许可的,即只有经营某类商品的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才能对其经营行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不经营某类商品而强制其进入,显然违反了企业自主的市场规则。当然,如果未经许可而擅自经营,则可依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当然,据了解,我省大部分企业是后一种情况.,其次,通知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是这样,一个市场主体获准进入某个特许经营的行业后,一定要遵循这个特定行业的法规约束。以药品经营许可为例,假若药品经营企业不按期施行并通过GSP认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轻则警告罚款,重则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于只从事按医疗器械管理而不从事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的企业,若强制要求其通过GSP认证,或以违反GSP规定对不从事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会不会不仅于法无据,难以执行呢?会不会对监管部门的政府形象产生不利影响,降低企业的满意度,甚至要承担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再次,同时发放“两证”的结果,与对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单独管理的长期趋势和总体思路相违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试行,已经为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单独管理作好了注脚,只是由于上位法和特别法的限制,才保留了血源筛查与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原有管理类别;作为对体外诊断产品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更是对该产品的经营许可条件进行了统一,这本来是为今后的单独管理埋好了伏笔。,但在对同一企业同时发两个证的情况下,使得企业再一次面临在法规适用上“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尤其是在目前乃至今后,绝大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前提与趋势下,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搭配发放,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困惑,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也容易为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行为留下“麻烦”。,对于企业提出的种种疑问,既难以依据法规理直气壮地做出解释,又不能简单地以“解释权问题”作为搪塞。,因此,允许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根据自己经营产品的类别,可以选择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单独申请药品经营许可,亦或是同时申请选择两者,便成了部分地方监管部门一种无奈的选择。但不管企业如何选择,除了特定的质量管理人员,监管部门都严格执行一致的验收标准,同样起到了提高准入门槛的作用。,事实上,我省是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由于没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业务而放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则心甘情愿地并认真做了GSP认证的准备。如此以来,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推进工作就显得比较顺利了。,因此,将来在修改上位法时,不管是药品管理法规或医疗器械法规,均应充分考虑到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这一特殊性,只有对同时发证问题做出一揽子解决的明确规定,许多后续监管工作才能顺利展开。,(经营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经营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如前所诉,在实际工作中,目前,有大量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存在。这主要是过去,相对于其他药品而言,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销售额不是很大,很多药品经营企业(批发企业)并不热衷于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因此,体外诊断试剂多是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经销,这也是目前的现实,可以说我省绝大多数经营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都在经营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并且此类企业数量较大,但规模都较小。,这是一种自然形成的经营渠道,但由于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很多按药品审批的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合法销售。药品经营企业不愿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能卖,而临床又有大量需求,那么,不可避免地就会有人违规经营。,其实,通知施行之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也可以经营该类体外诊断试剂,但按规定必须要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另外,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还需要通过GSP认证。,这就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一是,针对大量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如何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秩序,做到合法经营.二是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来说,就其规模小,管理基础薄弱的情况看,如何通过行政审批,GSP认证实施,进一步提高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满足市场需求.我认为这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上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解决,有些,在认识上比较模糊,省局是否可就这些问题做以统筹解决呢?这样,也利于今后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有效监管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