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ppt课件.ppt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节 对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与安全管理规定第九节 对其他能量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三、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1.环境污染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公害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1、环境污染防治法所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1)环境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立法,其内容涉及到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2)环境污染防治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之间应是互相协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环境要素的保护作出规定,但它们各有侧重,两者不可偏废。(3)环境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子系统,它是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规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统性规范的统一体,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三、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1、六部专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大量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强制性环境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环境标准。,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1、大气污染的概念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1953年,原劳动部制定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 1956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20世纪70年代,我国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针对我国的煤烟型污染,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还相继发布了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年)和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1987年)以及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汽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1987版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95年修订,同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施行。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二、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1、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4、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1、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煤烟和SO2(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3)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4)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主要实行措施: 计划控制(削减)措施; 酸雨控制区或SO2污染控制区(“两控区”)措施; 总量控制措施。,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具体执行措施: 首先,由国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对计划年度内的“两控区”及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总量减排指标规定; 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目标省市,由地方政府在核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削减指标的基础上按年度将限排总量予以具体分配。,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A.提高燃煤品质:洗煤、脱硫煤B.推广清洁能源C.严格燃煤锅炉排放标准D.创造条件统一供热E.对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业,要求地方政府限期其使用清洁能源F.对堆放的燃煤类物料要防燃防尘,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A.在燃料控制方面,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B.在尾气控制方面,机动车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4、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A.防治粉尘污染 B.防治废气污染 C.防治恶臭污染 D.防治餐饮油烟污染 E.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案例: 原告上海电机铸造厂0.5吨立式生活用锅炉燃烧器自1990年2月份损坏后,未主动向区环保局报告且在修理过程中继续使用,使黑烟浓度达林格曼三度,时间长达8个月,污染了环境,影响厂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厂群矛盾。在此期间,静安区环保局和驻余姚街道办事处环保监督员,经常到该厂督促办理,每次厂方都承诺尽快修好。1993年2月5日上午,区环保局高空眺望哨发现该厂烟囱冒黑烟,即去该厂督促。厂设备负责人表示齿轮已加工好,三天内修好。之后,区环保局又多次到该厂检查,发现其虽然进行了修理,但燃烧器一直没修好,继续冒黑烟。区环保局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993年10月14日对该厂罚款5000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区环保局认识到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因而主动改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将罚款5000元改为1000元。原告表示接受区环保局变更罚款的决定,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问:区环保局是否有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以及被告作出的行政罚款数额是否过高?,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http:/,http:/,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一、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一、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1、水污染的概念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水污染防治立法 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7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1995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经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2008年2月28日,水污染防治法经第三次修订,已于2008年6月2日生效。,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二、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1、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2、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3、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1、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A.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B.水环境标准制度C.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D.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E.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协商解决制度,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综合)渔业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综合)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等。,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A.特别保护区排污口的禁限措施B.城市污水集中处理C.防止行为污染水体,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案例: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参考答案:(1)水污染防治法第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 (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1.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2.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对比,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http:/,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四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概述1、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直接用海洋污染的概念,而是用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表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海洋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三类:首先是陆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源,再次是大气型污染源。,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海洋环境保护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1979年,我国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此国家还于1982年4月发布了海水水质标准。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修订)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并于1999年12月底修订。,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1983年国务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还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之后相继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1990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等。 中国加入了一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法律规定1、关于使用范围和域外效力2、防治海洋污染的基本制度3、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6、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7、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8、关于海洋资源和生态保护的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1、关于使用范围和域外效力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防治海洋污染的基本制度(1)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2)海洋功能区划制度(3)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4)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6)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度(7)联合执法措施,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念: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根据海区的自然属性并结合社会需求而确定的各类海洋功能区。其特点在于将开发里利用和治理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分类: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保护区、保留区等。,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应急计划解除和减轻危害,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3、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5月)(1)入海排污口设置(2)禁限措施:禁止性义务规范;限制性义务规范,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8、关于海洋资源和生态保护的规定(1)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制度(2)实行海洋保护区制度(3)政府保护海洋生态的义务(4)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中的保护措施(5)海域使用的特别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区的自然属性并结合社会需求而确定,它将海洋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合二为一,其中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两者之间是整体与局部、综合与个别的关系。,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五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1、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1款)。 2、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首次对工业噪声的控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的是: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 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标准是:1982年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的防治立法所采取的措施是从控制声源和声的传播途径两方面展开的。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该法。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1、防治噪声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4、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5、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1、防治噪声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1)对编制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2)声环境质量标准制度(3)对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特别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标准等;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汽车定置噪声限值、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案例1:某大型纺织厂的法定厂界内,东南两侧是职工住宅区(外缘无围墙),而厂区和办公区与职工住宅区仅一墙之隔,该厂在靠近职工住宅区一侧的生产区内,安装了生产用的空调系统。每天二十四小时向住宅区排放强烈噪音。经环境监测部门在该生产区围墙外一米处检测,噪声高达75分贝,为此,职工向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 问:该纠纷属何种性质?该厂职工可依据何种法律向哪个部门请求处理?并简述理由。,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案例2:2001年10月,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联名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四个月以前,与该居民区一墙之隔的安顺花园破土动工。建筑工地日夜施工,刺耳的噪音使附近的居民夜不能寐,痛苦不堪。睡眠不足使得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孩子的健康和学业也受到影响。居民们向“环保110”投诉。经查明,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没有超标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规定是否科学?,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分析:(1)事先申报制度。第29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第30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3)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值昼间 75分贝;夜间 55分贝;各种打桩机等昼间 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昼间 70分贝 夜间 55分贝 ;装修吊车、升降机等昼间 65分贝,夜间 55分贝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原告所在的天通花园小区属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案例:金苹果歌舞厅自1994年3月5日起正式营业,从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状况良好。该歌舞厅位于市三所大学生活区。由于整天有音乐、歌舞、卡拉OK等声音,三所大学对此极为不满。1994年10月1日,三所大学联名向市公安局、市教委和市环保局反映情况,要求恢复校园周围宁静的环境。市教委将此情况向市环保局作了说明并要求市环保局及时作出处理。市环保局立即对歌舞厅所排放的噪音进行了技术性的监测。监测点按照规定设在该歌舞厅大门外1米处。1997年10月3日下午3时和晚上11时,市环保局各对其监测两次,结果是白天噪音为66分贝,夜间为62分贝。市环保局将监测结果通知歌舞厅,并通知其如果提出异议,可以要求重测。1997年10月14日,歌舞厅对市环保局的监测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测。10月20日,市环保局在原测定地点和时间对歌舞厅的噪音状况进行了重测,测试结果与第一次,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完全相同。基于上述测试,市环保局要求歌舞厅向环保局交纳超标排污费,并令其整改。歌舞厅在市环保局指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缴纳排污费,也没有提交改革方案。1997年12月5日,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歌舞厅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7000元;(2)追缴其1年7个月的排污费5600元;(3)责令停业整改。该歌舞厅不服,依法向省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是市环保局适用法律不当,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指的生活噪音不包括营业性噪音,歌舞厅的噪音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故环保局责令停业是行政越权行为。省环保局认为复议申请所称其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根据,不予支持。处罚第(1)项数额过大,显失公正,予以变更为罚款2000元。维持第(2)项。第(3)项是行政越权行为。,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问:原告所排放的噪声是否需要征收超标排污费?被告市环保局是否是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辖机关?,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全国首例公路噪声污染案评析 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为此,王某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下称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被告投资公司辩称,10号院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房屋竣工后,经过了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建设期间(1992至1993年)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当时的设计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发展,京石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北京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被告公路局辩称,京石高速公路已于1999年10月1日前交发展公司管理和经营;京石高速公路赵辛店至六里桥段早在1987年即建成通车,而10号院是1994年建成的,交通噪声污染责任不能归咎于公路局。被告发展公司辩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是由于投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理由是:一、根据收费站的统计,京石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并且公路局和我公司管理京石高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情形,对噪声污染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二、投资公司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的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给居民带来的噪声污染,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判决如下:一、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二、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1、固体废物: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2、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固体废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后才直接或间接对人类以及环境要素所产生的危害。,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 1956年12月在国务院批转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中首次对矿产资源资源实行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和措施作出了规定。 199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同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1、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管理原则2、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行全过程管理3、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分类管理4、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特别规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1、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管理原则三化管理原则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减量化: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并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以及减低其危害性。第2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31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36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资源化:指对已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要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以再利用。第18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生产者延伸责任)。第19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33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无害化:指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要妥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处理和处置的要求:(1)建设符合规定的贮存或处置设施、场所。第33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44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按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置第42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第46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第55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三化管理原则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减量化必须一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不能将它们截然分开。,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2、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行全过程管理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行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3、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分类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一般管理措施,对危险废物则采取严格管理措施。,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4、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特别规定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管理措施:(1)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2)实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3)危险废物产生者的义务:申报义务、处置义务、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义务(4)危险废物经营者的义务(5)危险废物转移者的义务(6)其他义务,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国将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昨日,国务院批转了住建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意见提出将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将限制过度包装,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已运行垃圾处理设施将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将受限制意见规划了生活垃圾的处理目标。即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则要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在这份意见中,解决生活垃圾问题的首要之处是确定在源头的减量上。一些产品的过度包装,是产生生活垃圾的一个重要源头。16个部委强调,将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同时,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垃圾处理设施未过考核要整改一些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对空气的污染,一直是周边居民投诉的重点。意见要求,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同时,已运行垃圾处理设施将来还要针对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此外,16个部委还表示,将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案例1:2000年5月7日,12岁的郝某和两名同学在垃圾坑里捡了个内装液体的针剂瓶,处于好奇,他们把瓶内的液体灌进矿泉水瓶里,藏在自家楼道中。5月8日晚7时40分,杨某和他的堂妹来找郝某玩耍,郝某提议玩“酒精”。他们取来那个矿泉水瓶,并将少许液体倒在地上用火柴点燃,当火势渐小时,郝某将液体向火上倾倒,突然升高的火焰一下子把杨某的脸、脖子、前咽和右上肢点燃。经诊断,杨某的头、面、颈部、前胸烧伤15%。 2001年4月,杨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称,郝某点燃的“酒精”是北京某制药厂倾倒在垃圾坑的废弃硝酸甘油,该厂违法倾倒危险品,致使孩子受伤,,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他们应承担80%至90%的侵权责任;郝某点燃捡来的硝酸甘油,他的监护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杨某的父母要求制药厂、郝某赔偿各项费用119万元。而制药厂认为,自己没有违法倾倒废品药物,杨某的伤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郝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郝某与杨某点燃“酒精”属共同危险行为,杨某烧伤是因当时刮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杨某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制药厂违法倾倒危险品,自己也是受害者,并要求杨某退还垫付的治疗款,制药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三方均不服,分别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查明,几年来,该制药厂,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给未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未接受专业培训的当地农民吴某运输。制药厂并未给吴某指定废物倾倒地点,吴某即将废物倾倒在事发地垃圾坑内,制药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郝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法院终审判决制药厂赔偿杨某医疗费、整形手术费、精神损失费69万余元;郝某赔偿杨某各项费用10万余元。,http:/,第七章 环境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