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3.国内法规ppt课件.ppt
第二章 国际公约,船艺教研室,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1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没有代理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1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和人员的要求船舶和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有效技术证书。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没有海员证)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内水和港口,但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可边进入边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进入领海。外国籍船舶进出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国际-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签证。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的安全具有危险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教材100页5点。,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水域管理: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区,须宝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在港内,还须附图;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有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有关军事,有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统一由主管机关公布。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不得擅自设置、构筑设施、碍于航海安全的活动,航标和障碍物:通报的情况,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救海难助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没有所有人)组织自救。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未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发生碰撞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同一指挥。,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法律责任海事局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港务监督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人员,应由司法机关其追究刑事责任。,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内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01.01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应依法登记的船舶由国家、集体、公民所有及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均应依法登记,包括: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我国公民的船舶;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我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船舶;但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于本条例。,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登记条件在我国申请登记的船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中国籍船上的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持证船员必须持有我国港监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322船舶登记种类及船籍港,种类: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船籍港:登记港即为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就近选择、只能由一个。,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舶国籍及国籍证书船舶经国籍登记,取得国籍,方可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申请船舶国籍应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临时国籍证书与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从境外光船租进的船舶,其有效期可依据租期确定,但不得超过2年;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遗失的,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在境外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临时国籍证书,但必须在抵达我国第一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办国籍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自1998.05.01起施行,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适用范围: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200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50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没有生产成本)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规则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和数量;高速客船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证书:存放在船备查,由船籍港港务监督核发;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编号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分为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三种格式;国际航行船舶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证书遗失或污损不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籍港港务(航)监督申请补、换发;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籍港港务(航)监督重新申请核发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监督检查船舶在办理进出港手续时应交验;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时,对中国籍船舶,港务(航)监督应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配员满足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港务监督应要求船方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书面认可,否则禁止其离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船舶处以罚款,且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制定值班规则的目的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制定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值班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的。,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适用范围:值班规则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航次计划航线总里程和预计航行总时间各转向点的经纬度各线段的航程和预计抵达各转向点的时间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复杂航段的航法和危险物的避险手段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船员健康适任要求:满足配员;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本规则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除外。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严禁酗酒,值班前4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8%。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船上应做好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6个月进行一次。,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出港签证:由港内驶出港外;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二)进港签证:由港外驶入港内;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签证簿;(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三)船舶国籍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六)船员适任证书;(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十四)船舶营运证。(使用老旧船),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重新申请出港签证:(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二)上下旅客;(三)装卸货物。,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船舶签证簿 :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注。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应当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理。,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安全检查的目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装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立法依据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kW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kW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地方海事局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批准的地方海事局实施。,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安全检查的程序: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经港务(航)监督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6个月的限制: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安全检查的内容:十六条船舶应持有的安全检查文书: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留1年。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港务(航)监督存查。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上一次的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并视情况将其副本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缺陷处理法律责任,3.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设施在我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对违反海上交通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也可按本条例调查和处罚。因海上交通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按照我国海洋环保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3.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主管机关海事局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国家渔政渔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处理。,3.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的报告要求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用甚高频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3.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处理 在港区水域,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在港区外,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我国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国家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事故方的责任:被调查人员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的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3.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处罚: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给予下列处罚: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3.10运输船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监督机关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此规定的实施。,3.10运输船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火灾预防的规定: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发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护。,3.10运输船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不是任何情况下)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3.10运输船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上船车辆要保持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规定措施;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舱内禁止吸烟。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13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3.10运输船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船舶明火作业,要符合以下规定:船舶明火作业要实行审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专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3.10运输船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火灾扑救的规定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报告,保持通信畅通;船员在火灾报警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2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5分钟内启动消防泵;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到达前应积极自救。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协助灭火;,3.11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不包括厂修)情况下的海洋运输船舶,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船、散装化学品船。可以进行明火作业的环境考察条件定义: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集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爆货物的场所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米为半径,向上2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米,以船宽为界,向上2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不属于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米为半径的空间。属于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邻近的舱室。,3.11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可以进行明火作业的技术条件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进行明火作业或火种作业前,必须封闭与其相连的所有管系、阀门,并经洗舱除气、铲除硫化铁锈皮、油泥,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要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的浓度;焊工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证书;,3.11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不可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对作业环境条件无法进行考察或不符合进行明火作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的;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盛有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和管道,未经卸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船舶正在装卸易燃易爆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时;航行中的油船,禁止在货油舱和货油管上明火作业和火种作业。,3.11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测试可燃气体浓度的安全措施:凡进入油舱测试,舱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标准下限的5%;测量时必须两人协同工作,舱口应有专人监护;测试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劳保护具,并备妥必要的安全用具;舱内严禁拆装仪器和更换电池,所有照明设备必须是安全防爆型的,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进入曾充注惰性气体或长期封闭的舱室前,应检测含氧量不低于18%。,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目的: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内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二)国旗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四)船舶登记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五)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六)航标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九)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十)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十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十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十三)行政处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撤销船舶检验资格;(四)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五)没收船舶登记证书;(六)扣留船员职务证书;(七)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八)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九)没收违法所得;(十)没收船舶;(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原则 1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2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3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4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5 海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6 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7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一)未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一般程序: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填写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如下:(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听证程序: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程序:被处以扣留、吊销证书,当事人拒不送交被扣留、被吊销的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告该证书作废。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后,应当记入该船员的船员服务簿。 监督程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316有关船员管理法规,船员条例 (2007.9.1生效)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316有关船员管理法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有关内容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满足以下年龄要求: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316有关船员管理法规,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计分周期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计分分值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为: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316有关船员管理法规,培训海船船员和引航员必须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6个月内到证书的签发机关申请强制培训、考试。内河船员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指定强制培训、考试地点,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后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内河船员如在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参加强制培训、考试,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将被滞留的船员证书寄送至证书签发机关,由证书签发机关负责强制培训、考试和发还证书。强制培训由海事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时间不超过7天,培训的内容为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教育宣传和海事案例等,316有关船员管理法规,海员证和船员服务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