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能源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 资源ID:1430613       资源大小:672KB        全文页数:38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能源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1,欢 迎 进 入,第三章能源管理相关法律,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电力法 第二节 煤炭法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节 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五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节 标准化法 第七节 环境保护法,3,考试大纲,学习目标 1、应知道、识记、理解的内容 电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 煤炭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 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 清洁生产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 循环经济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 标准化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 环境保护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 ,4,考试大纲,2、应领会、掌握和应用的内容 电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 煤炭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 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 清洁生产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 循环经济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 标准化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 环境保护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5,教师导学, 除了节约能源法对节约能源做了系统、具体的规定以外,还有一些与节约能源法密切相关的法律使节约能源法律更趋向完备和完善。本章选录了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供学员系统学习。,6,第一节 电力法,7,电力法,火力发电是我国电力能源来源的主要途径,而煤是火力发电必不可少的资源。我国水力发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没有成为主导发电的来源。其他诸如风能、核能等发电的新思路则受制于技术的发展。煤炭依然是电力供应的决定性因素。我国虽然煤炭资源存储量世界第一,但其数量毕竟有限,终究逃不了枯竭的命运。改进现有高耗能发电设备、发展新型电力能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8,电力法与节能有关的规定,第五条第2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9,第二节 煤炭法,10,第二节 煤炭法,煤炭是我国储存量最大、也是目前我国应用最广泛的矿产资源之一。煤炭在我国能源产业和消费结构中占70%左右,是我国首屈一指的战略性资源。煤炭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的矿产资源,因此煤炭工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然而日常的生活中却存在着大量的煤炭浪费、煤炭回采率低的现象。 在煤炭法中关于节能的规定比较少,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因此在杜绝煤炭浪费,对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煤炭开采技术研发的财政支持,这是保护煤炭资源的要求,也是节约能源的应该做到的。,11,第三节可再生能源法,12,第三节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是在2005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案),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自2010年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之都、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制度,规定了设立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要求电网企业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等,这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13,可再生能源法从六个方面涉及到节能工作,一、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二、鼓励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 三、鼓励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推广应用 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五、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 六、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14,一、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15,一、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量,但由于企业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全额收购难以落实。 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将修订前的“全额收购制度”调整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了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该法做了以下规定: 1、授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 2、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 3、明确电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全额收购义务 4、规定发电企业配合保障电网安全的义务。 5、要求电网企业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16,二、鼓励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为此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同时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燃气、热力以及生物液体燃料的开发利用,提高对其投资的积极性,确保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燃气、热力入网销售以及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该条第2、3款规定:“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17,二、鼓励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为了确保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得以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 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18,三、鼓励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太阳能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19,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的开发利用,农村地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用户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是农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发展方向。同时由于农村资金有限,难以有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开发利用,该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提供财政支持。,20,五、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通常高常规能源发电,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理利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制定不同的上网电价。 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常规模较小,位置偏远,其接网费用相对较高,因此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21,五、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 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独立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其中为多个用户服务并独立运营的系统,称为公共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由于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投资以及运行管理费用较高本法规定其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同时规定了有电网电力用户分担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和管理费用。,22,六、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将原来的“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改为“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并规定了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以及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23,第四节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的交叉点在于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如何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不损害环境,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诸多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课题。 我国于2003年开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将清洁生产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24,第四节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从七个方面对节约能源提出了要求: 一、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二、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三、设立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25,第四节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从七个方面对节约能源提出了要求: 四、支持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产品的研发、推广。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五、把清洁生产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过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26,第四节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从七个方面对节约能源提出了要求: 六、服务型企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业等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第二十五条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七、废物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27,第五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节能的规定: 一、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或者技术工艺。 二、工业企业用油的节能要求。 三、开采矿产资源的节约资源要求; 四、建筑、农业及产业园区企业的节能要求; 五、企业事业及公共机构节能的要求; 六、对高耗能企业实施重点管理的节能规定; 七、强化节能激励措施的规定;,28,第六节 标准化法,应当制定技术标准: 1、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2、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3、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4、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9,第六节 标准化法,标准的制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30,第六节 标准化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31,第六节 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32,第七节环境保护法,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法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33,第七节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34,第七节环境保护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5,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36,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37,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处罚条例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38,本 章 课 程 学 习 结 束,欢 迎 进 入 下 章 学 习,

    注意事项

    本文(能源法律法规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