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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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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ppt课件.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自1981年提出立法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长期而曲折的历程。于2002年6月29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又经过了十几年的实践,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成份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纷繁复杂,不仅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带了一定难度,而且也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监察带来了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也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尤其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处罚标准,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二、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普遍存在。 从全国来讲,许多国有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许多安全防护能力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要钱不要命”,舍不得投入;许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素质亟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薄弱。 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未建立健全适合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缺少一支集体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也是 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八个有利于: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114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包含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章节56条,是安全生产法的细化。,第一章 总则一、安全生产法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从严管理),三、目的 一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四是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五是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五方结构1.政府监管与指导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2.企业实施与保障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3.员工权益与自律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众、工会、舆论、社区5.中介支持与服务中介技术咨询与服务,四.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五、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工人身上。,(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化。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通过各项,(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与2002年安全生产法新增)加强对员工和外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不到位是最大的安全隐患。,(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发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立即处理解决;难以处理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必不可少。它的作用是,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就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的责任,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条例中明确了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细化了企业应该具备的九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了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本单位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四)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等。,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 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相 应的 安全生 产 知识和 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6、安全设备的管理。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待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其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 “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安监总局从2015年、2016年接连发布了国家首批淘汰落后设备目录以及第二批淘汰落后目录,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有重要作用。,8、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9、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建筑物拆除、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害有毒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线路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10、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11、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近年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法这样明确规定有特殊意义。,12、工伤保险。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及其政府法定职责。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一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二主体:各级政府的专门监管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生产、消防等;公安交通:道路交通安全 煤矿监察:煤炭安全监察建筑行政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各部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经营场所安全,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和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应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应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三)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四)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六)组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二)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五)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六)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生产法立法意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对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事故,才能吸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以及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助。,新版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了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和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安全生产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31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6号)提出要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六项机制”,并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风险,扩大安全生产风险排查覆盖面,推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采取举报奖励措施,就是落实“六项机制”建设的有效载体,特别是推进建设安全风险查找机制的有力抓手。,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结构性的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事故风险有从传统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向非传统领域蔓延的趋势。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通过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被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个转变”:在政府监管层面实现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转变;在监管方式上实现由一般性的“大水漫灌”式的部署检查,向根据举报、剑指问题、精准发力转变;在监管力量上实现由政府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转变。,二、办法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26个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意见。李建中副省长多次主持召开文件起草协调会,组织讨论修改,并沟通协调有关问题。9月13日上午,李国英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送审稿。,办法分6章,共20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保障等。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判定做出规定。第三章举报办理,明确了举报方式、举报事项内容,对受理、核查、回复等环节作了规定。第四章举报奖励,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明确了奖励原则、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以及对举报人的判定。第五章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举报人和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第六章附则,对查实问题处置、地方实施方式、解释权与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三、办法的政策亮点办法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将适用范围定为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的我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项。这些行业领域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寄递物流等。二是确定了举报奖励的工作原则为: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三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工作保障: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开发建设互联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和手机应用软件(APP),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省举报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举报奖励等支出,纳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四是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作了相关规定。其中,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8个方面情形。五是对举报方式和举报事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保留以往的电话、电子邮件、信函、走访等举报方式外,突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引导、鼓励全社会采取手机或电脑网上平台举报方式,极大方便群众进行举报。六是明确举报事项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核查或者委托有关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核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工作。七是对核查属实的,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包括瞒报、谎报事故)的严重程度,细化奖励标准,一次性最高奖励额度可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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