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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9自利契约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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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9自利契约论ppt课件.ppt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Wandering in Western Ethics,第九讲:自利契约论,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陈 真 教授,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Leviathan_gr.jpg,引言,当我们运用各种根本的道德原则、义务或理由于实际情况时,我们会发现各种原则、义务或理由之间会发生冲突。在这些原则、义务或理由彼此冲突的情况下,怎样判定我们应该怎样做?罗斯的初始义务论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满意的回答。这种冲突有时反映的是人们道德直觉或价值观之间的冲突,有时反映的是人们利益之间的冲突。怎样解决这种冲突?道德契约论认为我们应该根据我们之间所能达成的共识。道德,或者说,理想的道德,本就应该是这样的共识。,一、西方契约论的两个传统,道德契约论主张道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们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或契约。西方道德契约论有两个传统:一个是从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 )到当代的哥梯尔(David Gauthier, 1932-)的自利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的传统。 一个是从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到当代的斯坎伦(Thomas Scanlon, 1940-)的非自利契约论(contractualism)的传统。,自利契约论认为参与道德谈判的各方是出于自利的目的而参与的谈判,这种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所达成协议就是我们理想的道德。非自利契约论则认为参与道德谈判的各方是自由平等的人,他们基于某种公平的理想或合作互惠的原则所达成的协议才是我们理想的道德。,在第一讲时,我们谈到,道德的含义之一是指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俗。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习俗未必都是好的。我们认真反思我们的道德习俗,才能知道什么样的道德习俗是我们所需要的,什么不是。第二,习俗很多,并不是任何习俗都可以称之为道德的习俗,只有涉及到人们切身利益的习俗,才有可能成为道德。比如,服饰的习俗就不是道德的习俗。,由于道德涉及人们的利益,所以,构建什么样的道德,人们需要谈判。涉及利益的谈判分为两种:一种涉及到人们彼此相互冲突的利益,为了避免互相伤害,我们需要理性的谈判。自利契约论所构建的道德更多的是基于这种类型的利益考量。一种涉及相互间的责任,责任意味着付出和牺牲,因此,必须是道德共同体的人们所愿意接受的,也必须是公平的。因此,也需要谈判。非自利的契约论所构建的道德更多是基于这种相互间的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考量。,道德谈判,道德谈判并不是人们坐下来讨价还价,签署一个正式的道德协议或举行一个道德协议签字仪式。在人们日常道德的形成过程中,道德谈判往往是隐性的,不言而喻的,约定俗成,礼尚往来的。现实中,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所掌控的资源有很大差别,谈判中的起点常常是不公平的,因此,现实中的道德谈判或利益交换所获得的谈判结果,所达成的道德协议,往往有利于统治者、强者或掌握更多的资源者。这就是为何历史上会产生“三从四德”和“寡妇殉夫”这样的道德习俗的原因之所在。,由于现实的道德谈判未必公平合理,产生的道德也未必是我们所希望的,当代契约论者往往设想理想条件下的道德谈判,在这种理想条件下,谈判者是理性的,他们所处的谈判起点也是公平的。这种理想条件下的道德谈判更像是对人们已有的价值观念的反思平衡,通过这种理性的反思(谈判),寻找公平的、反映各方利益的协议或契约。,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是自利契约论最早,但也是最具代表性的理论。霍布斯是著名的英国哲学家,和笛卡尔、洛克、巴克莱等是同时代的人。,图片来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Thomas_Hobbes_(portrait).jpg,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他最有影响的著作是利维坦(Leviathan),其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一直影响至今。,图片来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Destruction_of_Leviathan.png,Leviathan,“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霍布斯认为道德并非从来就有的。他将道德产生之前的人类状态称之为“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主权或警察等国家机器,人们处于无政府状态,也不存在着什么不道德或不公正的事情,因为根本就不存在道德或公正。即使是弱肉强食也不是不道德的。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所谓美德,除了暴力和欺诈,别无其他。自然状态是一种思想实验,一种研讨问题的方法。,由于人们之间身心上的强弱之别并不能使强者感到安全,因为弱者可以运用密谋或联合他人对付强者,因此人们身心两个方面的能力本质上是相等的。比如,林黛玉和鲁智深的能力本质上是相等的。,由于人们都是自利的(霍布斯认为为了生存和自保的自由活动是人们的自然权利,而“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则是自然法则),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和食物,这些具有相同能力的人必然陷入“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其结果,“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反而导致每个人生活的品质更差,这种现象有时也被称为“集体行为的问题”。,集体行为问题,达沃尔(Stephen Darwall)的定义:“在给定他人的行为的条件下,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的利益其结果也许会使他们的实际利益得到最大的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按照某种非利己的原则行为,其实际的结果都会导致所有的人的(甚至任何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提升。当情况并非如此,当对个人利益的集体追求导致各方更糟糕的情况时,我们就面临着所谓集体行为的问题。”,由于自然状态中,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对每个人都是不利的,自利的人们为了避免这种对每个人都不利的状态(或者说,为了共同的、相互的利益),坐下来谈判,达成协议或契约,以结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然而,仅仅达成协议还不意味着道德或正义的产生,因为如果没有主权者或国家机器来保证或强制人们遵守契约(道德)从而使人们能够期望他人也和自己一样遵守契约,则契约就不过是一纸空文。,为了确保达成的契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人们放弃对一切事物和自治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本有的一种自由的权利),将自己交给主权者或政府,以换取后者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对不遵守契约者的惩罚,以迫使每个人必须遵守已订的契约,从而保证共同利益。这种基于自身利益所达成的并得到公权保护的契约就是道德或正义。按照霍布斯的自利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它符合自利的人们所达成的、得到公权保护的契约或协议。人们对于无力给予自己保护的主权者没有任何的义务。,三、哥梯尔的自利契约论,大卫哥梯尔(David Gauthier, 1932-)美国匹兹堡大学哲学系荣誉教授;当代自利契约论/新霍布斯主义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代表作协议道德(Morals by Agreement, 1986);有 “当代的霍布斯”之称。,David Gauthier,自利理性,西方哲学家自柏拉图以来有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道德应该是合乎自利理性的并得到自利理性的辩护。按照这一信念,道德应该可以纯粹从自利理性的原则中推导出来。自利理性:一个行为是合乎理性的,当且仅当它符合行为者的个人利益。,传统的义务论将道德建立在直觉的基础上,并认为道德和个人利益,道德义务和自利理性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哥梯尔的理论挑战这一传统观点。哥梯尔认为所谓道德和理性的区别,所谓建立在直觉基础上的道德,不过是宗教思想的残余。他试图证明道德本质上和自利理性的原则是一致的,道德的要求本质上和合乎个人利益的理性选择是一致的。他希望从纯自利的理性原则中推出道德的原则,因此,他极力避免将道德的前提预设在他理论的前提中。,哥梯尔认为在生物进化论和物理学中有一些基本的概念,比如基因和质量,这些概念使得它们的学科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奠定了这些学科的科学地位。他认为经济学中的决策论(理性选择理论)和期望效用值(expected utilities)的理论也有着相似的概念,如“经济人”或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概念。哥梯尔相信经济学中理性选择的理论,自利理性的概念,完全可以给道德提供同样坚实的基础。他试图证明道德完全可以建立在自利理性的基础上,或者说,可以完全从自利理性中推导出来。,我们可以将哥梯尔的自利契约论表达如下: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它符合自利理性的人们在非强制性条件下所可能达成和遵守的契约或协议。哥梯尔的自利理性的原则:一个行为是理性的或合理的,当且仅当它最大限度地合乎行为者自洽的(consistent)愿望和偏好(preferences)。,哥梯尔对行为者的愿望或偏好的内容毫无限制,故可以包含许多不同的理性原则。行为者可以选择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最终目的,也可以选择共同利益作为其行为的最终目的。这两个目的是不同的,故所代表的理性原则也不同。哥梯尔试图证明行为者选择共同利益比选择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最终目的更合乎理性。也就是说,理性的行为者,无需外部的强制性因素,会自愿选择共同利益作为行为的最终目的。,哥梯尔将选择共同利益的原则称之为“有限制的最大化”(constrained maximization)理论,将选择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称之为“直截了当的最大化”(straightforward maximization)理论。 直截了当的最大化理论:甲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行为 A,当且仅当,采取行为 A 能最大限度地、最大可能地实现甲基于个人利益的偏好。有限制的最大化理论:甲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行为 A,当且仅当采取行为 A符合甲和他人(合作者)的共同利益,即使采取行为 A 并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甲基于个人利益的偏好。,“囚徒困境”和哥梯尔的证明,哥梯尔试图借助于博弈论中“囚徒困境”的分析,来证明“有限制最大化”的理论优于“直截了当最大化”的理论。“有限制最大化”的理论代表的是行为者的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代表的是道德的原则,而“直截了当最大化”的理论代表的是行为者的个人利益,代表的是自利的原则。由于“囚徒困境”将整个社会简化成二个人(有时是多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最简单、最基本的“社会”中,两个人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和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能够表现得最清楚、最明白。故考察“囚徒困境” 可以有助于说明上述两个原则谁最合乎理性。“囚徒困境”分一次性“囚徒困境”和重复性“囚徒困境”。,一次性“囚徒困境”,表中数字代表囚徒被判监禁的年数,括弧中的数字代表行为者基于个人利益的选择偏好,即(1)代表最佳选择,(2)代表次佳,(3)代表次次佳,(4)代表最差选择。,最合乎理性的行为,双方都最有理由出卖对方。因为:第一,如果对方遵守承诺,则出卖对方,己方可以获得最佳的结果,即完全的自由。第二,如果对方也出卖己方,则己方可以避免最坏的情况,即在监狱里待10年的情况。,集体行为问题,问题:双方都出卖对方(一次性“囚徒困境”情景下自利者的必然选择),则双方各自所获得的利益(判5年)都不如双方都遵守承诺、守口如瓶(判1年)。一次性“囚徒困境”的行为者无法避免这一“集体行为的问题”。这说明一个社会如果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每个人过得都不如每个人有限制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双方都遵守承诺、守口如瓶的行为代表的是双方的共同利益,亦即道德所代表的整体利益。出卖对方的行为则代表的是行为者的个人利益。,一次性“囚徒困境”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并不等于行为者的个人利益,因为违反承诺对个人更有利。从共同利益出发,行动者必须放弃对个人利益无限制的追求。第二,“共同利益/整体利益”确实构成了行为者做道德事情的必要的理由,没有这一理由,道德的要求和行为就失去了合理性的必要条件。第三,“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并不能构成道德行为的充分理由。因为在一次性“囚徒困境” 的情景中,行为者无法知道对方想干什么。在不知道对方是否是一个利己主义者的情况下,行为者并无充分理由相信做有道德的事情将会有利于双方。无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未必就一定代表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囚徒困境”的情景中,不合作、告密、违反承诺(协议)最符合行为者的个人利益。哥梯尔认为,在这种情景下,选择个人利益作为最终目的的行为者会面临一个问题:合作、遵守承诺能够产生“合作盈余”(即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大于或不小于不合作给各方所带来的利益),而不合作、违反承诺却不能。哥梯尔认为这足以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者感到不安。这就迫使他们达成协议,同意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加以限制。,哥梯尔的论证可以表述如下:如果合作能够产生合作盈余,理性的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的理由接受合作的协议,以限制他们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合作能够产生合作盈余。因此,理性的最大化者有充分的理由接受合作的协议,以限制他们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这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前提(1)似没有问题,因为如果合作能够保证,合作盈余也能得到保证,这将符合每个行为者的个人利益,理性的最大化者有充分理由合作。问题是前提(2)。合作盈余的实现取决于合作能否实现和保持,后者取决于行为者有无充分的理由遵守协议或保持合作。在一次性“囚徒困境”的条件下,行为者并无充分理由遵守与协议或保持合作。,哥梯尔虽然无法证明在一次性“囚徒困境”的条件下,行为者有充分理由遵守协议或承诺,但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证明在重复性“囚徒困境”的条件下,行为者有充分理由遵守协议或承诺,其证明大体如下:有限制的最大化者,即愿意遵守协议或承诺者,比直截了当的最大化者(违背承诺,只要这样做符合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总体上,更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期望的效用值(expected utilities)。原因在于一个人的倾向(disposition)或品行是可以为人所知的,即对他人来说是透明的。因而,有限制的最大化者在社会上更受欢迎,能吸引更多的合作者,从而比直截了当的最大化者更能从合作中获得好处。,重复性“囚徒困境”,表中数字代表行为者的行为结果,即所期望的效用值,数字越大,其期望效用值就越大,意味着结果越好。括弧中的数字代表的是行为者选择优先性的偏好或排序。,在重复性的“囚徒困境”情景中,行为者有两条理性原则可供选择。第一条原则主张行为者应采取马上可以带来好处的行为,即所谓“短期化的行为”。第二条原则主张行动者应采取能带来长远利益或好处的行为。主张第一条原则的人即为“直截了当的最大化者”,亦可称之为“急功近利的理性主义者”。主张第二条原则的人即为“有限制的最大化者”,亦可称之为“有远见的理性主义者” 。,哥梯尔认为,在重复性“囚徒困境”中,遵循第二条原则优于遵循第一条原则,这是因为遵循第二条原则可以给行为者带来长远的利益,遵循第一条原则只能带来短期利益,而行为者的长远利益大于行为者的短期利益,因此也优于行为者的短期利益。具体言之,在重复性“囚徒困境”中,按照第二条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因为遵守协议可以给双方带来长远利益。,遵守协议、合作代表农场主双方的长远利益是因为:其一,双方可以通过共同遵守协定而不是共同破坏协定得到更多的好处(获得6个期望效用值,而不是1个);其二,从长远的观点看,合作比不合作能给双方带来更多的好处(如果一方违反协议,虽然可以获得10个效用值,但第二次遭受匪徒袭击时,只能获得1个;然而,如果双方合作,二次合作的效用值为12,大于违反协议者二次不合作的11个效用值;合作次数越多,其长远利益也就越明显);其三,如果一方违反协定,这将迫使另一方下次也违反协定。这样,行动的后果不仅不符合他们的长远利益,当他们第二次需要合作时,也不符合他们的短期利益(本来可以获得6个效用值,结果只能获得1个)。,如此,哥梯尔似乎证明:有限制的最大化者(即有远见的理性主义者)的行为最为合乎理性,亦即道德的行为最为合乎理性。然而,有限制的最大化者(有远见的理性主义者)通过合作来实现其长远利益的打算,只有当另一方同是有限制的最大化者,或是“可以教育好的”直截了当最大化者(急功近利的理性主义者)时,才有可能成功。否则,合作对有限制的最大化者来说也不是理性的行为。,合作或遵守协定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当且仅当:,第一,有限制的最大化者(有远见的理性主义者)知道另一方和自己同是同类,或者属于“可以教育好的”直截了当最大化者(急功近利的理性主义者),否则,如果另一方是无可救药的、顽固的直截了当最大化者,则有限制的最大化者的“转化”工作所付出的代价就不可能得到补偿,这不符合其利益。第二,有限制的最大化者知道对方也知道自己是有限制的最大化者。第三,有限制的最大化者知道对方也知道自己知道对方是有限制的最大化者。,在重复性的“囚徒困境”情景中,行为者有更充分的理由去做有道德的事情。 但即使是在重复性的“囚徒困境”情景中,如果乙某是一个无可救药的“急功近利者”(直截了当的最大化者),而甲某并不知道乙某是否可以救药,对甲某而言,遵守协议,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事,也不符合理性。但这一情况假设了两个条件:其一,博弈中只有两个行为者;其二,其中一个是无可救药的“急功近利者”(即所有其他的交往者都是无可救药的“急功近利者”)。如果博弈中的交往者超过两个,并且并非所有的交往者都是无可救药的“急功近利者”,则按照道德的要求办事优于无限制地追求最大限度的个人利益的行为。,让我们在农场主的例子中再加上另一个农场主丙某。假定丙某是一个有远见的有限制的最大化者,他还没有加入甲某和乙某的防守协议。又假定乙某是一个无可救药的“急功近利者”,但甲某是一个有远见的有限制的最大化者。甲某可以通过一到二次合作的代价弄清乙者是一个无可救药的“急功近利者”,从而放弃与乙者的合作,转而寻求新的合作者。在我们设定的情况下,即寻求同丙某的合作。丙某非常愿意同甲某签订防守协议,而不是乙某,因为甲某已经证明自己是一个有远见的有限制的最大化者,而乙某则证明自己是一个不值得信任的、无限制追求自己利益的利己主义者。这样,甲某和丙某就会达成新的防御协定,并且通过相互合作,分享合作的好处。而乙某则被排除在合作之外,无法分享合作的好处。,以上分析说明在重复性“囚徒困境”中,特别是行为者不止二个,且大多数行为者是有限制的最大化者(愿意合作、采取道德行为者)或至少是可以教育好的直截了当最大化者,有限制的最大化行为(合作,道德行为)比直截了当最大化的行为更合乎理性,因为这样的行为可以为合作者带来长远的、更大的利益。总的说来,一个人有充足的理由采取道德的行动仅当采取道德的行动所得到的好处(即与有限制的最大化者打交道所获得的好处)大于他的损失(与直截了当最大化者打交道所遭受的损失)。社会中有远见的有限制的最大化者(包括可以转化的“急功近利者”)越多,顽固不化的“急功近利者”越少,一个人就越有充分的理由成为一个有限制的最大化者(有道德者)。 哥梯尔的论证得到了某些计算机实验的支持。,四、道德合理性的充分条件,不少哲学家认为,人们需要改变“囚徒困境”的情景,以保证行动者双方都能遵守协定,为道德的行为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条件。托马斯霍布斯最早提出一种政治解决的方案。按照这种方案,为了保证双方遵守协定,双方需要有一个君权或政府(包括警察、监狱、法律制度等强制性的机构)来监督、保证甚至强制双方遵守协定,使得任何违反协定的举止都不可能符合行动者的利益,从而保证实现双方的长远利益。,政治解决方案或制度建设只能在法制或监督制度所能有效管辖的范围之内构成代表整体利益的“道德行为”合理性的充分条件,在其有效管辖范围之外则不能。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还由于要保护个人的隐私和自由,要建立一个保证任何违反协定者和不道德者都难逃法律制裁的毫无漏洞的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说代价太大)。那么在制度所不能有效管辖的范围之外,在制度的漏洞之内,在类似“囚徒困境”的情景中,道德的行为和要求还有无充分的理由呢?,有人可能认为共同利益/整体利益本身就足以提供道德行为的充分理由。但一次性“囚徒困境”情景的分析证明,如果参加游戏的其他人不合作,不按道德要求办事,只有行为者自己从共同利益出发按照道德要求行事,其结果并不能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有道德的行为者只是牺牲了自己,便宜了那些无限制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人。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行为并无充分的理由。 詹姆斯的亡命之徒的例子。,在制度所不能有效管辖的范围之外,在制度的漏洞之内,在道德的行为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利益的情况下,道德行为合理性的充分性是一个变量,即对行为者个人而言,是否有充分理由按照道德要求办事取决于参加游戏的其他人是否也按照代表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要求办,取决于行为者是否相信其他人是否也采取同样的道德的行为,其合理性的充分程度也取决于在游戏中按照道德要求办事人数的多寡。,行为者是否有采取道德行为的充分理由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参加博弈的其他大多数人,或者说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是否遵守同样的道德规则,采取同样的道德行为。第二,行为者是否相信其他大多数人遵守同样的道德规则,采取同样的道德行为。 (9.11事件为例)代表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的制度建设对于保证实现第一个条件,保证社会大多数人的行为符合共同利益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却是不够的。原因有三。,其一,一个国家不可能对所有代表共同利益的行为作出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有效的强制性的手段来保证这种无所不包的法律的有效性。其二,即使在法制管辖的范围之内,如果一个人并不是从共同利益出发自觉遵守,而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不得不遵守,他就会想法设法钻法律和制度的漏洞,以最大限度地牟取个人利益。这样就会扩大制度的漏洞,减低制度的效率,加大制度建设的成本。其三,如果整个社会都充满了这样的利己主义者,都来寻找制度的漏洞,行贿受贿,这就会造成法不责众的情况,就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办的情况。所谓制度就会徒具形式。因此,为了保证第一个条件,我们需要培养自觉按照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要求行事的有道德素养的人,以增强制度的效率,弥补制度的不足。,怎样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素养?我们要讲求道德要求的合理性。首先,它要有可能代表整体利益。其次,它合理的充分性和讲道德人的个人利益成正比,即越符合讲道德者的利益,对其利益损害越小,其合理程度越充分。反之,充分性则降低。道德要求合理性越充分,就越能为大多数人所自愿接受并实践。,五、自利契约论的问题,自利契约论者主张道德可以完全建立在行为者利己欲求的基础上,即道德和利己的欲求完全一致。然而,道德和利己的欲求并非完全一致。一方面,这是因为道德所代表的共同的或整体的利益(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无法完全还原为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比如,遵守秩序排队总体上是有利于每个排队之人,但偶尔一个人插队总是最有利于这个插队之人。另一方面,建立在每个人利己欲求基础上的道德往往强调的只是否定性的义务(negative duty),如不要伤害他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然而,我们的生活中也需要肯定性的义务(positive duty),如帮助他人的义务。,自利契约论者可以很好地解释否定性的义务,因为他们正是为了避免互相伤害,为了结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而走到一起,达成协议。但他们很难解释肯定性的义务,因为肯定性的义务往往意味着行为者积极的付出、主动的自我牺牲,而这对自利的行为者来说,是很困难的。然而,我们生活中不仅需要否定性的,也需要肯定性的义务。,问题是:如何界定肯定性的义务,而不至于导致超道德的要求。这成为契约论必须解决的问题。非自利的契约论似乎可以更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本讲需要把握的知识点,自利契约论,非自利契约论,自利理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自利契约论),自然状态,哥梯尔的自利契约论(新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一次性“囚徒困境”,重复性“囚徒困境”,集体行为问题,合作盈余,有限制的最大化,直截了当的最大化1. 按照霍布斯,我们为何需要道德?什么是道德?2. 试通过“囚徒困境”说明何为“集体行为问题”?我们如何才能避免“集体行为问题”?3. 哥梯尔是如何论证道德要求是合理的?你认为他的论证是否成功?是,为什么?不是,又是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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