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ppt课件.ppt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案例,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概述,一、合同生效的概念与时间(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特别提醒: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二)合同生效的时间,1、一般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4)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的,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当事人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根据合同的特别成立规则,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2、特殊规则,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不能转移。,某种子站与某农业大学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农业大学良种小麦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30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20公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成立生效与登记并无干系,但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即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非合同本身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履行手续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1、合同成立未生效;2、合同成立生效但未取得权利;3、合同成立生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的联系 与 区别。(1)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合同没有成立,自然不可能生效。因此,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虑合同是否成立。(2)合同的成立侧重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合同是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违背法律的规定,即使合同成立,该合同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合同的成立侧重考虑承诺与要约是否一致,只要承诺与要约一致,合同即成立。而合同生效则侧重于考虑要约和承诺是否真正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另一方威胁、蒙骗,即使从形式上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地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成立的合同才开始生效。 合同成立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二是无效合同;三是可撤销的合同;四是效力待定合同。,二生效合同,(一)概念,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对当事人发生法律规定的约束力的合同,也称有效合同。,(二)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需要办理特定手续的,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些合同需要办理特定的手续方能生效,在没有办理特定的手续之前,合同虽已成立,但还不能生效。,(三)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缔约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缔约能力。,例外: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享有纯获利益的资格。,2、企业法人的缔约能力法人有权从事的活动的范围记载于经过登记核准的法人章程之中。 注意:(1)越权无效规则的变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严格限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3、其他组织的缔约能力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对于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应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一般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组成部分。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也即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合法性要求,这表现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表现在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见合同法解释第9条,注意: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双方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即登记只影响物权的变动,不影响债的效力。,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谁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练习一,四月五日,周某与朱某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二十万价格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转让给朱某。四月十日,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相关的转让登记手续。问: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所有权何时转移?,练习一,四月五日,周某与朱某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二十万价格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转让给朱某。四月十日,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相关的转让登记手续。买卖合同自四月五日成立;四月五日生效;所有权自四月十日转移。,练习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乙支付了房屋房款后,搬入房屋居住,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卖合同尚未生效B、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C、由于乙支付了房款并搬入房屋居住,故乙享有房屋所有权D、由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练习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乙支付了房屋房款后,搬入房屋居住,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卖合同尚未生效B、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C、由于乙支付了房款并搬入房屋居住,故乙享有房屋所有权D、由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答案:B、D,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练习三,(四)附条件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条件)是否发生。,(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行为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它属于任意性条款。必须是合法的事实。,(3)附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附生效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欲使之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故生效条件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有的又称作延缓条件或停止条件。,例如:甲乙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考虑其女儿如不调到外地工作,还需要居住此房的情况,故在合同中附了如其女儿调到外地工作,该租赁合同方生效的条件。甲与乙虽订立了合同,但不愿使该合同立即生效,而是待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即他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时,该项合同才生效;若甲的女儿未调到外地工作,条件就不成就,该项房屋租赁合同就不生效。,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人们在合同中附有解除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该项合同即被终止,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除。 解除条件的效力在于:条件成就,合同失效,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件不成就,合同继续有效。可见,解除条件所限制的是对已生效合同效力的终止或继续有效的问题。,例如:甲乙约定,由甲雇乙给其开车,但合同中约定,若日后甲领到驾驶执照,则解除雇佣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是顺其自然的,完全客观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成就,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是对人为地为了自己利益而改变客观条件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行为的惩罚。,2附期限合同,(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附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所附的期限主要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生效期限,是指所附期限到来之时,合同生效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 例如,甲乙二人于1999年2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附有“三个月后合同开始生效”的条款,此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即该合同于1999年5月1日开始生效,在此之前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3)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终止期限,是指所附期限届满之时,合同将失去效力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例如,甲公司与乙船舶租赁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考虑到航行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不便规定租赁期限,故在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航行终了,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的条款。此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此次航行终了之时,该项租赁合同即告失效。,案例分析张某欲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但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10万元。张某对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一周转过来即可还款。”刘某说:时间不长,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张某就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以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经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本案例,首先需要弄清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期限和条件的差别在于:条件是约定事实,是否发生不确定,如本案中的“开工时”。如约定的事实是一定会发生的,就是期限。在理解期限时,不要局限于年、月、日的表述,而是要约定的事实一定会发生。约定的事实不一定会发生,就是条件。,本案的合同附款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工厂开工不是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本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本案例中,张某是否可以因条件未成就而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呢?张某为了自己获利,在工厂可以开工的情况下,将设备租给他人,致使工厂不能开工,这一做法显然是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张某应该偿还刘某的借款,并赔偿由此而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节 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无效合同的种类(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欺诈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该他人陷入错误,与欺诈行为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的利益。,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欺诈的一方须出于主观故意。明知;希望或放任发生。(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5)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包括国有企业),2、胁迫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某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行为,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胁迫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恐吓为手段的胁迫;一种是以不法行为为手段的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须出于故意。(2)行为人具有实施胁迫的行为。(3)相对人因受到胁迫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5)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欺诈、胁迫并不一概是合同无效的原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合同;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这种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双方具有主观上的恶意。2、合同当事人客观上存在串通行为。包括积极的串通,也包括默示的串通。3、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是当事人通过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危害国家公序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3、违反性道德的合同;4、射悻合同,此处为非法射悻合同;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8、违反消费者保护义务的合同;9、违反劳动者保护义务的合同;10、赢取暴利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内容、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三、合同的部分无效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牵连:有效。有牵连:无效。,第三节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生效要件,可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二)特征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2、可撤销的合同须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重大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3)误解是由当事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的误解。(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另一方没有经验、轻率,致使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1)在适用的范围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2)在合同内容上,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3)在主观原因上,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4)在发生时间上,须为订立合同之时。即显失公平情形的出现,应为订立合同之时。,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3)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和急迫需要而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并与之订立合同。,三、撤销权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自始归于消灭的权利。,对重大误解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欺诈、胁迫合同以及乘人之危的合同,只有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即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47条) (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三)无权处分合同,该合同在不同情况下的后果:1、合同有效的情形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予以追认,则该合同有效。2、合同无效的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在相对人作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的,即既未作承认表示,也未作拒绝追认表示;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对合同行使了撤销权。,(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1、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特征:(1)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2)代理人欠缺代理权;(3)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2、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后果被代理人 相对人 追认权 否认权 催告权 撤销权 (善意 相对人),无权代理的后果:(1)经追认(明示)而成为有权代理,则合同有效,被代理人由此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在相对人作出催告之后,应在一个月内表明是否追认。未表明态度的,视为拒绝。(3)经善意相对人撤销(通知的方式)而使合同归于无效。(追认前),三、无权处分合同(一)无权处分合同概念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二)无权处分合同的特点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4、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三)无权处分行为的后果1、合同无效的情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2、合同有效的情形(1)无权处分合同过经权利人追认可以生效。(2)无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权利人的拒绝追认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节 表见代理和越权代表,一、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三)表见代理的类型1、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将授与行为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予; (2)被代理人曾将某种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章交给行为人;(3)允许行为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或允许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4)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实施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2、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1)因代理权的特别限制而发生的表见代理;(2)因委托授权不明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一般表现为代理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被代理人撤销授权委托后,被代理人未能及时采取公示表明有关代理权终止的事实。,(四)表见代理所订合同的效力,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无须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产生与有权代理所订合同相同的效力,被代理人可享有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也应承担该合同产生的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否认合同的效力。,二、越权代表行为(一)概念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法律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订立的合同。,(二)效力1、如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越权的事实,则该合同有效。 2、如第三人为恶意,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仍与之签订合同,法律对该合同不予保护,该代表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第五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一、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四、其他制裁主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